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与侵权纠纷交织的案件中,现有设计抗辩往往是决定胜负的核心争议焦点。它不仅直接关乎被告是否承担侵权责任,更折射出专利保护与公共领域之间的平衡。本文结合一份真实判决,剖析法院如何认定现有设计抗辩的成立要件,并为实务操作提供具体路径。
一、争议焦点:被控侵权设计是否属于现有设计
本案中,被告不否认被控侵权产品落入原告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但主张其实施的是专利申请日前的现有设计。法院明确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提出的现有设计抗辩能否成立。”可见,双方较量集中在两点:
- 被控侵权产品是否使用了现有设计(即与现有设计相同或近似);
- 现有设计是否在专利申请日以前已为公众所知。
二、法院认定:两个条件均满足,抗辩成立
关于“是否构成近似”,法院经比对后认定:
“被控侵权设计和MC-528F61产品的设计在主视图、左右视图、立体图等主要视图仅有蜂窝状喇叭、触摸键大小、电源凹槽等微小差异,一般消费者难以区分两者的差别;因可视对讲产品使用时悬挂在墙壁上,后视图的凹槽及散热孔方向不同对整体视觉效果没有影响。”
同时,法院援引在先生效判决作为佐证:
“在本院(2011)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01号生效判决中已经认定MC-528F61产品图纸反映的外观设计与涉案专利的外观设计基本一致,构成整体近似。”
关于“是否已为公众所知”,法院查明:
“麦某智能公司在本院(2011)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01号案中提交的报价单、订单、包装单、出口报检单、运输单,证明该司在2008年6月5日之前已经将MC-528F61产品销往国外……MC-528F61产品在国外销售,故本院认定其外观设计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已为公众所知。”
最终,法院判决:
“被告易某凯公司实施的设计属于现有设计,不构成侵害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赔偿经济损失、赔礼道歉、承担诉讼费用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三、实务方法:三步构建现有设计抗辩
要成功运用现有设计抗辩,建议按以下步骤操作:
第一步:锁定现有设计的“时间锚点”。 必须收集早于专利申请日的图纸、销售合同、发票、出口报检单、运输单、公证书等,形成完整证据链。本案中,被告巧妙利用了原告关联公司在另案中提交的“MC-528F61产品加工装配图纸”和销售单据,使时间事实无可辩驳。
第二步:进行“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近似比对。 不要纠缠于局部细节,而是从主视图、侧视图、立体图等主要视图出发,强调设计要点的一致性。本案法院采纳了“主要视图仅有微小差异”的比对逻辑,并考虑产品实际使用状态(悬挂于墙壁,后视图不可见),弱化非视觉要部的差异。
第三步:借助在先判决或无效宣告程序“借力打力”。 如果关联案件中已有生效判决认定相关事实,可直接引用。本案法院直接援引(2011)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01号判决,既确认了图纸与专利近似,又确认了产品在申请日前已销售,一举两得。
四、延展与建议
现有设计抗辩与专利无效宣告程序是两条并行路径:前者在侵权诉讼中阻却侵权成立,后者从根源上消除专利权效力。如果抗辩证据扎实,可在答辩期内同步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形成“诉讼中止+无效程序”的组合策略。但需注意,现有设计抗辩仅能否定侵权,不必然导致专利被无效;反之,专利被无效则原告彻底丧失请求权基础。
对于企业而言,建议在产品研发阶段即建立完整的设计档案与销售记录制度,确保任何对外公开行为都能追溯至具体日期。一旦遭遇专利侵权指控,应第一时间梳理历史设计资料,评估是否构成现有设计,必要时寻求专业律师介入,以最经济的路径化解纠纷。
作者:博超,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2)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5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