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发布时间:2026-08-24
#专利保护 #垄断行为 #反垄断法法规 #专利侵权 #市场支配地位

深圳专利侵权与垄断纠纷中搭售行为认定标准与维权策略解析

一、引言:从“日某”案看专利搭售与捆绑销售的争议焦点

在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交叉的领域,专利权的行使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尤其是“搭售”与“捆绑销售”行为,一直是企业经营者与法律实务者关注的焦点。2021年最高法知民终1482号判决(以下简称“日某案”)中,宁波科某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某公司”)指控日某株式会社(以下简称“日某”)在烧结钕铁硼必要专利许可中实施搭售与拒绝交易行为,但最终因未能证明日某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而败诉。该案虽未直接认定搭售成立,但其中涉及的专利许可捆绑、技术市场界定、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等关键问题,为理解“搭售与捆绑销售”在专利侵权与垄断纠纷中的法律适用提供了典型样本。

本文将以该案为切入点,结合《反垄断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系统分析专利侵权与垄断行为中搭售与捆绑销售的认定标准、常见痛点及维权策略,为企业应对知识产权滥用风险提供实操指引。

二、什么是搭售与捆绑销售?——法律定义与核心要件

1. 搭售与捆绑销售的基本概念

  • 搭售:指经营者在提供一种商品或服务时,强制要求交易相对方购买另一种独立的商品或服务,且该附加商品与主商品之间不具有合理关联性。在专利领域,常见行为如:专利权人要求被许可人必须同时购买其非必需专利、原材料或配套设备。
  • 捆绑销售:通常指将多个商品或服务组合成一个整体销售,且组合中部分商品或服务若单独购买会面临更高价格或无法获取。在专利许可中,表现为将多个专利打包许可,强制被许可人接受全部专利,即使其中部分专利并非生产所必需。

2. 法律依据与构成要件

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构成非法搭售需同时满足:

  • 主体要件: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 行为要件:实施了搭售或捆绑销售行为,即强制对方接受独立商品。
  • 效果要件:排除、限制竞争,且无正当理由。

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若专利权人利用其专利优势,要求被许可人接受非必要专利或技术,则可能构成滥用知识产权,触发反垄断规制。

三、“日某案”中的搭售争议:为何未被认定?

1. 案件事实回溯

科某公司主张,日某在专利许可中实施了搭售行为,理由是日某将600余项专利打包许可,要求被许可人必须接受全部专利,而其中部分专利并非生产烧结钕铁硼所必需。但一审法院认为,科某公司未能提供日某涉嫌搭售内容的专利许可清单,无法证明存在强制搭售,故驳回该项诉请。

2. 法院未认定搭售的关键原因

  • 举证不足:原告未能证明日某的专利许可清单中包含了与主商品无关的捆绑项目。法院强调,搭售的认定需以“被搭售商品”与“主商品”具有独立市场为前提,且需证明强制交易事实。
  • 市场支配地位未成立:二审最高法进一步指出,科某公司未能证明日某在烧结钕铁硼生产技术市场具有支配地位。在缺乏市场支配地位的前提下,即使存在搭售行为,也难以适用反垄断法第十七条。
  • 技术替代性存在:法院查明,市场上存在大量可替代日某专利的技术,且中国200余家未获许可的企业仍能正常生产出口,说明日某的专利并非“绕不开”的必需设施,搭售的强制力基础薄弱。

3. 痛点启示:企业维权时常见的误区

  • 误区一:将“专利包”等同于“搭售”。专利权人将多个专利打包许可,若被许可人可证明其中部分专利无实际使用价值或非生产必需,且具备独立交易可能性,才可能构成搭售。但若打包是出于技术实施的整体性(如工艺专利组合),则可能被认为具有商业合理性。
  • 误区二:忽视市场支配地位的举证。多数企业直接聚焦于“搭售行为”本身,却忽略了最关键的“市场支配地位”证明。如“日某案”所示,原告需先证明被告在相关市场拥有控制价格或排除竞争的能力,否则搭售指控难以成立。
  • 误区三:混淆“拒绝交易”与“搭售”。本案中科某公司同时主张拒绝交易,但法院认为日某拒绝许可系基于商业考量,且未产生排除竞争效果。搭售通常发生在交易达成过程中,而拒绝交易则可能单独存在。

四、深度解析:专利侵权与垄断行为中搭售/捆绑销售的认定标准

1. 相关市场的界定:搭售成立的前提

在“日某案”中,法院将相关商品市场重新界定为“烧结钕铁硼材料生产技术市场”,而非原告主张的“日某必需专利许可市场”。这一界定直接影响了市场支配地位的判断。对于专利搭售案件,相关市场可能是技术市场、产品市场或创新市场。原告需证明:

