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的核心价值,不仅在于对抗指控,更在于为当事人争取最公正的法律评价。在共同犯罪案件中,主从犯的认定直接关系到量刑轻重,甚至决定当事人的刑事责任范围。本文以(2011)深中法刑二终字第566号刑事裁定书为样本,围绕“李某乙是否构成从犯”这一争议焦点,结合判决书原文,解析辩护人如何有效展开主从犯辩护。
一、案件事实与争议焦点
原审认定:被告人李某甲与李某乙预谋以介绍工程为名实施诈骗,骗得被害人黄某人民币31万元及借款7万元,后伪造公章欲继续诈骗未遂。一审以诈骗罪判处李某甲有期徒刑八年,李某乙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李某乙不服,上诉称自己系被李某甲唆使利用,赃款均由李某甲支配,应认定为从犯。其辩护人亦提出相同意见。
因此,二审的争议焦点集中在:李某乙在共同犯罪中是否起次要或辅助作用,能否认定为从犯?
二、判决书原文:主犯认定的裁判逻辑
我国刑法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如何判断“主要作用”与“次要作用”,司法实践往往重点考察行为人的犯意发起、行为参与度、赃款分配等事实。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对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作出了明确回应。判决书写道:
“上诉人李某甲、李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受刑罚处罚。本案系共同犯罪,上诉人李某甲、李某乙积极实施诈骗活动,均应定为主犯,上诉人李某乙及其辩护人有关李某乙系从犯的上诉意见及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这段论述揭示了法院认定主犯的关键依据——“积极实施诈骗活动”。换言之,只要行为人主动参与、分工配合、共同完成犯罪链条,即使犯意由他人发起、赃款由他人支配,也不必然成立从犯。
三、辩护人如何挑战主从犯认定:方法与步骤
从辩护角度,若要争取从犯认定,不能仅停留在“我作用小”的笼统陈述,而应逐层拆解,构建具体的事实与法律依据。以下是可操作的四个步骤:
第一步:审查犯意发起与犯罪计划制定。 从犯通常不是犯意发起者。若证据显示当事人仅被动接受他人安排,则具备从犯基础。本案中,李某乙声称“系被李某甲唆使利用”,但判决书事实部分载明“被告人李某甲同被告人李某乙预谋以介绍无极灯工程名义诈骗被害人”,一个“预谋”二字直接否定了单纯的被引诱、被利用。
第二步:剖析行为分工与参与程度。 共同犯罪中,参与者是否具体实施关键环节是区分主从的重要指标。本案中,李某乙不仅参与将被害人从北京带至保定白沟镇“参观”并谎称有工程,还提供自己的银行账户接收31万元赃款。判决书载明:
“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将被害人黄某中自北京市带至河北省保定市白沟镇,并对被害人黄某中谎称有10公里无极灯路灯工程可以介绍。”
这些行为已经超出了“辅助”范畴,而是诈骗实现的核心环节。法院据此认定其“积极实施诈骗活动”。
第三步:考察赃款分配与获利情况。 虽然李某乙称赃款由李某甲支配,但判决书显示,被害人将31万元汇入李某乙账户,后由二人取现,李某甲用赃款购车并存入12万元。可见李某乙对赃款具有实际控制权,且未证明其未分得利益。因此,仅凭“赃款由他人支配”难以推翻主犯认定。
第四步:评估认罪态度与退赃情节。 从犯认定失败后,退赃、谅解等情节仍可作为从轻处罚的独立事由。本案中,李某乙认罪态度好已被一审法院在量刑时考虑。辩护人若能在二审阶段促成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即便不能改变主从犯定性,也可能影响量刑幅度。
四、延展:超越个案的辩护启示
本案给刑事辩护带来的启示是:主从犯之辩是一场证据与逻辑的博弈。辩护人应尽早介入,全面阅卷,重点挖掘犯意关联、行为作用、利益分配等细微证据,避免空洞的“作用小”式辩护。同时,也要正视司法实践对“积极参与”的宽泛认定,制定务实的量刑辩护策略。
如果你的亲属或朋友正面临类似共同犯罪指控,建议尽快委托专业刑事律师,全面分析卷宗材料,制定针对性辩护方案。每一个量刑环节都值得全力以赴——专业,是自由与尊严的底线。
作者:博超,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1)深中法刑二终字第5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