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发布时间:2026-08-26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反垄断法法规 #专利侵权 #限定交易 #专利保护

深圳专利侵权与垄断纠纷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司法边界解析

在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交汇的复杂地带,一批以专利诉讼为竞争工具的商业模式正在引发司法层面的深度审视。2025年底,最高人民法院一纸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的管辖权异议裁定,不仅厘清了程序规则,更首次在公开层面直面“批量专利诉讼”是否构成限定交易行为的核心争议。本文以武汉风某公司诉北京嘀某公司、北京小某公司、武汉滴某公司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为切入点,深度解读专利侵权与垄断行为的竞合难题,为市场主体提供兼具程序与实体的法律操作指引。


一、案情回溯:一场由7起专利侵权案引发的反垄断诉讼

风某公司(即“风某出行”平台运营方)于2019年接入高某聚合平台提供网约车服务。2025年2月,滴某方(含嘀某公司、小某公司、滴某公司及境外某全球公司)在未进行任何许可谈判、未发送预警通知的情况下,分别在湖北武汉、北京、山东济南等地针对风某公司及其合作伙伴“高某地图”的关联主体提起多起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诉讼,其中仅武汉一地即达7案,索赔总金额高达1.66亿元。

风某公司随即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为由,将滴某方诉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张滴某方网约车平台市场份额超过70%,其“突袭式”批量诉讼意图在于通过滥用知识产权和诉权强迫竞争对手退出市场或改变交易对象,构成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禁止的限定交易行为。

案件程序演进极为曲折:

  • 一审(武汉中院):认定武汉中院与北京知产法院均有管辖权,但考虑到关联专利案件已由最高法指定北京知产法院集中管辖,故裁定移送。
  • 二审(最高法院):明确指出在先立案法院享有管辖权的,不得仅以关联案件指定管辖为由径行移送,但同时基于统一裁判尺度的特殊考虑,最终指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本案。

二、裁判要旨深度解析:三个极具实践价值的法律信号

本案虽为管辖权争议,但最高法裁定书向外界传递了三个超越程序本身的实体信号,对于正在或计划发起反垄断维权的当事人极具指导意义。

(一)垄断纠纷管辖中的“原告选择权”与“关联案件集中管辖”之博弈

最高法在本案中明确:两个以上法院均有管辖权时,原告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的,该院应当立案受理。即便关联案件已由上级法院指定另一法院集中管辖,也不影响先立案法院的管辖权。若确需合并审理,应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实务痛点:在专利侵权与垄断行为纠纷竞合场景下,被告方常利用关联案件指定管辖规则试图“拉走”案件,本案明确了先立案法院的管辖稳定性,有效保护了原告的程序利益。

(二)垄断纠纷中“被告适格”的初步证明标准

滴某方抗辩称滴某公司不具备网约车经营资质、未实际提供服务,不是适格被告。最高法维持一审认定:原告在起诉阶段仅需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与涉案事实存在形式上的关联性且达到可争辩程度,实体行为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后续审理的范畴,不能以此否定管辖连结点。

实务痛点: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中,被告常以“主体不适格”作为拖延战术。本案树立了“形式审查+初步可争辩”的管辖审查标准,防止被告利用主体抗辩架空管辖规则。

(三)批量专利诉讼行为的反垄断定性仍需实体审理

关于滴某方“未谈判、未预警、批量起诉、高额索赔”的行为是否构成滥用知识产权和诉权,最高法在裁定中并未给予实体评价。但这意味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与专利侵权的交叉审查将成为北京知产法院后续审理的核心。


三、实体争议焦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五大关键维度

尽管本案尚处于管辖阶段,但原告主张及被告抗辩已勾勒出该类案件的核心审理图谱。当事人尤其是正在承受专利诉讼浪潮的平台企业、中小科技公司,需重点关注以下五方面:

(一)相关市场界定:网约车出行服务的替代性分析

风某公司主张本案相关市场为“中国境内面向乘客的网约车出行服务市场”。但滴某方必定抗辩应将“出租车、地铁、公交、共享单车”等全部纳入同一相关市场,从而稀释其市场份额。

