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中,非法证据排除是撬动控方证据体系的重要杠杆。一次成功的排非申请,可能直接导致关键证据被剔除、指控事实断裂,甚至推动案件走向不起诉或无罪。本文从辩护实务出发,梳理排非的操作方法与步骤,供同行参考。
一、排非的启动:先识别,再留痕
1. 识别三类高频排非对象
(1)言词证据——刑讯逼供、变相肉刑、威胁引诱欺骗
实务中,当事人反映“被打”“被冻”“被饿”“被连续审讯不让睡觉”的,均可能构成变相肉刑。需要注意:疲劳审讯的认定标准虽无统一规定,但连续讯问超过合理时长、夜间持续讯问等情形,可结合同步录音录像提出质疑。
(2)实物证据——非法搜查、扣押
重点关注搜查证记载的时间与实际搜查时间是否吻合、搜查范围是否超出证载范围、扣押清单是否有见证人签名、电子数据的提取是否符合技术规范。
(3)程序性证据——辨认笔录、讯问笔录
辨认过程中辨认人是否被暗示、辨认对象是否混杂、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是否合规,均是常见突破口。
2. 留痕:第一时间固定线索
当事人首次会见时反映遭受非法取证的,应当:
- 详细记录时间、地点、人员、手段、后果,形成会见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 引导当事人书写自书材料,描述身体伤痕、同监室人员知情情况;
- 及时申请调取入所体检记录、同步录音录像、看守所值班记录。
这些材料构成《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相关线索或者材料”,是启动排非程序的前提。
二、排非的推进:庭前会议与庭审的衔接
1. 庭前会议阶段
在庭前会议中明确提出排非申请,并提交书面《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书》,载明: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线索,以及拟排除的证据名称和理由。切忌笼统表述“侦查机关刑讯逼供”,而应具体到“某年某月某日至某日,在某看守所讯问室,侦查人员某某以某某方式获取第X次讯问笔录”。
2. 庭审中的举证责任转换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及其辩护人提出排非申请并提供相关线索或材料的,举证责任转移至公诉机关,由公诉机关证明取证合法性。辩护人应当:
- 要求当庭播放同步录音录像,重点核对录像与笔录内容是否一致、录像是否完整(有无剪辑、中断);
- 申请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通过发问暴露取证过程矛盾;
- 对公诉方提交的“情况说明”质证——单位盖章的情况说明不能替代侦查人员出庭,也不能单独作为证明取证合法的依据。
3. 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的分割
排非调查应在法庭调查阶段先行进行。若法庭当庭驳回排非申请,应当要求记录在案,并在后续庭审中对相关证据的证明力持续提出异议,为上诉保留争点。
三、常见误区与应对
误区一:排非申请提交越晚越好。 事实上,线索发现越早、固定越及时,排非成功率越高。审查起诉阶段即可向检察机关提交排非意见,争取在起诉前过滤非法证据。
误区二:只申请排除言词证据。 实物证据的排非同样重要,尤其是电子数据。可重点审查提取笔录、原始存储介质封存情况、完整性校验值等。
误区三:排非失败即放弃。 即便法庭未排除证据,仍可在质证阶段从证据能力与证明力两个层面持续施压,影响法官心证。
四、延伸:排非与量刑辩护的协同
排非申请本身具有独立价值——即便证据最终未被排除,排非过程也能暴露侦查取证瑕疵,为罪轻辩护、量刑协商创造空间。建议将排非与非法证据的“证明力削弱”结合使用,形成多层次辩护策略。
如您在具体案件中遇到排非启动难、录像调取难、侦查人员出庭难等问题,欢迎进一步交流探讨,可结合个案情况制定针对性方案。
作者:博超,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