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发布时间:2026-08-25
#合同诈骗罪 #辩护 #刑事辩护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犯罪构成

深圳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辩护攻防要点解析

刑事辩护的核心价值,在于从蛛丝马迹中捕捉控方证据链的缝隙,尤其当指控涉及主观要件时,这种审查往往决定罪与非罪的界限。 在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认定中,“非法占有目的”是最具争议性的焦点——它无法直接证明,只能通过客观行为推定。本文以(2014)深中法刑二终字第368号判决为样本,剖析实务中如何围绕资金流向、履约能力与合同障碍展开有效辩护。

一、争议焦点: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与反证

合同诈骗罪属于目的犯,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明确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司法实践中,这一主观要素通常依赖对客观行为的司法推定。本案中,上诉人辩称合同未履行系因被害方未按约定开具信用证,自己并无非法占有故意;而两级法院均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一正一反,恰恰构成刑事辩护必须攻克的核心堡垒。

二、控方逻辑:客观行为如何逆向推定主观目的

法院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绝非凭空臆断,而是基于资金流转路径、合同履行可能性的综合评估。原审法院的裁判逻辑清晰可见:

被告人杨某龙用于签订合同的广西XX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虚假注资,无实际履约能力,而杨某龙本人在签订合同后将预付款用于公司开支、个人投资消费、私人拆借,无证据证实用于履行合同,原审法院认为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二审法院进一步补强了这一推定链条:

上诉人只是发了通知函,告知被害单位沥青已由马来西亚运至连云港,要求被害单位开立信用证,并没有提供海运单、提货单等凭证,当被害单位要求上诉人提供上述凭证的情况下,上诉人迟迟不提交。且根据证人证言,在此期间,上诉人的马来西亚公司从未采购过沥青。

控方的推定逻辑可拆解为四个递进层次:

  1. 履约能力异常:签约公司系虚报注册资本设立,无实际履约基础
  2. 资金走向异常:预付款被拆分为差旅费、房租、个人信用卡还款、红木家具购置等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支出
  3. 履约态度消极:发送通知函后无法提供海运单、提货单等核心凭证
  4. 事后部分退款:仅退还150万元,其余款项未退还

三、辩方突围:三大维度的具体辩护路径

有效辩护的关键不在于笼统声称“无诈骗故意”,而在于逐项瓦解控方的推定基础。结合本案经验,可从以下三个维度构建辩护体系:

维度一:资金流向的合同关联性审查

对资金用途的每一笔转账,辩方都应追问:其是否服务于合同的最终履行?辩护人可制作《资金流向比对表》,区分“与履约直接相关的支出”“为履约做准备的支出”“因履约障碍发生的合理支出”与“无关支出”。本案中,多笔资金被认定为“用于公司开支、个人投资消费、私人拆借”,这是致命伤——但若有证据表明部分支出系为寻找货源、办理通关或支付仓储费用,则可削弱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

维度二:合同履行障碍的归责分析

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的本质区别在于:前者存在真实的履行行为或合理的履行障碍,后者自始无履行诚意。本案上诉人主张“被害单位未按约定开出信用证”,但二审法院查明:

双方合同约定,上诉人出具到货通知书后,被害单位开立信用证。但根据双方的邮件往来显示,上诉人只是发了通知函……并没有提供海运单、提货单等凭证。

这一认定揭示了辩方在合同纠纷辩护中的关键要点:主张对方违约时,必须先证明己方已履行先行义务。若辩方能够证明已方确实交付了提单等凭证,或者卖方提供的是不符合约定质量的货物从而触发买方拒开信用证的抗辩权,则可能将案件拉回民事违约的轨道。

维度三:退款行为的法律意义

上诉人认为“退还150万元表明配合履行”,法院则认为“原审在量刑时已予以考虑”。这一回应提示辩护实务:退款行为在定罪阶段的作用极为有限,但在量刑阶段具有重要意义。有效策略是在审查起诉阶段就积极促成全额退赔,争取不起诉或缓刑建议。

四、实务启示:从本案看刑事辩护的方法论

第一,必须紧跟立法动态。 本案二审改判的关键之一是虚报注册资本罪因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解释出台而不能适用。辩护律师对法律变化的敏锐度,直接转化为当事人的自由。

第二,罪名之间的连带关系值得深挖。 一审认定累犯是基于虚报注册资本罪这一前罪判决,二审改判该罪不成立后,累犯认定随之瓦解。刑事辩护不仅要“拆解”单个罪名,更要关注罪名之间的结构性关联。

第三,主观要件的辩护应有证据支撑。 辩护人应当主动收集能够证明行为人具有履约意愿的客观证据——采购记录、物流单证、往来函件、场地租赁合同等,将“主观目的”之辩转化为“客观证据”之辩。

结语:专业刑辩,于争议处守护公正

一个“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差异,可能意味着十年铁窗与无罪释放的天壤之别。本案二审虽维持了合同诈骗罪的有罪认定,但通过推翻虚报注册资本罪和累犯认定,缩短刑期一年半,体现出精细化辩护的实在价值。

如果您或亲友正面临经济犯罪指控,请务必重视审判阶段的每一个程序节点和法律变化。 欢迎就个案情况与本所刑事辩护团队交流,我们将以专业研判,为您制定最有利的辩护策略。

作者:博超,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4)深中法刑二终字第36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