  • 主商品(如核心专利)与被搭售商品(如非必要专利)在需求或供给上不具有紧密替代关系。
  • 被搭售商品是独立市场的商品,即存在单独的交易需求。

2. 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核心难点

根据《反垄断法》第十八条,认定市场支配地位需考虑市场份额、控制交易条件的能力、其他经营者依赖程度等。知识产权领域具有特殊性:拥有专利不等于拥有支配地位。法院在“日某案”中强调:

  • 不能仅凭专利数量推定支配地位,需考察技术可替代性、下游市场结构、许可费率等。
  • 若存在大量替代技术,且被许可人可选择其他技术路线,则专利人难以形成市场支配力。

3. 搭售行为的正当性抗辩

即使认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被告仍可提出“正当理由”抗辩,例如:

  • 搭售或捆绑系出于技术实施的必要性(如专利组合的协同效应)。
  • 有利于保证产品质量或安全。
  • 交易习惯或行业惯例。
  • 为了降低交易成本(如统一许可费计算)。

在“日某案”中,日某虽未直接提出搭售的正当性,但其主张的“专利许可政策不单独许可是为了避免过高的交易成本”可视为潜在抗辩。

五、当事人痛点与实操建议:如何应对专利搭售/捆绑销售?

1. 常见痛点关键词

  • 举证难:无法获取被告的许可清单、内部商业文件。
  • 市场界定模糊:技术市场与产品市场交织,难以证明“必需性”。
  • 费用高昂:诉讼周期长(本案从2014年至2023年),专业律师费、专家证人费高昂。
  • 资产冻结风险:在起诉前或诉讼中,被告可能申请财产保全,影响企业现金流。
  • 商业秘密泄露:在谈判中被迫提供生产工艺细节,可能面临技术泄密。

2. 实操策略

  • 第一步:收集证据链。包括:被告的专利许可政策公告、与其他被许可人的合同(通过公开信息或反垄断调查)、被告拒绝单独许可的书面记录、专家关于技术替代性的分析报告。
  • 第二步:精准界定相关市场。聘请经济学家或技术专家,通过需求替代分析、供给替代分析,论证被告专利组合在特定技术领域具有不可替代性。
  • 第三步:证明市场支配地位。通过市场份额数据(如被告及被许可方的产量占比)、价格控制能力(如许可费与行业利润的对比)、市场进入壁垒(如专利网、认证标准)等综合论证。
  • 第四步:寻求行政救济。向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局举报,请求启动调查,获取行政决定作为民事诉讼证据。
  • 第五步:谈判策略。在未起诉前,通过律师函、联合其他被许可人形成联盟,向被告施压,争取公平、合理、无歧视(FRAND)许可条件。

六、结语:专利与反垄断的平衡木

“日某案”提醒我们,专利权并非天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搭售与捆绑销售也非当然违法。企业需在保护自身知识产权的同时,避免滥用权利排除竞争。对于被指控方,应关注技术替代性、商业合理性及竞争效果;对于维权方,则需扎实举证、精准定义市场,避免因举证不足而败诉。

在深圳这片创新热土上,知识产权纠纷频发,尤其是涉及技术标准、专利池的搭售问题。企业应建立知识产权合规体系,定期评估专利许可的合理性,必要时寻求专业律师介入,以防范反垄断风险。

博超,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


附录:相关领域常见咨询问答(20-50组)

  1. 问:在深圳,如果一家公司拥有核心专利,要求被许可人必须同时购买其非专利的原材料,这算不算搭售?
    答:可能构成搭售,但需满足该原材料与专利产品具有独立市场,且专利权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深圳地区企业可依据《反垄断法》第十七条主张权利,但需举证支配地位及强制交易事实。

  2. 问:我和日某一样,专利数量很多,但市场份额不高,会不会被认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答:不会。仅凭专利数量不能推定支配地位,还需考察技术可替代性、下游市场依赖度等,如“日某案”中份额不足20%不构成支配地位。

  3. 问:专利许可中的“打包许可”是否必然构成捆绑销售?
    答:不一定。若打包的专利具有技术关联性(如工艺组合),且被许可人可合理选择其他技术,则为商业惯例;若包含不相关专利且强制接受,则可能构成非法捆绑。

  4. 问:在深圳龙华区,我公司被专利权人拒绝单独许可某项专利,如何维权?
    答:可先发函要求提供许可条件,记录拒绝事实;若对方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且无正当理由,可起诉拒绝交易;同时可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反垄断部门举报。

  5. 问:搭售纠纷中,如何证明“市场支配地位”是最难的部分吗?
    答:是的,许多原告因无法证明支配地位而败诉,如“日某案”。建议委托经济学家进行市场份额分析、需求替代分析,并收集被告控制价格或排除竞争的证据。

