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教育培训领域已成诈骗罪高发“重灾区”
近年来,随着职场竞争加剧和考证热、升学热的持续升温,各类“包过班”“协议班”“保录取”培训机构如雨后春笋般涌现。与此同时,打着教育培训旗号实施诈骗的刑事案件数量激增。司法实践中,教育培训诈骗往往与虚假宣传、合同纠纷、民事欺诈混杂交织,如何准确认定是否构成诈骗罪,是当事人、律师和司法机关共同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以一起真实改写的教育培训诈骗案为样本,深度拆解诈骗罪在该类案发场景下的认定逻辑、辩护要点及维权路径,帮助读者看清法律边界,避免“踩坑”。
一、教育培训诈骗的常见案发场景——不只是“收钱跑路”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案例及团队办案经验,教育培训领域涉嫌诈骗罪的常见场景可归纳为以下七种:
- 虚构师资/资质型:宣传“名校教授授课”“命题组专家主讲”,实际讲师无任何教学资质。
- 夸大通过率/承诺包过型:承诺“考试不过全额退款”“内部渠道压题”,实际根本没有相应能力。
- 制造焦虑诱导贷款型:以“名额紧张”“马上截止”等话术,诱骗学员办理培训贷,事后机构失联。
- 连环收费型:前期收取基础费用,后以“教材费”“升级班”“密训营”等名目不断加收费用,拒绝则课程缩水。
- 课程与宣传不符型:宣称“一对一”“小班教学”,实际为几百人的录播视频。
- 假借就业推荐型:承诺“结业后推荐名企工作”,实际推荐的是虚假岗位或劳务派遣,并收取高额“就业服务费”。
- 机构注销/跑路型:收取大额预付费后,突击关门、转移资产、失联。
关键点:并非所有上述情形都构成诈骗罪。是否构成犯罪,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是否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且达到数额较大标准。
二、以案说法:一起“包过班”诈骗案的认定与辩护全程
基本案情(已隐去当事人真实姓名,部分细节脱敏处理)
被告人王某(化名王*),系深圳市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主营“注册消防工程师”“建造师”等职业资格考试培训。2020年3月至2022年7月间,王某指使业务员李某、赵某(均另案处理)等,通过电话、微信、短视频广告等方式对外宣传:
- “内部渠道,考后改分,包过拿证”
- “与考试中心合作,有保密真题”
- “不过全额退款,签订书面协议”
在学员缴纳“基础报名费”后,又编造“档案费”“密训解密费”“免考操作费”等理由,要求学员继续付款。后学员发现考试未通过,要求退款时,王某等人以各种理由拖延,最终公司注销、人员失联。经查,共骗取被害人陈某、刘某、周某等87名学员共计人民币240余万元。
法院认定(参考同类判决逻辑)
法院经审理认为:
- 客观行为:王某等人虚构与国家考试中心有合作关系、能获得真题和操作改分等事实,诱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支付费用。
- 主观目的:王某等人并无实际提供服务的能力,学员缴纳的款项并未用于真实培训或购买所谓渠道,而是被用于公司日常运营及个人消费,且在公司注销前转移剩余资金,具有明显的非法占有目的。
- 数额认定:累计骗取金额达240余万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 罪名成立:王某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责令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
本案反映的教育培训诈骗认定核心要素
- 虚构事实的重点:不是“课程效果差”,而是“根本不存在的内部渠道”“包过承诺”以及“伪造的合作文件”。
