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发布时间:2026-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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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的辩护实操要点3

刑事辩护中,非法证据排除是撬动控方证据体系的重要支点,运用得当可直接动摇定罪根基。本文从实务角度梳理排非的操作方法与步骤,为辩护人提供可落地的行动指引。

一、排非申请的启动时机与前置准备

第一步:全面阅卷,锁定排非线索。 辩护人应重点审查讯问笔录与同步录音录像的一致性、入所体检记录、提讯登记、还押记录等材料,寻找刑讯逼供、疲劳审讯、变相肉刑的痕迹。某职务犯罪案件中,当事人张某的入所体检表记载“背部条状淤痕”,而讯问笔录显示其供述稳定,这一矛盾即为排非的关键线索。

第二步:会见核实,固定当事人陈述。 就取证时间、地点、人员、方式详细询问当事人,形成会见笔录并由其签字确认。注意记录刑讯的具体手段、持续时间及可印证的伤痕、同监室人员等线索。

第三步:及时提出申请。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排非申请应在开庭审理前提出;庭审期间才发现相关线索的,也应说明理由后及时提出。申请应书面提交,列明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及内容,并附相关线索材料。

二、庭前会议与庭审中的排非攻防

庭前会议阶段,辩护人应推动法庭对证据收集合法性启动调查程序,明确争议证据范围,并可申请调取讯问录音录像、提讯记录等材料。若公诉机关仅提交“情况说明”而非原始录音录像,应指出其证明力不足。

庭审调查阶段,注意以下操作要点:

  1. 善用举证责任倒置。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辩护人只需提供线索或材料使法庭对合法性产生疑问,即完成初步举证责任。
  2. 申请侦查人员出庭。 对关键争议证据,可申请参与讯问的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通过发问暴露取证过程的不合理之处。
  3. 逐帧比对录音录像。 将笔录记载的讯问时间、内容与录像逐段核对,寻找掐头去尾、选择性录制、笔录与录像实质不符等破绽。
  4. 申请伤情鉴定与调取体检记录。 对当事人身体存在伤痕的,及时申请鉴定并调取入所、出所体检表,形成伤痕与刑讯时间的对应关系。

庭后救济,若一审未予排除,应将排非问题作为上诉理由重点论述,并结合二审开庭审理的申请,争取再次启动调查程序。

三、排非成功后的辩护衔接

非法证据被排除后,辩护人应及时调整辩护策略:对因排非导致证据链断裂的案件,果断提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意见;对部分证据被排除但仍存在其他证据的案件,围绕剩余证据的证明力展开质证,防止控方以“重复供述”规避排非效果。需注意,重复供述的排除需证明其受原非法取证行为的持续影响,辩护人应结合讯问间隔、讯问人员是否变更等因素综合论证。

排非实务中,线索的发现往往比法律论证更为关键。建议辩护人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介入,把握黄金会见期,全面固定取证违法的痕迹证据。如您正在办理相关案件,欢迎就具体情形进一步交流探讨。

作者:博超,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