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的核心价值,在于为每一个身处困境的当事人提供精细化的法律审视与权利保障。在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司法实践中,犯罪金额的计算直接决定量刑档次,是最值得争辩的焦点。本文以一份真实判决为例,拆解“翻新二手手机”案件中的非法经营数额认定问题,并给出具体的辩护方法与步骤。
一、争议焦点:鉴定价与实际销售价,数额应以何为准?
本案被告人梁某某被指控伙同他人收购二手三星手机,通过更换外壳等配件进行翻新后销售。检察机关及法院最终认定的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209102元,其中已销售金额74420元、现场查获货值134682元。而辩护人提出了一个重要质疑:
“涉案的手机全部都是二手机,而鉴定中心的价格全部都是按全新价格来计算的,就实际查明的手机G7102被告人销售价为850元,而鉴定出的单价是1400元,G7105销售价为850元,鉴定单价为1380元,I9060/DS销售价为570元,鉴定单价为999元等。销售价实际仅为鉴定价的价格的二分之一左右。”
这一争议的本质是:假冒注册商标案的非法经营数额,应当按实际销售价格、还是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辩护人主张按实际销售价计算,理由充分;但法院最终依然采纳了鉴定机构按市场中间价计算的部分数额。为什么?
二、具体辩护方法与步骤:四步锁定数额计算争议
第一步:区分“已销售”与“未销售”的计价机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 已销售的侵权产品,按实际销售价格计算;
- 未销售的侵权产品,按标价或者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 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实际销售价格的,按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本案中,公诉机关认定已销售金额时,依据的是现场查获的收据中“实际已收款项”;认定现场查获货值时,则依据“收据中显示的实际销售单价”以及“不能查明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判决书明确指出:
“上述价格的计算方式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
辩护要点:首先要逐项核对每一件涉案商品的销售收据、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区分“已查明实际售价”与“无法查明售价”两类情形。对于能查清实际售价的未销售货品,绝不能直接适用市场中间价。
第二步:挑战价格鉴定结论的基准与范围
辩护人指出,鉴定机构按“全新机”市场中间价计算,忽略了涉案手机均为“二手裸机”,且无包装、无配件。这实际上是对鉴定结论的客观性提出质疑。
具体做法:
- 申请鉴定人出庭,说明所采用的价格基准日、价格类型、样本来源;
- 提供同类翻新机在二手市场的实际交易数据、同型号二手机报价,证明市场中间价明显高于实际价值;
- 主张对未销售部分的“货值金额”按实际销售价(即收据单价)重新计算,而不是一律按新品价。
在本案中,部分型号有明确收据单价,法院即按收据单价计算;但“不能查明实际销售价格的”则按鉴定中间价。因此,律师若能通过证据使更多“未查明”商品进入“已查明”范畴,就能显著降低认定数额。
第三步:审查“更换配件”是否影响“同一种商品”认定
辩护人提出一个更深层的辩护观点:
“被告人更换的主要都是一些手机壳的小配件,主板芯片等手机主体仍然是三星公司的产品,鉴定价格均是按照整机的价格来鉴定,但实际上被告人侵犯的是三星公司对手机壳等配件享有的注册商标权,而不是整机。”
这一观点的法律意义在于:如果行为人仅更换后盖,而对手机主板等核心部件未做改动,则是否属于“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可能存在解释空间。法院最终认定,缴获的手机上使用的标识与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故整体构成侵权。
辩护策略:在类似案件中,应当要求对涉案手机进行拆解鉴定,确认更换配件的范围及价值占比。若能证明核心部件来源合法且商标标识未被移除,可争取仅按配件价值计算非法经营数额,或主张情节显著轻微。
第四步:细化主从犯、获利分配与家庭负担等量刑情节
本案辩护人还提出从犯、初犯、家庭困难等意见。法院认定: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梁某某与周兰清分工合作,积极从事犯罪活动,起主要作用,为主犯,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梁某某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可见,主从犯的认定取决于具体分工及积极程度。但法院同时采纳了“初犯”“如实供述”等从轻情节,最终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相比已判处的周某清(有期徒刑一年、罚金11万元)有所减轻。
延展方法:辩护人应系统收集被告人参与时间、工作内容、收入分配、另案判决情况、家庭成员情况等,形成完整的量刑证据链,向法庭争取从轻处罚。
三、本案的启示:用精确计算撬动量刑档位
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法定刑分两档:非法经营数额5万元以上为“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25万元以上为“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非法经营数额被认定为20.9万元,接近但未达到25万元“特别严重”门槛。如果按照辩护人的主张,将所有未销售手机均按销售价的一半计算,数额将大幅下降,很可能落入更轻的区间。
这提示刑辩律师:数额认定不是简单的加法,而是建立在证据规则基础上的技术性博弈。 每一个单价、每一张收据、每一台手机的状态,都可能影响罪与非罪、轻罪与重罪的界线。
四、进一步行动建议
如果您或您身边的人正面临类似知识产权刑事指控,请记住——
- 尽早聘请专业刑辩律师,在侦查阶段即介入,固定收据、账本、定价记录等关键证据;
- 不要忽视价格鉴定环节,这是翻盘的最高价值节点;
- 利用好司法解释的递进规则,让每一笔数额都有据可依。
刑事辩护不问出身,只问证据与法律。专业辩护能够发现那些被忽略的细节,让刑罚回归罪责相适应的轨道。
作者:博超,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5)深罗法知刑初字第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