- 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学员交钱后,机构未开展实质性培训,资金流向异常(如转入个人账户、短期挥霍),且机构注销前有转移财产行为。
- 被害人错误认识:学员正是因为相信“包过”才能考上,才支付高价费用,这种“希望走捷径”的心理是诈骗得逞的关键。
三、教育培训诈骗 vs 民事欺诈 vs 合同纠纷——如何划清这条“生死线”
这是刑事辩护中最核心、也最容易被控方忽略的争点。很多教育培训纠纷本质上是合同履行瑕疵,而不是刑事犯罪。司法实践中,法院和检察院通常从以下四个维度审查:
| 维度 | 民事欺诈/合同纠纷 | 刑事诈骗罪 | |------|------------------|-----------| | 主观目的 | 希望通过提供服务获取利润,即使承诺有夸大,但仍有履约意愿 | 根本没有履约能力或根本没有履约意愿,仅以骗取财物为目的 | | 行为内容 | 虚构部分事实,但核心服务仍存在(如夸大通过率,但确实开课) | 虚构全部或核心事实(如伪造“包过”协议,实际无任何培训) | | 履约行为 | 有实际培训、改进、补救措施 | 无实际培训,或培训流于形式,资金未用于履约 | | 事后态度 | 接受协商,愿意退款或继续履约 | 失联、拉黑、转移资产、注销公司 |
辩护要点提示:如果教育机构确实开办了课程,只是效果未达承诺,或通过率存在夸大,一般不宜认定为诈骗罪。律师应重点收集课程记录、签到表、教学视频、学员微信沟通记录等,证明机构存在真实履约行为。
四、刑事律师的角度:教育培训诈骗案中的有效辩点与操作细节
作为辩护律师,在接手此类案件时,应围绕以下环节展开精细化辩护:
1. 主观故意之辩——是否具备“非法占有目的”?
- 调取公司银行流水,证明款项去向是否用于教学场地租金、教师工资、广告投放等正常经营支出。
- 关注行为人是否有自筹资金投入、积极寻找合作伙伴继续运营的表现。
- 若公司因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而无法退费,属于民事纠纷,而非诈骗。
2. 客观行为之辩——“虚构事实”是否达到使被害人处分财产的程度?
- 普通宣传中常见的“通过率”“名师”等夸大,属于商业吹嘘,除非有明确的伪造文件、仿冒官方合作等行为,否则不应视为刑法意义上的“虚构事实”。
- 审查被害人是否基于错误认识交付财物。若被害人明知“包过”是走捷径、违规操作,其自身存在过错,但仍不影响诈骗认定,但可作为量刑情节。
3. 数额之辩——扣除真实服务的成本
- 即使构成诈骗,也应当对学员已经实际获得的课程服务(如已上直播课、获得教材资料)对应价款予以扣除,只计算纯诈骗数额。
- 对于学员因自身原因放弃课程、与培训机构协商退费的部分,不应计入犯罪数额。
4. 主从犯之辩——业务员与老板的量刑区分
- 普通业务员受老板指使,按照统一话术开展销售,未必清楚资金实际去向及公司真实运作,可能构成从犯,应从轻、减轻处罚。
- 技术、行政、财务等非直接销售人员,若不知情,可能不构成共犯。
5. 证据之辩——电子数据与鉴定意见的质证重点
- 对聊天记录、转账流水、宣传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关联性进行严格质证。
- 审计报告是否扣除退款、是否重复计算?被害人陈述是否一致?必要时申请鉴定人出庭。
五、学员与家长必读:教育培训中哪些“红线”碰不得?被坑后如何维权?
(一)避免落入陷阱的五个“绝不”
- 绝不轻易相信“内部渠道”“考后改分” ——国家正规考试不存在任何“运作空间”,此类话术100%是诈骗。
- 绝不盲目签“包过协议”再付全款 ——正规培训机构通常不会承诺“包过”,更不会承诺“不过退款”而不附加任何条件。
- 绝不办理“培训贷” ——诱导分期贷款是高风险信号,一旦机构跑路,你仍需按期还贷,征信受损。
- 绝不将学费转入个人账户或第三方支付平台 ——务必支付至机构对公账户,保留正规发票。
- 绝不信“名额即将截止”的紧迫话术 ——这是制造焦虑、促单成交的常见手段,冷静核实再决定。
(二)已经被骗,如何有效维权?
