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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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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盛鑫隆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羽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东莞市羽博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情简介 / 导读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民初326号 原告:深圳盛鑫隆科技有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民初326号
原告:深圳盛鑫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龙西社区五联路21号宝鹰工业园C区2栋五楼,统一社会信用号码:×××53H。
法定代表人:周贤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博超,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军,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羽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梅龙大道194号卫东龙商务大厦A座19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01。
法定代表人:张春霞。
被告:东莞市羽博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黄江镇长龙村上流洞三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44。
法定代表人:张春霞。
原告深圳盛鑫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羽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东莞市羽博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盛鑫隆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合法、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盛鑫隆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立案时预缴案件受理费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部分退还原告。
审判长陈文全
审判员钟小凯
审判员应连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兰健(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