当事人关注点: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中,相关市场的界定是成败基石。大数据分析显示,网约车与传统巡游出租车在服务响应时间、定价机制、预约模式上均有显著差异,法院对需求替代性和供给替代性的认定将直接决定市场份额的计算基础。

(二)市场份额与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规则

依据2022年修正反垄断法第二十四条,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可以推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本案中,原告主张滴某方市场份额超70%,该数据若经审计确认,将触发推定条款的适用。

当事人关注点:实践中,被告通常围绕市场份额统计口径的四项技术细节展开攻防:①是否区分消费者端与司机端;②是否纳入聚合平台的订单量;③地级市层面的区域性市场份额;④活跃用户与注册用户的标准差异。权利人需提前固定第三方数据监测报告行业白皮书内部经营报表等证据。

(三)“限定交易”行为的构成要件与举证责任分配

本案原告主张滴某方通过专利诉讼迫使竞争对手改变交易对象(即从接入高某平台转向滴某平台),属于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限定交易”行为。

法律适用痛点:基于2022年修订后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限定交易不再要求“正当理由”的实体审查,但原告仍需证明:①行为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目的或效果;②行为与竞争对手交易对象变化之间存在因果联系;③行为缺乏合理性基础(如专利权的真实有效性、侵权的确定性与紧迫性)。

(四)“滥用知识产权和诉权”的反垄断审查范式

本案最核心的实体争议在于:正当行使专利诉讼权利与滥用诉权实施垄断行为的边界何在?

法院审查的关键要素包括:

  • 主观意图:起诉前是否进行过技术比对分析专利稳定性评估?是否发送过侵权警告函或许可谈判邀约?
  • 行为模式:是否针对特定竞争对手核心合作方实施定向诉讼?起诉时机是否与商业谈判关键节点高度关联?
  • 客观效果:专利诉讼是否正在产生排除或限制竞争的实际效果?如竞争对手融资受阻、平台下架、商户流失等。
  • 权利行使方式:索赔金额是否明显畸高?是否申请诉前禁令给对方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

(五)专利有效性与侵权成立与否在垄断审查中的前置性问题

若滴某方的涉案专利被宣告无效或其起诉被认定不构成侵权,则批量诉讼的基础将不复存在。因此,在专利侵权与垄断行为纠纷竞合案件中,被告通常采取三线应对策略:①提起专利无效宣告程序;②在侵权案中积极抗辩;③在垄断案中主张独立损害。

实务检索与证据准备策略:律师团队应同步开展涉案专利的稳定性分析侵权比对技术报告被诉产品交易数据,并将专利审查过程中的审查历史档案作为证明起诉行为是否具有正当性的关键证据。


四、程序策略指南:应对批量专利诉讼与反垄断反制的组合拳

对于正在经历类似处境的网约车平台、软件企业、硬件制造商,本案提供了极具操作价值的程序与实体应对路径:

(一)被诉侵权方视角:构建“防御+反攻”双层诉讼体系

  1. 第一层防御:在专利侵权案中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中止审理(等待无效宣告结果)、提交现有技术抗辩。
  2. 第二层反攻:在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或原告住所地法院发起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之诉,主张损害赔偿与消除影响。

操作环节关键词:诉前证据保全、公证取证、行业调研报告、经济分析专家辅助人。反垄断之诉中的经济分析结论(如市场封锁效果、消费者福利损失)建议在起诉前委托专业经济学机构出具竞争影响评估报告

(二)专利权人视角:合规化行使专利权的边界

对于拟通过专利诉讼实施排他性竞争的市场主体,本案警示如下合规要点:

  • 起诉前发送侵权预警函许可要约,保留完整谈判记录。
  • 避免针对单一竞争对手的全部核心合作方采取“全网围剿”式诉讼。
  • 索赔金额应与侵权情节、侵权获利具有合理匹配度
  • 避免在缺乏技术比对基础情况下批量发起无谓诉讼