| 步骤 | 操作建议 | 时效/注意事项 | |------|---------|--------------| | 第一步 | 收集证据:合同、付款凭证、聊天记录、宣传广告、课程截图 | 截图要完整,聊天记录不要删除,最好做公证 | | 第二步 | 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12315),以虚假宣传、消费欺诈为由要求调解 | 快速调解,但一般不涉及刑事处理 | | 第三步 | 联合其他受害者共同到公安机关报案,提交书面控告书及证据清单 | 金额累计达到当地诈骗罪立案标准(一般为3000-5000元,深圳为6000元以上) | | 第四步 | 咨询专业律师,评估是否属于刑事诈骗,或走民事诉讼主张解除合同、返还费用 | 民事诉讼胜诉后若对方无财产,执行难;刑事追赃相对高效 | | 第五步 | 若机构仍在经营但拒不退款,可提起合同纠纷之诉,并申请财产保全 | 冻结对方账户,防止转移资产 |
六、结语:教育不该成为诈骗的“遮羞布”
教育培训诈骗不仅侵害了被害人的财产权利,更污染了健康的教育生态。对于学员而言,“包过”的承诺往往是最贵的陷阱;对于从业者而言,虚假宣传与刑事诈骗之间,只隔着一层“非法占有目的”的窗户纸。
作为专业刑事辩护律师,我们既要坚决维护被诈骗学员的合法权益,也要为诚实的教育创业者提供合法合规的边界指引。当你或你的亲友卷入此类纠纷或刑事案件,请第一时间寻求专业法律帮助——早一步介入,可能改变案件走向。
博超
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
附:关于教育培训诈骗认定的常见咨询问答(20-50组)
Q1:在深圳,教育培训机构承诺“包过”但没考过,可以刑事报案吗? A:深圳诈骗罪立案标准为6000元以上。若机构根本没有履约能力,只是以“包过”为诱饵骗取费用,且金额累计达标,可向深圳市公安局或各区公安分局经侦部门报案。但若机构确实开展了培训,只是效果未达标,通常属于民事纠纷,公安机关不予立案。
Q2:深圳地区教育培训诈骗案,刑事报案需要准备哪些证据? A:需准备:培训合同、缴费凭证(银行转账记录、收据、发票)、与业务员的微信聊天记录、宣传广告截图、课程听课记录、其他受害人的证言等。证据需能证明对方虚构了“内部渠道”“包过”等关键事实。
Q3:教育培训机构跑路了,负责人被抓,我的钱还能要回来吗? A:有机会,但需要及时向办案机关申报债权,由法院在判决中责令退赔。若资金已被挥霍或转移,追回比例可能很低。建议在警方侦查阶段主动配合,并同时考虑民事诉讼保全其名下财产。
Q4:我在深圳报名了“考后改分”培训班,交了8万,是不是一定构成诈骗罪? A:是的。“考后改分”属于典型的虚构事实,国家考试不存在官方改分,机构明知无此能力仍收取费用,主观非法占有目的明显。金额8万元在深圳属于数额巨大(10万元以上为巨大,8万接近),可能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Q5:公司老板让我当培训机构的“招生专员”,我按老板教的说法宣传,现在公司被查,我会被判刑吗? A:取决于你对公司虚假宣传的知情程度和参与深度。若你仅按话术执行,不知内幕,可能不构成犯罪;但若你明知是诈骗,仍积极打电话、发微信诱骗学员,可能构成从犯。建议尽早委托律师,固定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争取不予起诉或从轻处罚。
Q6:教育培训诈骗罪和非法经营罪有什么区别? A:非法经营罪重在违反国家准入制度,比如无证办学。诈骗罪重在虚构事实骗取财物。若一家机构无证办学但正常提供培训,只涉嫌行政违法;若同时虚构包过事实,则可能数罪并罚或择一重罪处理。
