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中,非法证据排除往往是扭转局面的关键一招。能否在庭前会议和庭审中有效启动排非程序,直接关系到定罪量刑的走向。本文聚焦实务操作,梳理从发现线索到法庭辩论的具体方法与步骤,供辩护人参考。
一、排非的启动前提:找准线索与材料
排非不是空喊口号,必须有具体的线索或材料作为支撑。辩护人应当在阅卷和会见中重点排查以下方向:
1. 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的缺口。 对照讯问笔录记载的时间、地点、讯问人,与录音录像逐段比对。常见问题包括:录像不完整、关键时段缺失、录像中讯问人与笔录签字人不一致、笔录记载的讯问时长与录像实际时长严重不符等。这些缺口本身就是申请排非的线索。
2. 入所体检记录与伤情照片。 调取当事人入看守所时的体检表,核对体表有无伤情记载。如记载有伤或当事人反映有伤,应进一步申请调取看守所人所登记表、监控录像,并申请对伤情成因进行说明。
3. 提讯登记与还押时间。 核对提讯证记载的提解时间与还押时间,计算在办案区滞留的时长。超长时间滞留、夜间讯问、连续讯问等情形,结合其他线索可形成疲劳审讯的合理怀疑。
4. 当事人陈述的具体细节。 会见时引导当事人具体描述讯问过程:讯问人数、有无告知权利、有无威胁引诱、笔录是否如实记录、签字前是否核对等。细节越具体,线索的可信度越高。
二、排非申请的撰写与提交
第一步:制作《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书》。 申请书中应载明:申请排除的证据名称(具体到某份讯问笔录、某份证人证言)、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以及相关线索或材料。切忌笼统写“侦查机关刑讯逼供”,而应具体到“某年某月某日某时在某办案区,某侦查人员以何种方式取证”。
第二步:附具线索材料清单。 将录音录像比对表、体检记录复印件、提讯登记等整理成清单附后,便于法庭审查。
第三步:把握提交时机。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排非申请原则上应在开庭审理前提出;庭审期间才发现相关线索的,也应尽快提出并说明理由。庭前会议是重要的窗口期,应争取在庭前会议中促使法庭对排非问题形成初步意见。
三、庭前会议与庭审中的应对
庭前会议阶段: 重点促使法庭明确是否启动调查程序。如法庭未启动,应要求记录在案并说明理由,为庭审再次提出保留空间。对公诉机关提供的“情况说明”,应当庭指出其证明力局限——侦查机关自证清白的情况说明不能单独作为排除合理怀疑的依据。
庭审调查阶段: 排非调查中,辩护人应围绕“取证合法性”的证明责任展开。公诉机关承担证明取证合法的责任,辩护人要做的是动摇其证明体系:指出录像缺口、时间矛盾、体检记录异常等,要求侦查人员出庭说明。对不出庭的,应强调其书面说明的局限性。
法庭辩论阶段: 将排非问题与证据体系整体结合。例如,某份有罪供述若被排除,其余证据是否足以定案;某份关键证人证言若系非法取得,指控链条是否断裂。将排非结果落到对定罪量刑的实际影响上,而非孤立地谈程序违法。
四、常见误区与提醒
- 只提申请不备材料。 无线索支撑的排非申请容易被直接驳回,务必做实线索准备。
- 忽视同步录音录像的逐帧比对。 这是最容易被忽略也最有说服力的工作,需要耐心和时间投入。
- 排非与质证割裂。 排非结论直接影响证据能力,庭上应将两者衔接,形成完整的辩护逻辑。
排非程序的顺利推进,往往需要辩护人在庭前做大量细致的比对和梳理工作。个案情况差异较大,建议在具体案件中结合卷宗材料制定针对性方案。如您在办理案件中遇到排非启动困难、录音录像比对等问题,欢迎进一步沟通探讨。
作者:博超,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