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的核心在于“以程序正义换取实体公正”,而非法证据排除正是打破侦查漏洞、守护当事人权益的利剑。本文将手把手教你如何启动排除程序,让“毒树之果”无法成为定罪依据。
第一步:识别“毒果”——哪些证据可申请排除?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6条及司法解释,以下四类证据必须申请排除:
- 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获得的言词证据(口供、证人证言)
- 非法搜查、扣押获取的物证、书证(如无证搜查、超范围扣押)
- 非法监听、技术侦查未按规定审批获取的电子数据
- 重复性供述(排除不能补正的首份非法口供引发的所有后续供述)
实操技巧:仔细阅卷时,重点检查《讯问笔录》的起止时间是否矛盾、同步录音录像是否完整、搜查证签发程序是否合法。遇到“疲劳审讯”(连续讯问超12小时)或“孤证”(仅凭口供无实物印证),立即标记。
第二步:申请排除——黄金48小时操作流程
1. 庭前会议:抢先发难
在开庭前,向法院提交《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书》,并附上线索材料(如:同监室人员证言、医疗记录显示体表损伤、录音录像缺失时间戳)。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法院对申请应当召开庭前会议听取意见。
2. 开庭时:当庭质证
若庭前会议未解决,在法庭调查阶段,针对每项非法证据,按以下四步质证:
- 步骤①:点明违法点(例:“辩护人认为,侦查人员未出示搜查证即扣押手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136条”)
- 步骤②:申请播放同步录音录像(逼迫控方举证“取证合法性”)
- 步骤③:要求侦查人员出庭(依据《排除非法证据规定》第27条,辩方申请则法院应通知)
- 步骤④:提出排除结论(“请求法庭对该电子数据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3. 举证责任倒置的妙用
记住:控方承担取证合法性的证明责任(《刑事诉讼法》第59条)。你只需提供“存在非法取证可能性的线索”,法院就必须要求控方举证。若控方无法提供全程录像、侦查人员出庭或“情况说明”不被采信,则证据直接排除。
第三步:应对“补正说明”陷阱——如何击破侦查机关的“万能补正”
实践中,公诉人常以“补正说明”宣称已消除瑕疵。破解策略:
- 针对程序瑕疵:要求提供物证提取笔录、见证人签字(若见证人不符合资格,如辅警陪同见证,则无效)
- 针对形式瑕疵:如《讯问笔录》修改处无指纹,要求提供原始录音比对
- 终极武器:对比《立案决定书》时间与搜查时间,若“先搜查后补手续”,直接主张“事后补正”违法
案例示范:非法口供排除全流程
场景:当事人被“连续审讯36小时”后签字认罪,笔录中字迹潦草、时间矛盾。
操作:
- 立案:向法院提交《排除非法证据申请书》,附上医院睡眠剥夺证明、看守所出入登记表(显示连续提讯)
- 庭前会议:播放45小时录音中缺失的第12-18小时片段,警方无法解释
- 当庭质证:“该份供述系疲劳审讯所得,违反《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第13条,且控方未提供全程录音,应依法排除”
- 结果:法院排除该份口供,后续供述因无原始非法性而无法补正,全部不采信,案件因证据不足宣告无罪。
延展:三条隐藏路径
- 申请排除后“关联证据”:一旦主证据被排除,其衍生证据(如根据非法口供发现的凶器)同样适用“毒树之果”规则(《刑事诉讼法》第56条)
- 民事赔偿线索:若排非成功,可另行起诉侦查机关违法取证申请国家赔偿(依据《国家赔偿法》第17条)
- 刑事控告:发现有刑讯逼供行为,可直接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或纪委监委举报(依据《刑法》第247条)
行动指南:辩护人应在会见当事人时第一时间固定“被刑讯”线索(如要求当事人描述具体时间、地点、参与人),同时调取看守所入所体检记录(外伤部分)和提讯时间表。案发后48小时内,持委托书前往看守所申请调取全部同步录音录像。
作者:博超,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
本文为实务经验分享,具体案件操作请咨询专业律师并依据最新司法解释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