Q7:深圳福田区的某“保录取留学机构”收了我20万服务费,结果只给了一封普通申请邮件,这是诈骗吗? A:需查证该机构是否承诺“内部推荐”“保证录取”,以及是否实际进行了具体申请工作。若完全通过伪造录取通知书等手段,则构成诈骗;若只是申请失败,属于合同违约。建议先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同时向公安机关提交线索。
Q8:我女儿在深圳报了一个“记忆大师”培训班,商家宣传能提高智商,结果无效,能告诈骗吗? A:此类宣传属于夸大效果,一般不构成刑事诈骗,除非机构根本没有师资、课程,只是收钱跑路。可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退费并三倍赔偿,但需保留好宣传证据。
Q9:教育培训机构法人不是我,但实际股东是我,被指控诈骗,我该怎么办? A:实际股东若参与决策、支配资金,可能被认定为主犯。务必整理内部决策记录、投资协议、聊天记录,证明你的角色和主观认知程度。若你仅投资但不参与经营,且不知情,可能不构成犯罪。
Q10:深圳龙岗区一家教育公司被警方查封,但我在外地,需要到深圳报案吗? A:可以电话联系办案单位登记信息,或邮寄报案材料。但为了保障退赔权益,建议在条件允许时亲自到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制作询问笔录,并提供转账流水。若人数众多,可委托深圳律师代为申报。
Q11:诈骗罪的“数额特别巨大”在深圳是多少?教育培训案一样吗? A:广东省执行标准为:数额较大6千元以上,巨大10万元以上,特别巨大50万元以上。教育培训案不设特殊标准,法院按累计诈骗金额认定。
Q12:机构被认定诈骗,但我在培训过程中学到了部分课程,退赔时能扣除吗? A:可以。司法会计鉴定应当扣除已实际提供服务的价值。辩护律师可要求审计机构对课程成本进行专项评估,以核减犯罪数额,减轻被告人刑责,同时影响退赔金额。
Q13:在深圳报警后,派出所说属于民事纠纷不立案,我怎么做? A:若派出所不立案,可要求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然后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诈骗罪属于公诉案件,但部分证据充分的自诉案件可受理)。同时私力救济:向法院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
Q14:教育培训诈骗案中,学员自身“想走捷径”是否影响被告人定罪? A:不影响定罪。受害人贪图便利不能免除诈骗者的刑事责任,但可作为酌定从轻量刑情节,比如被害人存在明显过错时,对被告人可从宽处罚。
Q15:我在深圳一家培训机构交了定金后,发现不对,还没上课,对方不退,算诈骗吗? A:若机构经营正常,仅因你自身原因退学,属于违约纠纷,不构成诈骗。可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或提起小额诉讼。但若机构收取定金后立即注销失联,则涉嫌诈骗。
Q16:培训机构宣传“名师”但实际老师没有资质,是否构成诈骗罪? A:要看“名师”是否属于核心履约内容。若机构虚构了根本不存在的“某某大学教授”身份,导致学员基于名师信任支付高出市场数倍的学费,且机构明知虚假,则可能构成诈骗。若仅使用“高级教师”等模糊称谓,一般不构成。
Q17:深圳南山法院审理教育培训诈骗案,通常关注哪些证据? A:重点关注:被告人是否有明知无能力而承诺履行的证据?资金流向是否用于挥霍?是否有累犯前科?受害者人数及金额。南山法院较注重电子证据的合法性,律师应针对聊天记录提取的完整性提出异议。
Q18:公司被认定为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对员工影响大吗? A:教育培训诈骗若以公司名义实施,但收益归个人,属于自然人犯罪。若确实构成单位犯罪,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罚不变,但对单位判处罚金。普通员工若能证明仅执行公司决策,不承担刑责。深圳地区对此类案件打击较严,但会区分主从犯。