(三)所有当事人需关注的三个程序细节

  1. 管辖连结点的选择:在发起反垄断之诉时,应尽可能将某一被告住所地安排在己方所在地或对己方诉讼便利的法院,并注意保留该被告与争议事实存在关联的初步证据(如工商登记经营范围、母公司控制协议、业务合同等)。
  2. 集中管辖的不确定性:最高法对本类关联案件可能实施指定集中管辖,当事人应做好跨地域诉讼的资源准备。
  3. 诚信诉讼的边界:无证据证明对方涉嫌滥用诉讼权利时,不宜轻易主张“恶意诉讼”,否则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五、结语:以反垄断之盾,破专利围猎之矛

本案的最终实体审理结果,将在知识产权保护与自由市场竞争的张力之间树立新的标杆。无论是对于正被专利诉讼困扰的被诉方,还是试图以专利组合进行市场竞争的行业龙头,皆应深刻认知:

  • 专利是合法的排他权,但不是无边的进攻武器
  • 市场支配地位不是原罪,但滥用支配地位实施限定交易必遭反垄断狙击
  • 批量诉讼的正当性与否,取决于权利行使的方式、时机与主观状态

在专利侵权与垄断行为纠纷交织日益频繁的当下,一份高质量的反垄断起诉状、一套完整的经济分析证据链、一次精准的管辖选择与程序布局,往往比实体法律依据更能决定诉讼的最终走向。建议涉案企业尽早引入兼具知识产权与反垄断复合经验的律师团队,在诉讼对抗中实现商业利益的动态平衡。


附:专利侵权与垄断纠纷常见咨询问答(精选30组)

问1:我公司在深圳南山区,刚被一家大型平台公司起诉专利侵权,对方同时起诉了我们的三家合作方,索赔金额高达一个亿,这能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吗? 答:需要综合判断。若你能初步证明对方在相关市场的份额超过50%,且批量起诉行为缺乏合理的许可谈判基础,意图排除限制竞争,则可以考虑提起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之诉。注意收集对方起诉前未发函、未谈判、索赔金额畸高等证据。

问2:垄断纠纷案件的管辖权如何确定?我们公司想在北京起诉,但主要被告在深圳福田区,哪个法院有管辖权? 答: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属于侵权纠纷,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若被告中有深圳企业,则深圳中院有管辖权;若主要被告在北京,北京知产法院也有管辖权。原告有权在均有管辖权的法院中选择一个提起诉讼,后立案法院不得移送先立案法院。

问3:法院在管辖权异议阶段会审查垄断行为的实体成立吗? 答:不会进行实体审查。法院仅审查原告起诉是否有具体请求、事实和理由,以及被告与涉案事实是否存在形式上的关联。市场份额、行为效果等实体问题留待实体审理阶段解决。

问4:什么是“相关市场”界定?为什么对方总想扩大我的相关市场? 答:相关市场是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前提。若将网约车市场扩大为“出行服务市场”,则网约车份额被稀释,难以认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法院通常会通过需求替代性分析,考察不同出行方式在价格、时间、便利性上的可替代程度。

问5:我们公司被起诉专利侵权,能否在同一诉讼中提出反垄断反诉? 答:可以,但通常建议另案起诉。反垄断案件专业性强,且法院对垄断案件的管辖、证据标准更为严格,合并审理可能导致诉讼周期过长。实践中更常见的做法是:在专利侵权案件中申请中止审理,同时另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之诉

问6:对方在武汉起诉我们专利侵权7案,我们是否有权在武汉起诉对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答:可以,前提是某一被告住所地在武汉,或侵权行为地在武汉。本案中原告正是利用滴某公司住所地在武汉而向武汉中院起诉。注意需证明该被告与争议行为存在形式关联,哪怕其实际经营行为有限。

问7:对方说武汉市某公司不具备网约车资质,不是适格被告,想把管辖连结点拉回北京,这种抗辩会成功吗? 答:在管辖阶段通常不会。法院认为只要被告与涉案事实存在形式上的关联且达到可争辩程度,即为适格被告。至于其是否构成滥用行为,属于实体审理范畴。

问8:我们被诉侵权后,能否以对方滥用诉权为由要求其承担律师费、差旅费? 答:在反垄断之诉中,可以主张包括调查费、律师费、公证费在内的合理维权开支。但需证明对方的行为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且给你造成了实际损失。

