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发布时间:2026-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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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激情杀人认定:刑事辩护中定性与量刑的博弈样本

刑事辩护的核心价值,从来不是为罪恶开脱,而是在罪与罚之间寻找精确的法律刻度。当一起命案的起因是长期家暴、赌博恶习与瞬间失控,辩护人试图将罪名从故意杀人罪拉向过失致人死亡罪,而法院最终以“激情杀人”认定“情节较轻”——这场关于主观罪过形态的争辩,正是刑事辩护中“定性与量刑博弈”的经典样本。

一、争议焦点:捆绑勒颈致人死亡,究竟是故意杀人还是过失致人死亡?

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杀人罪,辩护人则提出两点核心异议:第一,被告人无杀死被害人的主观意图,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第二,即便构成故意杀人,其行为也属于防卫过当,应当减轻处罚。而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人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属于“激情杀人”,且因自首、谅解等情节予以减轻处罚。我们需拆解判决书中的说理逻辑,理解刑事辩护中“定性辩护”与“量刑辩护”的实战策略。

二、分层拆解:三个关键步骤锁定辩护空间

第一步:从“主观故意”切入,但需认清法律上的“故意”边界

辩护人强调:“被告人没有杀死被害人的主观意图”“用毛巾第二次勒被害人脖子的直接原因是被害人当时正用牙咬被告人的脚趾头,十指连心,疼痛难忍之下被告人本能进行反抗”。这是典型的“无杀人故意”辩护路径,试图将行为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

然而,判决书查明的事实是:张某某一时气愤先用毛巾堵嘴未果,随后“又拿来另一条毛巾,先后两次勒住余某某的脖子,导致被害人余某某因机械性窒息死亡”。司法实践中,用毛巾勒颈两次直至死亡,行为人对“可能致人死亡”的结果至少持放任态度,法律上认定为间接故意。辩护人若仅从“情绪”上否认故意,往往难以撼动客观行为的推定效力。

第二步:主张“防卫过当”,但需严格对照正当防卫的时间与限度条件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理由是案发时被害人先殴打、威胁杀死其及女儿,张某某是在遭受不法侵害时实施的反击。但法院明确回应:“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张某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及构成防卫过当的辩护意见,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不能采纳。”

再看判决书认定的细节:在余某某被反绑双手、双脚之后,其实际反抗能力已大幅受限。此时张某某再以毛巾勒颈,已超出“制止不法侵害”的必要限度,更接近于事后报复性攻击。刑事辩护中,防卫过当的成立必须证明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且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本案中,捆绑之后的风险控制手段已用尽,防卫前提随之消解——这是辩护失败的深层原因。

第三步:巧妙转向“激情杀人”,将量刑从“十年以上”拉回“三年”

定性辩护失利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遭受家暴、被害人严重过错、主动自首、家属谅解等情节,被法院综合采纳。判决书如此写道:

“本案被害人素有赌博恶习且屡次对被害人殴打,案发当日又逼迫被告人借钱偿还赌债致双方矛盾再次激化,被害人的严重过错引起了被告人的情绪强烈波动,致被告人不能自控而当场实施了故意杀人犯罪,本院综合评判上述情节,依法认定被告人张某某系激情杀人,属故意杀人情节较轻,对其适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对其处罚。”

这段论述是整份判决的灵魂。法院没有机械套用故意杀人“十年起步”的基准刑,而是通过“被害人严重过错+情绪失控+当场行为”三个要素,认定“激情杀人”属于“情节较轻”,将量刑区间降至三年至十年。与此同时,自首、赔偿、谅解等情节进一步撬动“减轻处罚”,最终刑期定格为有期徒刑三年。

三、辩护启示:如何构建“情节较轻”的量刑论证体系

  • 固定被害人过错证据:本案中,证人蔡某某(被害人之母)证实儿子“经常因为钱与媳妇吵架、打媳妇”,甚至“曾拿刀准备砍媳妇”;女儿毛某某也证实“继父有赌博不良嗜好,经常见妈妈身上有被殴打痕迹”。这些亲属证言在法庭上形成完整证据链,使“被害人严重过错”成为法院认定的基础事实。辩护律师应第一时间收集家庭暴力报警记录、伤情照片、亲友证言等客观痕迹。

  • 捕捉“情绪失控”的关键细节:判决书采纳了“余某某不断骂张某某,并威胁等放开后将张某某和其女儿杀死”的表述,这种“瞬间刺激”正是激情杀人区别于预谋杀人的分水岭。辩护人需要从讯问笔录中逐句提炼能反映当事人当时心理状态的语言,并利用现场物品使用顺序(先堵嘴、再勒颈)论证“临时起意”而非“预谋杀人”。

  • 善用“案后行为”佐证悔罪态度:张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带领民警指认抛尸地点、卖车筹款赔偿被害人家属,并获得家属出具的《求情书》《自愿放弃民事赔偿声明书》。这些行动虽无法改变行为定性,却极大增强了法官在法定刑以下减轻处罚的信心。刑事辩护的价值不只在于“无罪”,更在于通过修复社会关系为当事人争取“最低的正义”。

四、延展思考:家庭暴力语境下“以暴制暴”的司法温度

本案判决并非鼓励私力复仇,而是揭示了刑事司法对“受虐妇女综合症”情境的有限但积极的回应。当长期家暴受害者因一次激烈冲突而失控杀人,法律拒绝将其等同于一般故意杀人犯——这既是对个体命运的人文关怀,也是对公平正义的实质追求。然而,辩护人若仅寄希望于法官“感性”,忽视对激情杀人构成要件的理性论证,仍可能面临十年以上的重刑。

如果你正面临类似困境,或希望更深入了解刑事辩护中的定性、量刑策略,建议携带案件材料预约专业刑事律师进行个案分析。法律从不嘲笑弱者的眼泪,但它只认可证据和逻辑。在冷静与理性之间,辩护人是你与法庭对话的最重要桥梁。


作者:博超,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4)深中法刑一初字第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