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发布时间:2026-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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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诈骗案中经济纠纷抗辩的审查与辩护策略

刑事辩护的核心价值,在于从看似“铁证如山”的证据中挖掘每一个有利于被告人的细节,将法律适用与案件事实精确对照,从而为当事人争取最公正的处理结果。本文以(2014)深罗法刑二初字第272号判决书为样本,聚焦该案辩护人提出的“经济纠纷”抗辩未被法院采纳的典型场景,梳理诈骗罪辩护中如何区分“经济纠纷”与“非法占有目的”,并提供可操作的具体辩护步骤。

一、案件回顾:一次“办户口”引发的诈骗指控

根据判决书载明的事实:2013年年初,被害人张某经人介绍认识被告人谢某,谢某自称可以办理深圳市的户口调入,双方谈好以人民币11万元的价格将张某和其两名儿子的户口调入深圳市,调入成功后付款。期间谢某谎称张某小孩计划生育证明有问题索要1万元,后又用伪造的深圳市入户人员信息卡、招用员工通知书、准予迁入证明、户口登记卡和身份证领取回执等文件骗取张某25000元。

辩护人董文革提出三点意见:

  1. 被害人存有一定过错,被告人与被害人有经济纠纷,双方因装修款未达成一致意见,致使被告人产生了要回自己付给对方的装修款的念头;
  2. 被告人将赃款全部退还给被害人,挽回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3. 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

然而,法院在判决中明确:“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有坦白、退赃情节的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其它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二、争议焦点:为何“经济纠纷”不能阻却诈骗罪成立

本案的“经济纠纷”抗辩,核心逻辑是:被告人并非想骗钱,而是为了要回自己此前支付的装修款,因被害人欠钱不还,被告人才采取欺骗手段“自救”。这种“事出有因”的说法,在诈骗案中经常出现,但法院未予采纳,原因在于:

  • 诈骗罪的成立,不要求“无任何经济纠葛”。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处分财产,且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就构成诈骗。
  • “经济纠纷”与“非法占有目的”并非互斥。即使双方存在债务纠纷,若行为人以虚假文件、虚构事由超额索取财物,超出债权范围的部分仍属于非法占有。
  • 证据不足以支撑“索债”动机。本案被告人用伪造的政府文件骗取25000元,这一行为本身具有极强的不法性,与“索要装修款”的目的严重脱节。若真想追索装修款,完全可以通过民事途径,而非伪造入户文件。

三、具体辩护方法与步骤

从本案辩护人的成功与失败中,可以提炼出在类似诈骗案件中处理“经济纠纷”抗辩的具体路径:

第一步:全面梳理双方资金往来,寻找“纠纷”证据链

辩护人需要调取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书面合同等,证明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确实存在其他经济往来。本案辩护人提交了工商银行转账/汇款凭证和被害人出具的收条,但这些证据仅能证明“退赃”而非“纠纷”。若要主张“索债”,必须证明在案发前被害人曾欠被告人钱款,且金额与骗取金额相当或有关联。

第二步:严格审查“虚构事实”是否与“索债”直接相关

诈骗罪中的“虚构事实”必须是导致被害人交付财物的直接原因。如果被告人虚构的事实只是“索债”的手段,仍需判断该手段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本案中,被告人伪造“准予迁入证明”“招用员工通知”等文件,这些文件是办理户口的核心凭证,与装修款毫无关系。法院据此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因此“经济纠纷”抗辩自然失败。

第三步:评估被害人过错是否达到影响量刑的程度

被害人过错在诈骗案件中一般难以成立。本案被害人找“关系”办理户口,确有“贪图非正规途径”之嫌,但这属于一般道德瑕疵,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过错。如果被害人有胁迫、敲诈等严重过错,辩护人需要提供报警记录、证人证言等扎实证据,否则法院通常不予采纳。

第四步:优先落实退赃退赔,争取法定从轻情节

本案最有效的辩护点在于退赃。法院判决写明:“被告人谢某已将全部赃款退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当庭提交退款凭证和收条,成功使全额退赃获得确认。这一情节直接影响了量刑:被告人以11万元为谈判起点,实际骗取35000元,最终仅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第五步:权衡认罪态度与经济纠纷抗辩的矛盾关系

本案被告人“承认控罪”,同时辩护人又提出经济纠纷抗辩,两者在逻辑上存在张力。法院采纳了“认罪态度较好”,却明确不采纳“其它辩护意见”。这一结果提示辩护人:如果被告人已决定认罪认罚,就不宜再坚持“索债无非法占有目的”的实质性无罪辩护,否则可能削弱认罪态度的认定。合理的策略是在认罪基础上,用“经济纠纷”作为犯罪动机的说明,而非阻却违法性的理由,从而争取法官从轻考量。

四、判决结果与启示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谢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虽然辩护人未成功推翻“经济纠纷”抗辩,但其通过退赃、认罪等举措,为当事人争取到了较为有利的刑期。

核心启示:在诈骗案中,以“经济纠纷”为由进行辩护,不能仅仅停留在口头陈述,而应构建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行为人的目的确实是为实现债权,且所涉金额与债权范围相符。更重要的是,辩护人应当审时度势,在无罪辩护与量刑辩护之间做出理性选择,优先确保退赃退赔、自首坦白等确定性从轻情节落地。

五、延伸与建议

对于正在面临类似指控的当事人或家属,建议尽早委托专业刑辩律师介入。律师不仅需要研究卷宗中的每一份书证、每一次转账记录,还要善于从判决书中发现法院对证据采信与不采信的关键节点。刑事诉讼中,任何一个“不予采纳”的辩护意见,都是下一次辩护精细化升级的起点。

如果你对“诈骗罪与经济纠纷的界限”或“退赃退赔的量刑作用”有进一步疑问,欢迎在评论区留言或私信交流。个案情况千差万别,专业判断才能制定最优策略。


作者:博超,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4)深罗法刑二初字第2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