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发布时间:2026-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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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中重复起诉的司法认定要点

在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中,授权合同是权利流转的起点,也是侵权诉讼的基石。一旦授权清单中出现同名歌曲、同一录音制品跨专辑分布,被告往往会用“重复起诉”作抗辩。本文结合(2015)深南法知民初字第2681号判决,围绕“重复起诉”这一争议焦点,梳理法院的裁判规则,并给出权利人维权与被告抗辩的具体步骤。

一、争议焦点:同一录音制品被多处传播,是否构成重复起诉?

本案中,原告某科技公司主张,其经某唱片公司独家授权,获得15张专辑共238首歌曲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某文创公司未经许可,在其运营的音乐软件上提供上述歌曲的下载服务,原告据此起诉索赔。

被告抗辩认为,部分歌曲虽然出现在不同专辑中,但属于同一录音制品,原告分别主张权利,构成重复起诉。判决书载明了被告的具体意见:

《Forever新歌+精选》专辑中的《SuperStar》《I.O.I.O》等2首歌曲与《SuperStar》专辑中的同名歌曲为相同的录音制品;《Forever新歌+精选》专辑中的《天灰》《不想长大》《月桂女神》等3首歌曲与《不想长大》专辑中的同名歌曲为相同的录音制品……原告分别起诉的行为属于重复起诉。

二、法院裁判规则:侵权的单复数取决于“传播行为”,而非“录音制品是否同一”

法院并未采纳被告的重复起诉抗辩。判决书明确指出:

被告主张重复起诉的录音制品虽然分别属于同一录音制品,但被告系在不同的网络地址分别提供同一录音制品,从其行为性质来看,是数个相互独立的将录音制品从本地置于信息网络中的行为,分别构成侵权,故原告就被告在不同的网络地址分别提供同一录音制品的行为分别提起诉讼,不构成重复起诉,被告应当分别进行赔偿。但是,对于被告在不同的网络地址提供不同专辑中同一个录音制品的情况,本院在酌定赔偿金额时统一考虑不同传播途径所造成的损害后果。

这一段是本案的核心。法院将“权利客体是否同一”与“侵权行为是否同一”区分开来:即便同一首录音制品被上传至多个网络地址,每一次上传都构成独立的侵权行为,权利人有权分别起诉;但在最终计算赔偿时,法院会统一考虑,避免同一录音制品被重复评价。

三、四步法处理此类争议

第一步:合同端固定授权链条

授权合同必须清晰、完整。本案《授权书》载明:

授权人将授权人享有著作权和邻接权的第一条所列音乐作品/制品全部信息网络传播权(包括录音录像制作者权,表演者权,制片者著作权等,但不包括词曲著作权)独家授权予被授权人,该授权权利是独占排他性的,被授权人有权向第三方转授权。

同时,授权书中还约定了“被授权人有权以被授权人的名义进行维权行为”,并写明“授权期限届满不影响被授权人针对授权期限内发生的侵权行为已于授权期限内实施的维权行为”。这类条款是权利人提起侵权诉讼的权利基础,建议在同类合同中重点保留。

第二步:取证端以“最小传播单元”分别固定证据

权利人要避免因证据混杂导致诉讼请求不清。建议:

  • 按“歌曲名+专辑名+网络地址(URL)”为最小单元,逐一记录;
  • 对每个网络地址分别进行公证或可信时间戳取证;
  • 将下载歌曲与正版专辑逐曲比对,保留曲目对照表。

本案原告正是通过公证下载了238首歌曲,并逐一与15张专辑中的同名歌曲比对,最终形成完整证据链,法院据此认定被告侵权成立。

第三步:起诉端明确“同一录音制品”与“独立传播行为”的关系

如果同一首歌曲出现在多个专辑页面或不同网络链接,原告可以选择分别起诉,但起诉状中必须写明“被告系在不同的网络地址分别提供同一录音制品”这一事实,用以回应“重复起诉”抗辩。

同时,为避免赔偿计算上的混乱,原告可以在附表中将重复歌曲单独标注,由法院在酌定赔偿时统一考虑。本案中,法院认定238首侵权曲目,其中9首因跨专辑重复出现,在赔偿金额中不再重复计算,最终按每首1万元酌定赔偿229万元。

第四步:赔偿端综合举证,请求法院酌定合理金额

原告诉请每首2万元,法院并未全额支持。判决书指出:

因原告未有证据证明其因侵权所受的损失及被告因此获利的情况,本院综合考虑原告支付的授权许可使用费、被告经营规模、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后果以及涉案作品的知名度、影响力等因素,对每个录音制品的赔偿数额进行酌定。

因此,权利人在索赔时应尽量提交:

  • 版权许可费支付凭证及合同;
  • 律师费、公证费发票;
  • 被告平台规模、歌曲播放量、下载量等证据;
  • 涉案作品的知名度、授权期限、侵权持续时间等事实。

这些材料直接影响法官行使酌定权的基础和尺度。

四、延展:数字音乐版权的合规启示

本案判决还特别强调:

当前我国正在大力推行音乐作品正版化工作,网络侵权行为对于音乐作品著作权的伤害极大,对于以网络方式传播音乐作品的互联网公司更应审慎自身行为并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这既是司法立场,也是平台合规的信号。对于平台方而言,同一录音制品若通过多个专辑、多个链接、多个端口传播,需要逐一排查授权是否覆盖,不能以“同一首歌已获得授权”为由一概抗辩。

对于权利人而言,合同授权、证据固定、诉讼策略三者缺一不可。同类纠纷中,是否构成重复起诉、如何避免重复赔偿、如何在合同条款中预设维权通道,都需要专业律师尽早介入。


作者:博超,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5)深南法知民初字第26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