Q19:我朋友在培训机构做财务,只负责开收据,会被刑事拘留吗? A:一般不会。财务人员若明知公司诈骗仍帮忙转移资金、做假账,可能构成共犯。若只是普通收银开票,未参与决策,不构罪。若已被刑拘,家属应立即委托律师申请取保候审。
Q20:在深圳,教育培训诈骗案退赔全部赃款能判缓刑吗? A:数额较大(6千至10万)且退赔、认罪认罚、取得谅解,判处缓刑概率较大;数额巨大(10万以上)即使退赔也可能判处实刑,但可作为从轻情节。对被害人而言,及时退赔能最快拿回钱款。
Q21:深圳宝安区的学员通过微信转账给老师个人,老师没有上交公司,属于诈骗吗? A:若老师以公司名义宣传并收款后个人侵占,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而非诈骗罪。若老师虚构公司活动骗取学员交钱给其个人,则构成诈骗罪。需看资金是否进入公司账户。
Q22:教育培训机构“试听课”免费但正式课质量极差,学员怒而报案,警方为何不受理? A:因为质量差不等于虚构事实,机构确实提供了课程,只是评价不高。此类纠纷应按合同纠纷处理。但如果试听课讲的很好,正式课却是放录像且无任何互动,宣传又强调面授,则可能涉嫌诈骗。
Q23:深圳光明区一培训机构承诺“结业后推荐月薪1万的工作”,实际推荐的是外卖骑手,该机构是否构成诈骗? A:若该推荐岗位与承诺差距巨大,且机构收取高额“就业推荐费”,明知没有企业资源,则可能构成诈骗。反之,若其确实联系了几家企业但未录用,属于民事违约。关键看有无实际的企业合作证据。
Q24:我孩子报了编程班,老师涉嫌无资质,但课确实上了,能要求主办方退一赔三吗? A:这是消费欺诈问题,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可主张三倍赔偿。但若要追究诈骗罪刑事责任,则需证明其虚构资质达到骗取数额较大的程度。建议先向市场监管局投诉。
Q25:在深圳,诈骗罪案件从刑事拘留到判决一般需要多长时间? A:一般侦查阶段3个月左右,审查起诉1个月,审判2-3个月,若案情复杂可延长。教育培训案件涉及数十名被害人、多笔转账,可能需一年以上。律师越早介入,越能缩减羁押时间,比如尽早办理取保。
Q26:教育培训案中,从犯没有分到钱,还需要承担责任吗? A:需要。从犯对共同犯罪结果负责,但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若未分赃,可作为一个酌情从轻情节。
Q27:深圳盐田区的某考研机构广告写着“上岸率90%”,实际只有30%,算诈骗? A:数据夸大属于虚假宣传,一般不构成诈骗罪,除非广告中的“上岸率”是虚构的且直接导致学员支付远超市场价的费用。刑事追诉门槛较高,更常被行政处罚。但若机构同时伪造学员成绩单、录取截图等,则可能构成诈骗。
Q28:培训机构已与学员协商退费,写了《退款承诺书》但一直不履行,怎么办? A:可凭《退款承诺书》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支付退款及违约金。若其根本无资产,则可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若机构在签订承诺书前已转移资产、准备跑路,仍可能构成诈骗罪,可刑事控告。
Q29:深圳坪山区一家培训机构偷偷将课程从线下改成线上,学员要求退费,机构拒绝,构成诈骗吗? A:线下改线上属于合同变更,未经学员同意,不构成诈骗,但学员可以主张机构违约,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费。若机构根本不提供线上的账号和课程,直接断课失联,则涉嫌诈骗。
