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发布时间:2026-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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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中非法证据排除实操要点79

在刑事辩护中,非法证据排除是辩护律师为当事人争取程序正义与实体权利的核心手段之一。能否有效启动并推动排非程序,往往直接影响案件走向。本文从实操角度出发,梳理非法证据排除的启动条件、操作步骤与常见难点,为刑辩实务提供可落地的参考。

一、排非的启动前提:识别“非法证据”的范围

排非的第一步,是准确识别哪些证据属于可申请排除的对象。实践中需区分两类情形:

第一类:绝对排除。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以及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绝对排除范围。此类证据一经确认,法庭应当予以排除。

第二类:相对排除。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解释的,才予以排除。辩护律师需注意,物证、书证的排除门槛高于言词证据,不能一概而论。

实操中,辩护人应先对照证据种类,将排非申请聚焦于言词证据——尤其是被告人供述,因其在司法实践中排除成功率相对更高,也更容易通过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入所体检记录等客观材料找到突破口。

二、操作步骤:从线索发现到法庭调查

第一步:全面阅卷,锁定线索

阅卷时重点关注以下材料:讯问笔录的时间与地点是否连续、是否存在“深夜讯问”;入所体检记录有无伤情记载;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是否完整、有无中断;多名同案犯供述之间是否存在明显矛盾。在某共同犯罪案件中,当事人A的讯问笔录显示连续讯问超过二十小时,且入所体检记录载有体表淤青,辩护人据此形成排非线索。

第二步:形成书面申请,附具体线索

排非申请不能笼统表述“存在刑讯逼供”,而应载明具体时间、地点、人员、方式,并附相应线索或材料。申请书应写明:申请排除的证据名称、涉嫌非法取证的具体情形、相关线索来源(如体检记录页码、录像时间段)。线索越具体,法庭启动调查的可能性越高。

第三步:庭前会议提出,争取程序启动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排非申请一般应在庭前会议或开庭审理前提出。辩护人应在庭前会议中明确提出排非请求,促使法庭将证据收集合法性问题纳入庭审调查范围。若庭前会议未解决,庭审中仍需坚持提出并记录在案。

第四步:庭审调查中的举证与质证

法庭决定启动调查后,举证责任发生转移:由公诉机关证明取证合法性。辩护人此时的角色是质疑控方举证——例如要求播放完整录音录像、核对讯问笔录与录像内容是否一致、指出体检记录与侦查机关说明之间的矛盾。在某职务犯罪案件中,公诉机关提交的“情况说明”称讯问合法,但辩护人当庭指出录像存在剪辑痕迹,法庭最终要求侦查人员出庭说明,取得了程序上的主动。

第五步:对驳回决定的应对

若法庭驳回排非申请,辩护人应要求法庭说明理由并记录在案,为二审保留程序性辩护空间。同时,可将非法取证问题转化为对证据证明力的质疑,在质证意见中继续发挥作用。

三、常见难点与应对

难点一:线索不足。 辩护人接触当事人时,应尽早询问讯问细节,固定其关于非法取证的陈述,并申请调取入所体检记录、监控录像等客观材料。

难点二:侦查机关出具“情况说明”替代出庭。 辩护人应坚持要求侦查人员出庭接受询问,指出“情况说明”属于自证性质材料,不能单独作为取证合法的依据。

难点三:排非与量刑辩护的协调。 排非程序可能延长庭审周期,辩护人需评估案件整体策略,避免因程序争议影响实体辩护的节奏。

非法证据排除是一项高度依赖细节与程序敏感性的辩护工作。建议辩护人在接受委托后即将排非纳入整体辩护方案,从会见、阅卷阶段同步积累线索,必要时申请调取相关材料。如您正在办理涉及取证合法性争议的案件,欢迎与作者进一步交流探讨。

作者:博超,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