  6. 问:在深圳南山区,科技公司常遇到专利池搭售,如何应对?
    答:首先评估专利池中专利的必要性,可聘请技术专家出具FTO(自由实施)分析;若确实存在非必要专利,可联合其他被许可人共同谈判,或起诉至深圳知识产权法庭。

  7. 问:我被专利权人起诉专利侵权,同时对方要求我接受其全部专利许可才能和解,这算搭售吗?
    答:若该许可条件并非解决侵权纠纷所必需,且对方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则可能构成滥用权利。可将该行为作为反垄断抗辩或反诉。

  8. 问:在深圳宝安区,公司因专利搭售导致成本增加,损失如何计算?
    答:可主张因被迫接受非必要专利而多支付的许可费、因无法使用替代技术导致的利润损失,以及维权合理开支(律师费、专家费)。

  9. 问:什么是“必需设施”原则?与搭售有什么关系?
    答:必需设施指不可替代的投入要素。若专利构成必需设施,权利人拒绝许可或搭售可能构成滥用。“日某案”中法院未认定专利为必需设施。

  10. 问:在深圳福田区,企业如何预防被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答:避免强制要求客户购买无关产品;许可政策应透明、合理;对专利组合进行必要性评估;定期进行反垄断合规审查。

  11. 问:搭售行为是否必须发生在“市场支配地位”下?
    答:反垄断法仅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搭售;若不具备,则一般适用合同法或专利法,不构成垄断。

  12. 问:在深圳,专利许可中的“回授条款”是否属于搭售?
    答:回授要求被许可人将改进技术回授给许可人,若强制且无正当理由,可视为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类似搭售。

  13. 问:如何区分“商业性捆绑”与“非法搭售”?
    答:商业性捆绑通常基于技术兼容性或成本节约,如微软将IE与Windows捆绑;非法搭售则强制购买独立商品,且无合理理由,如要求购买专利的同时购买非必要原材料。

  14. 问:在深圳坪山区,公司因专利搭售被起诉,最有效的抗辩理由是什么?
    答:证明自己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如市场份额低、技术可替代);或证明搭售具有正当性(如保证质量、行业惯例)。

  15. 问:专利许可纠纷中,如何收集被告搭售的证据?
    答:通过公证购买、邮件记录、许可合同条款、被告官方声明、既往被许可人证言等,重点证明被告拒绝单独许可或强制整体许可。

  16. 问:在深圳,反垄断民事诉讼的管辖法院是哪些?
    答:知识产权垄断案件由深圳知识产权法庭(集中管辖)或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涉及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的案件可由最高法指定。

  17. 问:什么是“FRAND”原则?与搭售有什么关系?
    答:FRAND指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主要适用于标准必要专利。若专利权人违反FRAND承诺实施搭售,可能构成滥用。

  18. 问:在深圳,企业被许可后才发现专利包中包含大量无效专利,能否主张搭售?
    答:可以,但需证明该无效专利并非生产必需,且被强制接受。可同时主张专利无效抗辩及反垄断索赔。

  19. 问:搭售行为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答:根据《民法典》,诉讼时效为三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计算。注意持续侵权行为可从终了日起算。

  20. 问:在深圳,律师处理专利搭售案件通常需要哪些专业支持?
    答:需要技术专家(分析专利必要性)、经济学家(市场界定与份额)、反垄断法专家、证据保全公证员等。

  21. 问:专利搭售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中的“附加不合理条件”有何区别?
    答:搭售是附加不合理条件的一种典型形式,其他还包括要求独家交易、限制转售价格等。

  22. 问:在深圳光明区,公司产品出口美国,被专利持有人要求支付高额许可费并捆绑其他专利,如何应对?
    答:可评估美国反垄断法适用(如《谢尔曼法》),同时在中国起诉禁止滥用;也可寻求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或司法部救济。

  23. 问:什么是“专利池”?它必然构成搭售吗?
    答:专利池是多个专利权人将专利集中许可,本身不必然违法;但若池内包含非必要专利且强制打包,则可能构成联合搭售。

  24. 问:在深圳,企业如何判断自己是否被搭售?
    答:审查许可合同是否强制要求购买特定设备、原材料、服务;或是否要求接受全部专利,即使部分专利与产品无关。

  25. 问:搭售纠纷中,被告的“正当理由”包括哪些?
    答:维护产品质量、技术实施的必要性、降低交易成本、符合行业惯例、保护商业秘密等。

  26. 问:在深圳,法院在认定搭售时是否考虑“消费者福利”?
    答:是的,反垄断法最终目的是保护消费者利益。若搭售导致价格上涨或创新减少,更易被认定违法。

  27. 问:专利许可中的“地域限制”是否属于搭售?
    答:地域限制属于纵向非价格限制,与搭售不同,但可能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中的“附加不合理条件”。

