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的核心价值,不在于对一切指控均作无罪辩护,而在于精准发现证据链中的薄弱环节,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2012)深罗法刑一初字第173号判决书中,被告人当庭翻供称侦查阶段存在刑讯逼供,要求排除第一起抢劫犯罪的有罪供述,这成为全案最关键的争议焦点。本文将结合该判决书原文,深入剖析此类辩点如何被法院审查认定,并总结刑事辩护中处理“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的具体方法。
一、争议焦点:翻供与刑讯逼供的提出
本案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实施两起持刀抢劫。被告人对第二起抢劫事实自愿认罪,但对第一起抢劫事实在庭上否认控罪,并提出侦查机关存在刑讯逼供,其当时所作供述不真实应予以排除。判决书原文记载:
“被告人刘某称公安人员对其实施刑讯逼供,其当时所做的第一起犯罪的供述不真实,应该排除,但又对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侦查阶段并无刑讯逼供情形存在的相关证据表示无异议。”
这一矛盾表述,反映了刑事辩护中经常出现的困境:当事人既想借助“刑讯逼供”推翻不利供述,又缺乏有效线索和证据支撑。如何破局?辩护人的专业引导至关重要。
二、法院审查路径:如何认定第一起抢劫事实
针对被告人的翻供,法院并未孤立看待口供,而是综合全案证据进行印证。判决书指出:
“有被告人刘某于2011年4月19日在侦查阶段时所做的供述,其供述与被害人的陈述相印证,虽然被害人陈述没有看清被告人的正面,无法清楚辨认,但对其实施抢劫的男子描述的外型与被告人的特征符合。而被告人刘某对第一次作案工具刀具的描述与本案吻合,且对刀具进行了辨认。同时,被告人刘某实施的第一起抢劫与第二起抢劫的作案地点一致、作案手法一致,且被告人对两次作案现场作了辨认,并在辨认笔录上签名确认。”
可见,法院认定第一起抢劫事实,并非仅凭口供,而是通过“供述与被害人陈述相印证”“作案工具辨认”“两起案件作案地点、手法高度一致”“现场辨认签名确认”等客观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这提醒辩护人:即使口供被排除,其他间接证据仍可能定案。
三、刑讯逼供排除规则的实践运用
关于被告人提出的刑讯逼供排除申请,法院作出了明确回应:
“本案有市监管医院体格检查表、入所体检表、身体状况跟踪检查记录、审讯录音录像、黄贝派出所出具的关于无对刘某刑讯逼供的情况说明以及证人潘某的证言等证据,均可证实被告人没有被刑讯逼供的现象,且被告人刘某及辩护人无提交非法证据予以排除的线索及相关证据,而被告人刘某及辩护人对当庭出示的侦查阶段并无刑讯逼供情形存在的相关证据也表示无异议。”
这段论述揭示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的核心规则:辩护方需要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等线索或材料,否则法院难以启动调查程序。 同时,公诉机关提交的体检表、录音录像、情况说明等,形成了反驳刑讯逼供主张的“证据群”。本案中,辩护人未能提交任何具体线索,反而对控方证据表示无异议,导致该辩护意见未被采纳。
四、刑事辩护的具体方法与步骤
基于本案教训,辩护律师在类似局面下应当如何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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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当事人陈述细节:第一时间记录当事人声称的刑讯逼供时间、地点、人员、方式、伤情表现,形成详细会见笔录。若当事人在侦查阶段即提出,应要求看守所记录伤情或申请拍照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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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调取客观证据:及时申请法院调取入所体检表、看守所健康检查记录、同步录音录像、提讯证等。同步录音录像应逐帧审查,关注提讯时长、供述是否自然、有无诱导或威胁言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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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书面排除申请:在庭前会议或开庭时,提交《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书》,载明具体线索,并申请办案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不能仅停留在“口说无凭”的辩解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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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慎处理“无异议”表态:在庭审中对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是否认可,需经过专业判断。若当事人已当庭表示无异议,辩护人应谨慎权衡——继续坚持排除可能削弱自身可信度,适时调整辩护策略显得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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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用印证规则:即使口供被排除,如果被害人陈述、物证、辨认笔录等能独立证明犯罪事实,定罪依然成立。因此辩护重点应从“排除口供”转向“质疑其他证据的关联性与合法性”。本案中,被告人两起抢劫的作案工具、地点、手法高度相似,法院正是以此为纽带强化了第一起事实的认定。
五、延展与启示
刑事辩护是一场证据与程序的精密博弈。本案中的刑讯逼供辩解之所以失败,根源在于辩护方未提供任何实质性线索,也未对控方证据进行有效质证。对于当事人而言,庭审中的一言一行都可能影响法官心证;“无异议”一旦说出,便很难再主张证据非法。
优秀的刑辩律师应当从侦查阶段就介入,帮助当事人在合法前提下理性表达诉求,通过专业程序申请、证据调查和庭审质证,真正实现有效辩护。若您或亲友遇到类似刑事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委托专业律师,从程序与实体两方面维护自身权益。
作者:博超,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2)深罗法刑一初字第1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