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发布时间:2026-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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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从二审改判看摄影作品集商业秘密认定要点

在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中,商业秘密的认定与保护范围往往是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本文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终22681号民事判决书为样本,剖析法院如何区分著作权保护与商业秘密保护,为企业厘清权利边界、完善证据链条提供实务指引。

一、案件争议焦点:摄影作品集是否构成商业秘密

本案中,点石公司主张其员工杨某拍摄的“深港大桥日出”1127张序列照片构成法人作品,同时主张该组照片及其整体拍摄方案构成商业秘密。一审法院认定涉案摄影作品集为法人作品,且拍摄方案具有秘密性、价值性,并采取了保密措施,故构成商业秘密。而矩阵公司、刘某某则上诉主张,该序列照片属于职务作品而非法人作品,且延时摄影技术为公知技术,照片反映自然风光,不承载商业信息,不构成商业秘密。

二审法院对商业秘密问题作出了截然不同的认定,成为本案最具指导意义的转折点。

二、二审法院说理:商业秘密的“秘密性”如何判断

二审法院明确指出:

“被上诉人确认其主张保护的商业秘密即技术信息系通过延时摄影技术而拍摄的‘深港大桥日出’摄影作品集及其整体拍摄方案。本院认为,‘深港大桥日出’摄影作品集系呈现自然与建筑风光的摄影作品集,其采用的整体拍摄方案包括时间、地点的选取、地点的选取运用均为公众所知悉的摄影技术,无论从摄影作品内容本身还是该摄影作品所运用的拍摄技术均为公开信息,不属于公众不知悉的信息,不构成商业秘密。”

这一认定纠正了一审法院关于“选择特定时间、特定地点通过特殊摄影技术拍摄照片”具有秘密性的判断。二审法院强调,商业秘密的“秘密性”要求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而本案中摄影作品所呈现的内容是公开的自然与建筑风光,拍摄所采用的延时摄影技术亦属公知技术,因此不满足商业秘密的法律要件。

三、具体方法与实务步骤

从本案中,企业可总结出以下四个操作步骤,用以区分商业秘密与著作权的保护路径:

第一步:明确权利客体属性。 首先判断争议客体是作品还是技术/经营信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商业秘密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二者不能混淆。摄影作品集属于作品,即使具有艺术价值,也不当然成为商业秘密。

第二步:逐项审查商业秘密三要件。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商业秘密需同时具备秘密性、价值性和保密措施。尤其要重点审查“秘密性”——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公开渠道泄露?拍摄时间、地点、技术是否属于本领域常识?若属于公知信息,则不构成商业秘密。

第三步:检查保密措施的针对性。 是否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是否对涉密信息载体设置权限?但需注意,保密协议本身不等于保密措施有效,还需证明信息本身具有秘密属性。

第四步:举证责任分配。 权利人需主动证明其主张的商业秘密具体内容、范围和秘密性。本案中,点石公司未能明确说明其“整体拍摄方案”的具体内容、作用及表现形式,导致二审法院无法支持其主张。因此,企业在诉讼中应提交详细的技术方案文档、内部保密制度、访问记录等,形成完整证据链。

四、案件启示与行动建议

本案二审改判表明,法院对商业秘密的认定采取严格标准,防止将公有领域信息纳入垄断性保护。企业在处理类似纠纷时,应优先考虑著作权侵权之诉,并保留创作过程记录、委托合同、作品登记证书等证据;若主张商业秘密,则必须证明信息的具体内容、秘密性和保密措施的合理性。

同时,员工离职后擅自使用原公司素材的行为,即便不构成商业秘密侵权,也可能构成著作权侵权。本案二审虽改判商业秘密不成立,但仍认定两上诉人侵犯了涉案摄影作品集的署名权、复制权及改编权,判决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万元。这提醒企业,著作权登记和创作留痕是维权的基础。

若您正面临知识产权权属或商业秘密纠纷,建议及时梳理证据,咨询专业律师,制定符合法律要件的诉讼策略。

作者:博超,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7)粤03民终226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