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发布时间:2026-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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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赔偿的司法裁量逻辑解析

一、核心价值:从“腾讯诉阿里”案看侵权赔偿的计算规则

在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中,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赔偿计算一直是实务难点。本文以(2016)粤0305民初28号案为例,剖析法院如何综合考量侵权情节、重复歌曲、行业政策等因素,确定每首1万元、总计151万元的赔偿标准,为权利人维权提供具体裁判指引。

二、案件背景与争议焦点

原告腾讯公司经华纳唱片有限公司授权,独家享有《台北东京》等12张专辑178首歌曲在中国大陆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阿里公司运营的“虾米音乐”PC客户端未经许可提供上述歌曲的在线播放和下载。原告索赔356万元经济损失及10万元合理费用。

争议焦点一:被告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辩称原告未履行通知义务,应适用《信息网络传播条例》第23条免赔。但法院查明,原告已于2015年4月30日通过EMS向被告发送《通知函》,要求删除侵权作品,被告于2015年5月5日签收。法院据此认定:“被告作为专业的音乐网站经营主体,应当知道使用涉案歌曲应当取得相关权利人的许可,但仍然在其经营‘虾米音乐’PC客户端上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上述涉案歌曲的在线播放和下载服务。” 因此,被告的侵权行为成立,赔偿责任无法免除。

争议焦点二: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原告主张每首2万元,被告认为过高。法院综合以下因素酌定每首1万元:

  • 我国正在大力推行音乐作品正版化工作,网络侵权行为对著作权伤害极大;
  • 被告作为专业录音制品内容提供商,极有可能存在其他侵权途径;
  • 原告的独占使用权具有期限;
  • 存在27首歌曲在不同专辑中重复提供的情况,“本院仅在每个录音制品第一次起诉中支持经济赔偿”。

最终,法院认定侵权歌曲数量为178首,扣除重复的27首,实际赔偿151首,计算为151万元。

三、具体方法与步骤:如何认定重复侵权并计算赔偿

1. 识别重复录音制品

法院通过比对(2015)沪徐证经字第5779号《公证书》下载的歌曲与实体专辑,发现27首歌曲存在“通过不同网络地址在不同专辑中提供同一录音制品”的情形。例如:

  • 《Sammi Ultimate Collection》中的《爱你是我一生中理想》与《听闻》中的同名歌曲;
  • 《多谢新曲+精选》中的《Arigatou》等10首与《Sammi Ultimate Collection》中的同名歌曲。

2. 法律适用的裁量逻辑

法院明确:“被告在不同的网络地址提供不同专辑中同一个录音制品的情况,本院仅在每个录音制品第一次起诉中支持经济赔偿。” 这意味着,即使同一录音制品出现在多个专辑中,权利人只能就其中一次侵权行为获得赔偿,避免了重复赔偿。

3. 酌定赔偿的考量因素

法院未采用原告的“每首2万元”标准,而是基于:

  • 原告未能证明实际损失或被告获利;
  • 侵权歌曲数量大(178首),但部分重复;
  • 被告已下架所有侵权歌曲,停止侵权;
  • 行业政策要求(国家版权局2015年7月通知)推动正版化。

最终,法院在“每首1万元”基础上,对重复歌曲不予计算,得出151万元。

四、延展与行动建议

本案判决对权利人维权有重要启示:

  1. 及时发送通知函:原告在起诉前已发送《通知函》并保留签收记录,成功阻断被告的“通知-删除”免责抗辩。
  2. 精准保全证据:通过公证下载歌曲,并比对专辑信息,为法院识别重复歌曲提供依据。
  3. 合理主张赔偿:在无法证明实际损失时,应结合行业政策、侵权情节、重复情况等,提出合理酌定标准。

若您正面临类似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建议:

  • 立即委托专业律师进行证据保全;
  • 发送书面通知函并保留送达凭证;
  • 在诉讼中明确主张侵权歌曲的独特性,避免重复计算。

作者:博超,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6)粤0305民初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