问9:我没有专利,但被竞争对手用多个专利反复起诉,有没有应对策略? 答:建议从三方面入手:①对涉案专利提起无效宣告程序;②整理现有技术抗辩的证据;③评估对方是否构成限定交易滥用诉权,考虑提起反垄断反诉或恶意诉讼损害赔偿之诉。

问10:反垄断法规定的“市场份额二分之一”如何计算?滴滴在网约车市场的份额一定要看全国数据吗? 答:市场份额可以分区域计算,如以武汉市的网约车市场为相关市场。计算基础包括订单数量、活跃用户数、活跃司机数、交易金额等。法院通常会结合原告提供的数据与被告的内部报表综合认定。

问11:对方以专利侵权为由向我发出律师函后,我才停止使用相关技术,但这导致我们平台用户流失严重,可以主张损失吗? 答:可以。若对方发送律师函缺乏合理依据、主观存在恶意,不正当的警告行为可能构成商业诋毁或滥用权利。在反垄断框架下,若对方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此类行为可能被认定为限定交易不当阻碍。你需要保存律师函原文、传播范围证据以及用户流失的统计数据。

问12:我们是被诉的网约车平台,市场份额接近70%,反垄断诉讼中如何降低认定支配地位的风险? 答:可以主张相关市场应扩展至全出行市场;主张计算口径仅计入自有APP订单而未含聚合平台订单;提供盈利状况不佳、持续亏损的财务数据,证明缺乏控制市场价格的能力;强调网约车行业进入门槛低、竞争激烈

问13:垄断纠纷案二审多久能出结果?管辖权异议是否会导致实体审理停滞? 答:管辖权异议一审裁定后,当事人可在10日内上诉,二审通常需要3-6个月。在此期间,实体审理依法中止。加上专利无效程序、侵权诉讼等关联案件,整体周期可能长达2-3年。因此做好长期诉讼规划至关重要。

问14:我在广州天河区,是一家软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我们的一个合作方被某大平台起诉专利侵权,平台也同时起诉了我们,我们是否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发起反垄断诉讼? 答:可以,前提是你们均为同一垄断行为的受害人。建议就各方的损失范围、证据进行统一梳理,由一名共同委托的诉讼代理人统一推进,降低沟通成本。

问15:什么是“限定交易”?我在东莞经营一家本地网约车平台,对方强迫我们只能接入其导航和聚合服务,否则就起诉我们专利侵权,这构成限定交易吗? 答:若对方在相关市场具有支配地位,且以专利诉讼为威胁手段,迫使平台改变交易对象或条件,属于典型的限定交易行为。你需要保存对方提出的“二选一”或“排他合作”的沟通记录、邮件以及后续诉讼的起诉状。

问16:反垄断诉讼的赔偿标准是什么?我们能拿到多少赔偿? 答:反垄断民事诉讼的赔偿以实际损失为原则,包括因垄断行为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如订单流失、品牌贬损)和合理开支(律师费、公证费、经济分析费)。惩罚性赔偿适用于恶意侵犯知识产权,垄断案件中较难适用。建议提前委托审计机构对损失进行量化。

问17:同一行为既构成专利侵权又构成垄断,是否属于“一事不再理”? 答:两种诉讼的诉讼标的不同。专利侵权之诉基于专利权侵权请求权,反垄断之诉基于竞争法请求权,不属于重复起诉。但赔偿额的计算应避免从同一损失中重复获利。

问18:对方起诉我们专利侵权后,又在媒体上发布“我们侵权”的消息,这种行为在反垄断案件中有何影响? 答:该行为可能构成商业诋毁不正当竞争,同时在反垄断案件中可作为证明其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目的的辅助证据。建议立即对相关网页、报道进行公证,追究其商业诋毁责任。

问19:对方市场份额超过70%,但主张其技术先进、商业模式优势导致份额集中,属于“效率抗辩”,法院会支持吗? 答:反垄断法不禁止市场支配地位的取得,只禁止滥用该地位的行为。若对方能证明其份额来源于持续创新或在位优势,而非排斥竞争对手,法院可能不予认定滥用。但这个抗辩不轻松,需提交大量研发投入、技术创新数据及竞争格局分析报告。

