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辩护实务中,非法证据排除往往是扭转案件走向的关键突破口。许多辩护人虽然了解规则,却在实操中因程序不当、时机错失而功亏一篑。本文聚焦侦查阶段供述类非法证据的排除,提供一套可直接落地的操作框架,帮助辩护人将程序性辩护转化为实质性辩护效果。
一、启动前的三项准备
第一步:锁定排非对象。 并非所有瑕疵证据都值得启动排非程序。辩护人应优先筛查三类供述:首次有罪供述、关键情节的唯一来源供述、与客观证据明显矛盾的供述。以某市一起盗窃案为例,当事人张某仅在第三次讯问中突然认罪,前两次均作无罪辩解,且认罪内容与现场勘查记录存在三处矛盾——此类供述即为排非重点。
第二步:调取同步录音录像。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23条,辩护人有权申请调取讯问录音录像。实操中应注意: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注明“核对讯问合法性”的具体用途;若办案机关以“技术原因”拒绝,可同步申请检察机关调取。某区一起故意伤害案中,辩护人通过比对录像发现讯问时长与笔录记载相差47分钟,最终促成该份笔录被排除。
第三步:制作排非线索清单。 将当事人陈述的刑讯细节(时间、地点、人员特征、手段)逐项固定,形成书面《非法取证线索说明》。线索无需达到“确实充分”程度,只需使法庭对取证合法性产生合理怀疑即可。
二、庭前会议的三项操作
操作一:当庭提交排非申请。 依据《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第5条,排非申请应在开庭前提出。申请书应载明: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并附线索材料。切忌在庭审中临时口头提出,否则可能被以“未提供线索”为由驳回。
操作二:要求侦查人员出庭。 若公诉机关仅以“情况说明”回应排非申请,辩护人应依据《规程》第16条申请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某市一起毒品案中,辩护人坚持要求两名侦查人员出庭,当庭询问发现二人对抓捕时间的陈述相互矛盾,法庭最终启动排非调查程序。
操作三:申请播放录像片段。 庭前会议中可申请播放特定时段的录音录像。技巧在于:选择笔录记载与录像内容差异最明显的时段播放,例如笔录载明“连续讯问30分钟”,录像却显示中间有20分钟空白。
三、庭审中的质证策略
策略一:以“细节矛盾”动摇笔录真实性。 例如讯问笔录记载当事人供述“刀长约20厘米”,但录像中当事人用手比划的长度明显不足10厘米。此类细节矛盾可累积形成“笔录非同步制作”的合理怀疑。
策略二:追问取证程序的“闭环”。 针对入所体检记录,应追问:体检由谁进行、体表检查是否拍照、有无入所时与出所时的对比记录。某区一起抢劫案中,辩护人发现入所体检表“体表伤情”栏为空白,但当事人出所就医记录显示“背部软组织挫伤”——这一矛盾成为排非成功的关键。
策略三:善用“重复性供述”规则。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56条,若首次供述被认定为非法取证所得,后续重复性供述原则上应一并排除,除非取证主体变更或程序补救。辩护人应逐次比对各次讯问的侦查人员、讯问地点、权利告知情况,论证后续供述受“污染”的连续性。
四、救济与延展
若一审未启动排非程序或驳回申请,二审中仍可再次提出。依据《规程》第38条,二审法院对一审未审查的排非申请应当审查。此外,辩护人可将排非申请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实体辩护并行推进——排非程序本身即可动摇证据体系,为量刑协商或无罪辩护创造空间。
排非程序的价值不仅在于排除某份证据,更在于通过程序性对抗暴露取证瑕疵,促使办案机关重新审视案件。辩护人应将其视为贯穿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全流程的动态工具,而非庭审中的一次性动作。
作者:博超,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