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发布时间:2026-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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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从路易威登案看商标侵权重复起诉的认定要点

在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乃至整个知识产权诉讼中,如何界定“一事不再理”的边界,是当事人博弈的焦点,也是法院审查起诉门槛的关键。本文结合(2017)粤03民终14627号民事判决,以商标侵权纠纷中“重复起诉”的争议焦点为切入点,厘清法律适用逻辑,为权利人维权与被告抗辩提供可操作的判断路径。

一、争议焦点:同一被告、同一商标权,不同商铺是否构成重复起诉?

本案中,上诉人L公司曾因被上诉人李某某经营的493A商铺销售假冒商品,向法院提起(2016)粤0303民初19787号诉讼,并经调解结案。此后,L公司又针对李某某经营的433A商铺销售另一件假冒商品的行为,提起本案诉讼。被上诉人李某某抗辩称,两案当事人相同、案由相同、权利基础相同,且前案调解协议已约定“不再就本案追究法律责任”,故本案属于重复起诉,应依法驳回。

这一抗辩看似有理,但二审法院并未采纳。核心分歧在于:前后两案所指控的“侵权事实”是否同一?调解协议的“不再追究”范围是否覆盖后案?这正是重复起诉认定中最常见、也最容易产生误解的争议焦点。

二、法律依据:重复起诉的三要件必须同时满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据此,判定重复起诉需同时满足“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诉讼请求相同或实质上否定前诉”三个要件,缺一不可。实践中,当事人相同较易判断,真正的争议往往集中在“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的同一性上。

三、判决书原文解析:法院如何认定“侵权事实不同”

针对被上诉人李某某的重复起诉抗辩,二审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指出:

“本院认为,首先,本案与19787号案件的当事人相同。其次,本案与19787号案件的诉讼请求不完全相同,其中两案诉请赔偿的金额不同。再次,本案与19787号案件的诉讼标的不完全相同,本案与19787号案件诉讼标的均是L公司对第241019号、第241081号、第241012号注册商标享有的商标权,但两案发生侵权事实的地点不同,本案侵权发生地点是东洋公司433A商铺,19787号案件侵权发生地点是东洋公司493A商铺;公证购买侵权产品价格不同,本案产品价格为180元,19787号案件产品价格为300元。故本院认为,两案虽然当事人相同、案由相同、权利人主张享有的权利相同,但两案指控的侵权事实不同。”

这段判决清晰表明:商标权本身虽是同一权利,但每一次独立的销售侵权商品行为,构成独立的侵权事实。 只要后诉所指向的侵权行为发生地、时间、商品价格、销售主体等具体事实与前诉不同,就不能仅因权利基础相同而认定诉讼标的一致。此外,法院还特别审查了前案调解协议的范围,认定:

“虽然两案公证购买的时间相同,但19787号案件的和解事实不包括本案认定的侵权事实,双方调解的赔偿金额不包括本案433A商铺的侵害商标权的事实,故本案不属于重复诉讼。”

这一论述提示我们:判断调解协议是否覆盖后诉,不能仅凭协议中“不再追究”的笼统表述,而要看协议明确约定的侵权事实范围和赔偿范围。前案调解书仅针对493A商铺的侵权行为,未提及433A商铺,故后案不构成重复起诉。

四、实操方法:三步判断是否构成重复起诉

结合本案裁判规则,律师和当事人在处理类似纠纷时,可按以下步骤自查:

第一步:比对当事人是否完全一致。 如果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有任何增减或变更,一般不构成重复起诉。但当事人相同仅是前提,还需继续审查后两步。

第二步:比对诉讼请求是否相同或相互否定。 包括赔偿金额、停止侵权的范围、赔礼道歉等具体诉求。若后诉请求的赔偿金额不同、侵权行为范畴不同,则诉讼请求不同。

第三步:比对诉讼标的是否同一。 这是最关键的一步。要重点审查前后两案所指控的侵权行为是否基于“同一法律事实”,例如:是否同一商铺、同一时间、同一批次商品、同一公证购买行为。如果侵权地点、时间、商品价格、购买过程等具体元素不同,则应认定为不同的侵权事实,不构成重复起诉。反之,如果仅是更换案由或法律理由,针对同一行为再次起诉,则可能构成重复起诉。

五、延展与建议:从重复起诉到赔偿数额的启示

本案二审不仅维持了“不构成重复起诉”的认定,还针对赔偿金额进行了改判,将一审酌定的1万元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调整为3万元。二审法院认为:

“L公司享有的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极高……被上诉人李某某在东洋公司一家服装批发市场内同时开设多家店铺销售侵权产品,并在侵权产品上使用了上诉人多个知名度极高的注册商标,在2013年8月提起本案诉讼时至2015年9月持续涉案商标侵权行为,侵权的主观恶意非常明显……原审法院仅判定赔偿1万元,仅能补偿维权合理开支,未能体现对商标权人的合理经济赔偿,亦未体现对侵权人恶意侵权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这一裁判观点对知识产权维权者具有直接指导意义:即便不构成重复起诉,若前案已就部分侵权行为获得赔偿,权利人仍可就其他独立侵权事实另行主张权利,并可结合侵权人的持续、恶意行为请求提高赔偿数额。 同时,也提醒被诉方:在签署调解协议时,应明确约定免责范围是否涵盖所有经营场所、所有时间段及所有商品,避免因表述笼统而引发后续诉讼。

对于正在面临类似争议的当事人,建议第一时间梳理前诉的起诉状、调解协议及履行情况,重点对比两次起诉的侵权事实要素。必要时可委托专业律师进行重复起诉风险评估,以制定最有利的诉讼策略。


作者:博超,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7)粤03民终146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