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发布时间:2026-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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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破壁传播侵权认定:信息网络传播权提供行为解析

破壁传播何以为侵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提供行为认定

在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的司法实践中,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边界划定始终是争议的聚焦点。当聚合类视频平台通过技术手段突破权利人设置的技术保护措施,进而使用户在其自运营软件界面获得作品时,该行为究竟属于合法的链接服务,还是构成未经许可的作品“提供行为”?本文通过解析(2018)粤03民终8807号二审判决书,为您呈现法院认定该争议焦点的裁判逻辑与具体方法,为同类纠纷的解决提供可资借鉴的思路。

一、链接服务与作品提供行为的界限判定

涉案上诉人上海千杉公司主张其“电视猫”软件仅提供链接服务,并未实施作品提供行为。然而,二审法院通过缜密的技术比对与行为分析,对二者作出了清晰界分。

法院查明: “电视猫视频应用软件,通过技术手段解析了应该只由腾讯公司专有视频播放服务程序才能生成的特定密钥ckey值,并模拟正常用户的请求,获取腾讯视频服务器中的视频数据,进而提供播放。”对此,法院明确指出:“‘电视猫视频’应用软件在破解技术措施后,访问的是上诉人通过密钥保护,无法公开检索到的视频文件地址。因此,‘电视猫视频’应用软件实施的行为,在实现技术和设链(或访问)目标,均与链接行为存在区别。”

二、技术措施与“提供行为”认定的具体步骤

在判断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时,本案判决提供了一套可供参照的分析路径,具体步骤如下:

第一步:审查权利归属与授权链条。 权利人需完整提交作品权属证明及关联授权许可文件。本案中,腾讯公司提交的证据链条清晰完整——“新丽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书》,将其享有的《北京爱情故事》的全部版权权利永久授权给东阳狂欢者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后者又将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腾讯公司,确保了诉权适格。

第二步:界定“提供行为”的法律解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该条对“提供行为”的解释并未局限于列举的几种方式。本案判决指出:“被上诉人在腾讯视频服务器上传、存储涉案作品,并向其用户提供视频播放服务的行为,使其用户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作品,被上诉人的行为显然属于提供作品的行为。”

第三步:评价侵权行为的客观表现与主观意图。 法院综合考量了上诉人行为的整体效果:其“破解技术措施,提供涉案影片播放的行为,亦使得其用户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作品”,并且“使得涉案作品的传播范围超越了被上诉人控制权的范围,即在权利人意愿之外扩张了涉案作品的传播范围,构成对上诉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专有控制权的直接侵害,其行为属于未经许可的作品再提供”。

三、裁判规则的延展与维权行动指引

该案判决的价值不仅在于个案定纷止争,更在于其阐明了一项重要的裁判规则:破坏技术措施+超出授权范围传播=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直接侵害。 这一逻辑对于实践中大量存在的聚合盗链行为具有典型的警示意义。

对于权利人而言,若发现类似聚合平台未经许可抓取自有平台内容,建议:

  1. 及时固定证据,对侵权平台播放过程进行公证,并对侵权软件技术原理申请司法鉴定;
  2. 系统梳理授权链,确保权利基础稳固,有权提起维权诉讼;
  3. 关注平台内其他作品状态,对于可能存在的批量侵权,可考虑分案起诉,形成维权矩阵。

对于网络服务提供商而言,务必引以为戒,技术中立的外衣不能掩盖侵权实质,任何试图通过破解技术措施实现“互联互通”的做法,都将在司法审查面前现出原形。


作者:博超,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8)粤03民终88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