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发布时间:2026-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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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商标被许可人怠于使用,许可方解约索赔实操指南

在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中,商标许可合同纠纷是最常见的类型之一。作为许可方,最头疼的情形莫过于:商标许可出去了,被许可方却迟迟不实际使用,导致许可费收不到、商标价值被稀释,甚至因未实际使用面临“撤三”风险。本文从实操层面,为你拆解如何在这一困境中高效解约并索赔。

第一步:判断你是否享有法定解除权

核心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

商标许可合同的“合同目的”不仅是收取许可费,更在于通过实际使用维持商标的识别功能和商业价值。如果被许可人取得授权后长期未实际使用(通常指超过一年无真实、公开、商业意义上的使用),许可方有权主张合同目的落空,行使法定解除权。

实操要点:

  • 审查合同中是否约定了“最低使用义务”或“连续X个月不使用则许可方有权解约”的条款。如有约定,解约条件更明确,可直接依据约定解除。
  • 若合同无明确约定,则需收集被许可人未实际使用的证据:其官网、电商平台无销售记录,无广告投放,无参展记录,发票、合同等经营凭证缺失等。

第二步:解约前必须完成的“催告程序”

即使你享有法定解除权,直接发解约函并不稳妥。司法实践普遍认为,除合同目的根本落空外,应先催告,给予合理履行期限,对方仍不履行的,方可解除。

标准操作流程:

  1. 发出书面《催告函》:明确被许可人未履行“实际使用”义务的事实,要求其在15-30日内提交使用证据或实际开展使用行为。
  2. 使用EMS邮寄:在快递面单“内件品名”注明“关于XX商标许可合同的催告函”,保留邮寄底单和妥投记录。同时通过电子邮件发送扫描件作为辅助证据。
  3. 保留沟通记录:微信、邮件中再次提及催告事宜,形成完整证据链。

关键风险提示: 若跳过催告直接起诉解除,法院可能以“未履行催告程序”为由驳回解除请求,仅判令继续履行或赔偿损失。

第三步:正式解约与赔偿数额的确定

催告期届满后,对方仍未实际使用或提交有效证据的,你可发送《解除合同通知书》,自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

关于索赔,重点算清三笔账:

  1. 应付未付的许可费: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合同解除之日,这是最基础的赔偿。
  2. 预期利益损失:合同剩余期限内本可取得的许可费。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结合已付费用标准、行业惯例酌情支持3-6个月的预期利益。
  3. 维权合理开支:包括公证费、律师费(如有约定或法院支持)、差旅费等。

实操计算公式:

索赔总额 = 已到期未付许可费 + 剩余期限许可费×30%-50%(预期利益酌定比例) + 维权开支

举证技巧: 若被许可人已实际使用但未支付费用,可调取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的侵权商品货值、电商销量等,作为计算许可费基数的证据。

第四步:签署解约协议与后续风险防控

解约并非一纸通知就万事大吉。为确保彻底了断,建议双方签署《解除及清算协议》,明确:

  • 合同解除日期;
  • 被许可方立即停止使用商标、销毁或返还含有商标的物料;
  • 欠付费用的支付节点;
  • 保密义务与不竞争承诺(如适用);
  • 争议解决条款。

特别提醒: 解约后,务必监督对方完成以下动作,否则你可能卷入商标侵权纠纷:

  1. 变更或注销:被许可方名下的店铺、公众号、包装等不得继续使用该商标;
  2. 办理商标许可备案注销:双方共同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许可备案注销手续,以免影响后续第三方许可的备案;
  3. 核查“撤三”风险:若被许可方未使用时间较长,建议许可方自查商标近三年是否有真实使用证据。若无,须尽快自行使用或重新许可给第三方并留存持续使用证据,以防对方反手以“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撤销,导致你人财两空。

写在最后

商标许可合同的健康履行,依赖双方对“实际使用”这一核心义务的共同重视。许可方既要积极维权,更要在签约前做好尽职调查——了解被许可方的经营能力和使用意图,并在合同中明确使用义务、最低使用量、费用支付节点及违约解约条款。约定优于法定,事前防范远胜于事后补救。

如果你正面临同类纠纷,建议在发函前咨询专业知识产权律师,结合具体证据评估解除权基础与赔偿预期,避免因程序瑕疵丧失解除权。合同条款审查与证据固定,是不容忽视的两件大事。


作者:博超,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