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辩护中,非法证据排除是辩护人最有力的程序性武器之一,运用得当可直接动摇指控基础、争取不诉或无罪结果。本文聚焦侦查阶段言词证据的排非操作,提供可落地的步骤与方法。涉及当事人姓名、单位名称均已模糊处理。
一、排非启动前的三项准备
第一步:锁定排非对象。 辩护人应第一时间会见在押当事人,逐份核对讯问笔录与提讯记录,重点标记时间、地点、讯问人员异常之处。例如,某当事人A某反映其在某派出所连续被讯问超过24小时,笔录却记载为“正常传唤”,此类矛盾即为排非线索。
第二步:调取程序性材料。 通过会见、向办案单位书面申请等方式,获取提讯登记表、入所体检记录、同步录音录像目录。某单位B公司涉案人员C某的入所体检表显示体表有伤,而笔录记载“无刑讯”,这份体检表就是申请排非的关键证据。
第三步:形成书面排非申请。 申请应载明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并附线索材料。切忌笼统主张“遭到刑讯逼供”,应具体到某次讯问、某份笔录。
二、庭前会议与庭审中的排非操作
庭前会议阶段,辩护人应书面申请启动排非程序,并请求调取同步录音录像。若公诉机关仅提供“情况说明”而无录音录像,可主张举证不能。某地法院在审理D某案件时,因侦查机关无法提供完整录音录像,最终对相关供述予以排除。
庭审阶段,注意三点:一是排非调查中由公诉机关承担证明取证合法性的责任,辩护人只需提供线索;二是对“情况说明”当庭质证,指出其非证据种类、无签章、无制作人出庭等瑕疵;三是申请侦查人员出庭,通过发问暴露取证程序漏洞。
三、排非后的辩护衔接
证据被排除后,应及时调整辩护策略:若核心供述被排除,可主张证据不足作无罪辩护;若部分排除,可就剩余证据的证明力展开质证。同时,注意排非申请不影响后续量刑辩护的备位主张,二者可并行。
延伸提示: 排非程序贯穿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机关提交排非意见往往效果更佳。建议辩护人建立“排非线索台账”,随案滚动更新。
如您在具体案件中对排非启动时机、录音录像调取方式存在疑问,欢迎进一步交流。
作者:博超,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