问20:我在佛山经营一家物流科技公司,对方是行业巨头,以我侵犯其物流调度专利为由在深圳中院起诉我,同时要求法院查封我的系统,这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吗? 答:若该巨头在物流科技相关市场具有支配地位,且其提起的诉讼缺乏胜诉可能性、保全申请给竞争对手造成不成比例的损害,可能构成滥用知识产权与诉权。你可以申请法院对保全申请是否正当进行审查,并考虑发起反垄断之诉。

问21:管辖权异议上诉期间,对方能否继续申请财产保全? 答:可以。财产保全与管辖权异议程序并行。你应尽快提交答辩意见及反担保申请,否则在管辖确定前,账户、系统可能已被冻结,造成经营困难。这是对方常用的程序施压手段,需及早应对。

问22:聚合平台上的网约车平台被诉专利侵权,聚合平台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 答:聚合平台若仅为信息服务提供者,一般不承担连带侵权责任。但若其与网约车平台存在深度合作、共同经营关系(如统一品牌、联合定价),则可能被认定共同侵权。本案中原告即通过与聚合平台的合作关系扩大被告范围,以确立管辖连结点。

问23:我们公司想提起反垄断诉讼,需要注意什么时间限制吗? 答:反垄断民事诉讼适用三年诉讼时效,自知道或应当知道遭受垄断行为侵害之日起计算。若存在持续侵害行为,时效从行为终止之日起计算。建议在专业律师指导下尽快固定证据、发起诉讼,避免时效抗辩风险。

问24:在反垄断案件中,专家证人对相关市场界定的作用大吗? 答:作用非常关键。相关市场界定需大量经济学分析(如假定垄断者测试),法官通常不具有经济学背景,因此经济分析专家辅助人的报告与出庭意见对法院判断具有重要影响。建议尽早委托有反垄断经济学经验的专业机构出具报告。

问25:对方在海外注册母公司,国内子公司为被告,我们能否把海外母公司一并告进反垄断诉讼? 答:若海外母公司在国内设立子公司并实施统一经营策略,构成共同经营者,则可以作为共同被告。本案中原告将境外某全球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并以其关联公司行为作为整体主张依据。需提供母子公司之间的股权控制、资金往来、人事安排、业务协同等证据。

问26:专利侵权诉讼中,对方申请的诉前禁令被法院驳回,是否说明对方存在滥用诉权? 答:不必然。禁令申请被驳回可能由于法院认为损害平衡或担保不足,并不直接指向滥用。但在后续反垄断诉讼中,可以主张该禁令申请行为本身缺乏正当性,结合批量诉讼、未提前通知等因素综合论证其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目的。

问27:反垄断案件是否必须公开开庭审理?我们可以申请不公开吗? 答:反垄断民事案件涉及大量商业秘密、经营数据,法院通常允许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庭审或对涉密证据实施保密令。建议在证据交换前,尽早提交保密申请,防止核心商业数据因诉讼公开而泄露。

问28:我公司遭受竞争对手的专利诉讼围剿,公司投资人因担心诉讼风险而暂停了B轮融资,损失巨大。这笔损失能否在反垄断诉讼中主张? 答:若专利诉讼行为被认定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那么因该行为导致的融资中断损失、估值下降损失等,可以作为损失赔偿范围,但需提供精确的因果关系证明。建议保存投资人撤回投资的书面说明、融资谈判记录等证据。

问29:深圳中级法院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都对我们公司提起的反垄断之诉有管辖权,我们在哪里起诉更有利? 答:主要考虑因素包括:①后续关联专利案件的审理地点;②关键证人与证据所在地;③法院对反垄断案件的审理经验与周期;④己方律师团队的属地优势。建议综合测算各地法院的典型审理周期及裁判倾向后确定。