Q30:我被教育培训机构骗了10万元,但找不到其他受害人,还能报案吗? A:可以,10万元已达到数额巨大标准,一个人就足以立案。深圳公安机关会依法侦查,建议准备银行流水和聊天记录,突出“虚构包过”等核心事实。
Q31:教育培训诈骗案件,律师做无罪辩护有什么风险? A:若被告人已认罪认罚,律师做无罪辩护可能推翻认罪认罚协议,导致检方撤回从宽建议。但若存在重大证据瑕疵,例如虚构事实未达明确、资金用于正常经营,则无罪辩护正当。深圳地区法院对证据要求较高,应充分沟通。
Q32:深圳罗湖区某机构以“海外游学”为名,收了每人5万却没安排行程,是什么罪名? A:若机构根本没有游学项目或合作方,收钱后失联,构成诈骗罪。若机构在旅游旺季订不到机票导致活动取消,则属合同纠纷。重点审查其是否伪造航班预订单、酒店确认函等。
Q33:我在培训机构上班,老板让我当“法人代表”,我实际只是前台,现在公司涉嫌诈骗,我有事吗? A:挂名法定代表人可能被追究刑责,如果你明知公司诈骗仍配合注册,可能构成共同犯罪或涉嫌虚假登记。即便不知情,也可能面临民事赔偿责任。建议立即书面声明并辞去法定代表人,收集你实际工作的证据。
Q34:教育培训诈骗案中的“被害人”要请律师吗?需要额外出钱吗? A:被害人请律师是自愿的,费用自理。刑事追赃程序无需律师也能由检察院法院处理,但律师可以帮助你计算损失、提交法律意见、参与庭审旁听、了解退赔安排。若金额巨大,值得委托。
Q35:深圳龙华区一家“考公面试班”承诺“不过全退”,但学员未通过后机构以“恶意挂科”为由拒退,是诈骗吗? A:如果“恶意挂科”是虚构理由,机构本意是拒绝退款,但退款条件是真实存在的,不构成诈骗。若机构根本没有打算退款,从招生时就没想退,则涉嫌诈骗。需要看机构对“恶意挂科”是否有证据,以及资金链情况。
Q36:被教育培训诈骗后,能否直接到深圳中院起诉教育公司? A:深圳中院一审管辖的案件是标的额大(一般5亿以上)或涉外重大案件。教育培训诈骗属于基层法院管辖,到公司注册地或被告住所地的区法院起诉即可。刑事报案则到区公安分局。
Q37:教育机构宣传“就业保障”但实际就业率极低,学员能否主张诈骗? A:如果就业率是机构自己编造的数据,且学员因为该高就业率才支付高额费用,可能构成民事欺诈,可撤销合同并索赔。但刑事诈骗需要证明其根本没有就业渠道且蓄意骗钱。多数此类案件调解处理。
Q38:深圳大鹏新区的一个培训机构只收现金,不开收据,学员发现被骗后没有证据怎么办? A:与工作人员微信聊天、私下录音、拍摄机构门头照片、寻找同时报名的同学作证。即使没有收据,银行取款记录和微信沟通也能形成证据链。下次务必对公转账。
Q39:教育培训诈骗案中,被告人家属代为退赔,被害人拿到钱后还需要签谅解书吗? A:签谅解书是自愿行为,可以书面表示对被告人予以谅解,请法院从宽处罚。若退赔只部分,可以签“部分谅解”或“对退赔部分认可”。在深圳,全额退赔+谅解书是争取缓刑的关键。
Q40:我在培训机构购课,同时被推荐下载“培训贷”APP,现在机构倒闭,贷款还要还吗? A:需要还。培训贷是与金融机构的贷款合同,机构跑路不当然免除你的还款义务。但你可以起诉教育机构及贷款方要求解除培训合同和贷款合同,否则征信逾期会影响自己。深圳有不少此类群体诉讼,建议联合维权。
Q41:教育培训诈骗案,检察院不起诉的条件是什么? A: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例如数额刚达标准、初犯、退赔全部赃款、取得谅解、认罪认罚,深圳检察机关可能作相对不起诉。此外,证据不足的也可能存疑不起诉。辩护律师应尽量提交经营记录证明有履约意图,争取不起诉。
Q42:深圳福田区一瑜伽培训机构关门,会员围堵维权,警方以“合同纠纷”不予刑事立案,会员该怎么破局? A:汇总所有会员的充值金额、合同、剩余课时,统计总金额。若总额巨大(超过10万),且机构负责人转移资金、更换手机号,向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经侦大队提交刑事控告书,强调“根本没有履约意愿,在关闭前还促销收钱”,可推动立案。
