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发布时间:2026-08-30
#辩护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证据收集 #刑事第一审程序 #刑事赔偿

深圳毁坏财物数额存疑时如何通过辩护锁定有利认定?

刑事辩护的核心价值,在于对证据链条的精准审查与法律适用的严格把关。当公诉机关指控的损失数额与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产生明显冲突时,辩护人如何利用“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促使法院采纳更合理的鉴定结论?本文以一份真实判决为样本,拆解争议焦点的攻防路径。

一、争议焦点:两份鉴定报告,损失数额该以哪份为准?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故意毁坏黄某宝马轿车,经价格认证中心首次鉴定,车辆前挡风玻璃、座椅皮套、前盖、车门、叶子板、车尾后盖等维修费用为人民币32,410元。但被告人吴某仅承认刮花左右侧前后车门,辩称未碰及其他部位;辩护人亦提出,第一份鉴定报告与现有证据明显矛盾,应采纳第二份鉴定报告认定的9,000元。

该争议直接决定罪责轻重与民事赔偿范围,是本案刑事辩护的“胜负手”。

二、分层拆解:三步锁定有利事实

第一步:锁定被告人供述与客观行为的对应关系

判决书中,被告人吴某供述:“我只刮了车辆两侧的前后车门处,没有碰过车座椅、挡风玻璃和尾箱。”同时,其上车后一直坐在副驾驶室,“未曾坐到车后排”。辩护人抓住这一细节,将被告人的行为范围与指控部位逐一对应,指出座椅皮套等损伤缺乏行为基础。

第二步:梳理证人证言,寻找印证或矛盾点

判决书载明:“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吴某用钥匙刮车左侧前车门和左某乙车门,证人吴某乙的证言证实吴某用钥匙对车左侧车身来回刮,证人吴某丙的证言证实该车洗车前后尾箱左侧就有个凹。”

辩护人将证人证言与被告人供述交叉比对,得出一个关键结论:所有目击证人均只看见刮车门行为,而尾箱凹痕在洗车前已存在,前挡风玻璃等损伤无人目击且无其他证据指向被告人。

第三步:援引“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要求法院按较低鉴定数额认定

在证据无法证明全部损害系被告人所为时,辩护人主张“第一份鉴定报告与现有的证据明显冲突”,应采纳仅针对车门维修价格的第二份鉴定报告。

法院最终采纳了该意见,判决书明确写道:

“上述证据仅能认定被告人吴某用钥匙刮了车辆的左右侧的前后车门处,但不足以证明车辆后车座椅皮套、前档玻璃及胶条、车尾后盖、叶子板等位置的损失系由被告人吴某的行为造成,故车辆损失应以第二份鉴定报告鉴定的左右侧前后车门的维修价格人民币9,000元为准。”

这一认定不仅将刑事犯罪数额从“数额较大”的较高档位拉低,也直接导致附带民事赔偿从原告诉请的50,000元降至9,000元。

三、策略启示:数额类刑事辩护的实务要点

本案对辩护人处理“行为范围与损害范围不一致”的案件有重要参考价值:

  • 全面调取庭审笔录、证人证言,逐项核验:不能只看鉴定结论,必须还原被告人实际动作、位置与目击者所见。
  • 主动申请或利用已有补充鉴定:当首份鉴定范围过宽时,应推动对特定部位重新鉴定,本案第二份鉴定报告即为关键突破口。
  • 将民事赔偿责任与刑事认定同步抗辩:刑事数额一旦降低,民事赔偿自然被压缩,达到“一石二鸟”效果。
  • 强调案件起因与被害人过错:本案因讨薪纠纷引发,法院在量刑时明确采纳“被害人本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为争取从轻处罚铺垫基础。

四、延伸思考:存疑利益应归于被告人,但需证据支撑

刑事辩护并非“否认一切”,而是在证据不足时合理主张存疑利益。本案法院之所以采纳辩护意见,是因为蛋白质的证据链无法形成闭环,而非单纯因为“被告人否认”。辩护人通过细致举证、质证,使法官内心确信部分损害事实真伪不明,最终实现了有效辩护。

如果你正在处理类似“鉴定范围与被告人行为不对应”的刑事案件,建议第一时间梳理现场监控、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的时间轴,必要时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出具局部损失评估,切勿坐等公诉机关“打包认定”。


作者:博超,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3)深宝法龙刑初字第95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