问30:在反垄断诉讼中,如何证明对方“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需要提供哪些数据? 答:通常需提供市场封锁率(竞争对手的市场份额变化)、用户转移数据(价格敏感度分析、用户流失比例)、进入壁垒分析(竞争对手融资困难、商户流失)、消费者福利损失(出行价格上涨、等待时间增加)。建议聘请专业经济分析机构出具竞争影响评估报告

问31:我们公司在珠海,被某大型互联网平台起诉侵犯其基础算法专利,但我们认为该专利无效。在专利无效决定作出前,法院会中止侵权审理吗? 答:对于发明专利,法院一般依职权或依申请中止审理,等待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无效审查决定;对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一般需具备初步无效理由方可中止。建议你尽早提起无效宣告程序并提交检索报告。

问32:垄断纠纷案件采用什么证据规则?举证责任在哪一方? 答:民事诉讼法规定“谁主张谁举证”。但反垄断法第二十四条关于市场份额推定规则,在原告完成基础举证后,举证责任转移至被告,由其证明不具有支配地位或行为具有正当性。经济分析、专家报告、行业数据是核心证据。

问33:对方公司的法务团队很强大,我们资金有限,有没有成本较低的反垄断初步应对策略? 答:可以先通过行政举报途径,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提交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举报材料,借助行政调查程序调取初步证据。若行政立案,则其在民事诉讼中的举证难度将显著降低。但行政程序周期也较长,需综合评估。

问34:我在惠州经营一家本地出行平台,市场份额约10%。如果被大平台起诉专利侵权并索赔,是否值得提起反垄断反诉? 答:即使你的市场份额不大,只要对方在相关市场具有支配地位且行为构成滥用,你就可以作为受害人主张权利。反垄断之诉不以原告自身具有较大市场份额为前提。关键是证明对方行为的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与你所受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问35:最高法在本案中最终指定北京知产法院管辖,这是否意味着今后反垄断关联案件都会移送北京? 答:不是。最高法是基于关联案件的集中审理需要而行使指定管辖权的特殊情况。对于一般反垄断案件,当事人选择的有管辖权的法院仍应立案审理,不得径行移送。建议原告在起诉时尽量将多个被告、多个行为合并于同一诉讼中,以增强先立案法院管辖的稳定性。

问36:对方起诉我们专利侵权后,我们能否对涉案专利在反垄断诉讼中提出“专利滥用”抗辩? 答:可以。在侵权诉讼中,被诉侵权人可以主张专利权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工具,因而该专利权的行使不受保护。但这一抗辩依赖于垄断行为的实体认定,实践中法院较难直接以该理由驳回侵权诉讼,更多是在垄断案件中另行审理。建议同步推进两起案件。

问37:反垄断案件中的“市场支配地位”与“垄断状态”是同一概念吗? 答:不同。市场支配地位指某一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能够控制价格、数量或其他交易条件,或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市场的能力。具有支配地位本身并不违法,只有滥用该地位的行为才受规制。反垄断法不谋求消灭大企业,而是规制不当行为。

问38:如何证明对方的专利诉讼行为“没有任何技术事实基础”? 答:可以从三方面入手:①技术比对报告:由独立第三方出具,说明被诉产品或方法并未落入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②专利审查档案:利用专利权人在审查过程中的陈述,构成禁止反悔的依据;③无效检索报告:证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缺乏新颖性或创造性。这些材料可同时用于侵权诉讼和垄断诉讼。

问39:对方在专利侵权案中申请财产保全冻结了我方全部银行账户,我方能否在反垄断诉讼中主张该保全行为造成的经营损失? 答:可以。若该专利诉讼及保全行为被认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则因保全造成的经营性损失(包括逾期付款违约金、员工工资损失、合同违约赔偿)均可主张赔偿。建议保留一切与保全相关的账户冻结通知、付款失败记录及合同违约函件。

问40:作为被诉侵权方,我们如果主动与对方和解并支付许可费,之后再主张反垄断赔偿,是否可行? 答:可行。支付许可费不等于放弃反垄断救济。但需注意,和解协议中若包含“放弃与知识产权有效性及行使相关的所有索赔”的条款,则可能影响后续反垄断诉讼。建议在签署和解协议前咨询专业反垄断律师,审查是否有保留条款。


博超,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