Q43: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如何从行为倒推?律师能做哪些工作? A:可从以下行为倒推:有无虚构身份、伪造文件;有无履约的实际行动;资金是否被用于个人挥霍;收取款项后是否逃跑;有无转移财产、注销公司。律师应收集公司正常支出的票据、租赁合同、员工工资流水,证明行为人想经营而非骗钱。
Q44:我在深圳一家培训机构上课,但老师频繁更换,课程缩水,感觉自己被骗,但合同约定“一切解释权归机构”,怎么办? A:该条款无效,属于格式条款。你可以起诉要求按合同约定履行,并主张违约责任。若构成欺诈,可请求撤销合同。刑事上一般难以认定,因为现场教学确实存在。
Q45:教育培训诈骗案,受害人接到“退款通知”但要先交“保证金”才能退,这是二次诈骗吗? A:是的,这是针对受害人的二次诈骗。正规退赔不会要求缴纳保证金。应立即报警,并提醒同案其他受害人不转账。深圳警方已多次预警此类“退款骗局”。
Q46:如何查询深圳某教育培训公司是否合法经营? A: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工商注册、行政处罚、经营异常记录;到“深圳市教育局”官网查询其是否持有办学许可证;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是否有诉讼记录。同时可通过“天眼查”等查看股东及实缴资本。
Q47:教育培训机构涉嫌诈骗,但部分学员对课程满意,只有少数人退款失败,如何认定犯罪数额? A:只统计因虚构事实、陷入错误认识而支付款项且未获得对等服务的部分。对满意学员、已经履行完毕的合同不计入犯罪数额。辩护律师应逐笔核对每个人的上课记录、退款申请单。
Q48:深圳地区对“组织考试作弊”和“教育培训诈骗”会数罪并罚吗? A:如果培训机构不仅骗钱,还实际组织作弊,可能同时触犯组织考试作弊罪与诈骗罪,择一重罪或数罪并罚。若仅骗钱,未实施作弊行为,只定诈骗罪。
Q49:我在深圳,通过短视频平台看到“0元领课”广告,加了老师微信后被诱导买了课,现在老师失联,平台有责任吗? A:平台若明知该广告是诈骗仍投放,需承担连带责任。但一般很难证明平台知情。你可以向平台投诉举报,要求下架并披露商家信息;同时报案。深圳网警会核查商家的真实身份,若无法确定,可起诉平台要求提供商家注册信息。
Q50:教育培训诈骗辩护中,专家辅助人意见能否被法院采纳? A:可以。对教育行业特殊模式,比如“保过班”的市场惯例,可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说明。但法院更看重客观证据。深圳法院对专家意见审查严格,需要与案件事实有直接关联。
Q51:我发现我被“包过班”骗了,但合同写的是“咨询费”,不是“培训费”,影响报案吗? A:不影响。合同名称不影响诈骗罪认定,只要事实是虚构“包过”服务。但律师要注意,收款事由写的“咨询费”可能是为掩盖诈骗,嫌疑人常以此抗辩。被害人应说明实际内容是培训及包过承诺。
Q52:在深圳,教育培训诈骗案一审判了10年,上诉到深圳中院有机会改判吗? A:有机会。建议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数额认定错误、自首立功、从犯认定等角度上诉。中院对一审事实不清的案件会发回重审或改判。但需在收到判决书后10日内上诉。
以上问答基于深圳地区司法实践及现行法律规定,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
博超|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