  28. 问:在深圳,公司被拒绝专利许可,能否同时主张拒绝交易和搭售?
    答:可以,但需分别举证。拒绝交易是拒绝提供主商品,搭售是强制提供附加商品,两者可能并存。

  29. 问:如何证明“替代技术”的存在?
    答:通过专利检索、技术文献、专家报告、行业报告(如“日某案”中平某证券报告);也可通过实际使用替代技术的企业案例。

  30. 问:在深圳,专利搭售案件的平均审理周期多长?
    答:一般1-3年,涉及复杂技术问题和经济分析的可能更长,如“日某案”从2014年起诉至2023年终审近9年。

  31. 问:什么是“轴辐协议”?与搭售有关吗?
    答:轴辐协议指核心企业(轴)与多个下游企业(辐)形成横向垄断协议。“日某案”中原告主张日某与被许可人形成轴辐协议,但法院未审理。

  32. 问:在深圳,企业如何通过行政投诉应对专利搭售?
    答: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局提交举报材料,要求启动调查,执法机构可责令停止行为并处罚。

  33. 问:搭售行为是否可能同时构成专利侵权?
    答:可能,例如专利权人利用侵权诉讼威胁,迫使对方接受搭售,该行为可能构成滥用专利权,但需单独分析。

  34. 问:在深圳,公司面临专利搭售,最紧急的保全措施是什么?
    答:申请法院证据保全,防止被告销毁许可记录;申请行为保全,要求暂停搭售行为,但需提供担保。

  35. 问:什么是“相关技术市场”的界定方法?
    答:采用SSNIP测试(假定垄断者测试),分析小幅涨价5%-10%是否导致需求转向替代技术;或通过需求替代分析。

  36. 问:在深圳,专利许可中的“最惠国待遇”条款是否与搭售冲突?
    答:最惠国待遇要求许可人给予其他被许可人更优条件,本身不违法,但若与搭售结合(如强制要求接受相同捆绑),可能加重反竞争效果。

  37. 问:搭售纠纷中,原告需要证明“排除、限制竞争”的具体表现吗?
    答:需要,例如证明被告通过搭售提高竞争对手成本、阻碍新进入者、减少消费者选择等。

  38. 问:在深圳,技术标准中的专利搭售如何规制?
    答: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应遵循FRAND承诺,若违反承诺实施搭售,可能构成反垄断法上的滥用,可向法院或执法机构投诉。

  39. 问:什么是“举证责任倒置”?在搭售案件中适用吗?
    答:反垄断诉讼一般由原告举证,但若被告提出正当理由,则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搭售案件中,原告需证明行为存在,被告可抗辩。

  40. 问:在深圳,公司如何评估专利搭售行为的法律风险?
    答:建议进行合规审计,包括:审查所有许可合同、评估专利组合必要性、分析市场份额、咨询专业律师,建立风险预警机制。

  41. 问:专利搭售与“价格歧视”有何区别?
    答:价格歧视是对不同客户收取不同价格,搭售是强制购买附加商品,两者可能结合,但受不同条款规制。

  42. 问:在深圳,外国公司在中国实施专利搭售,中国反垄断法是否有域外效力?
    答:有,根据《反垄断法》第二条,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境外行为适用,如“日某案”中日本企业行为影响中国市场。

  43. 问:搭售行为被认定后,民事责任包括哪些?
    答: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实际损失或侵权获利)、合理开支。还可要求法院出具禁令。

  44. 问:在深圳,公司因专利搭售导致市场份额下降,如何量化损失?
    答:可对比未搭售时的预期收益与搭售后的实际收益,考虑价格、销量、成本变化,委托经济学家出具损失报告。

  45. 问:什么是“反垄断私人执行”?与搭售有何关系?
    答:私人执行指受害者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停止垄断行为并赔偿。搭售案件是典型的私人执行领域。

  46. 问:在深圳,专利许可谈判中,对方要求提供公司核心工艺信息,是否属于搭售?
    答:可能构成附加不合理条件,若该信息并非许可所必需,且对方利用谈判优势强制获取,可主张滥用权利。

  47. 问:如何判断一个专利是否“必要”?
    答:需从技术角度分析,看是否存在替代方案,若绕开该专利会导致成本激增或无法实现功能,则可能为必要。

  48. 问:在深圳,公司被起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最有效的应对策略是什么?
    答:及时聘请律师,申请法院驳回原告关于市场支配地位的举证;同时提出正当理由抗辩;尝试和解。

  49. 问:专利搭售纠纷中,专家证人的作用有多大?
    答:非常关键,尤其在技术必要性、市场界定、经济学分析方面,如“日某案”中双方专家意见对立,法院最终采信了被告方的观点。

  50. 问:在深圳,企业如何利用“日某案”经验保护自身权益?
    答:重视举证责任,提前收集证据;合理界定相关市场;避免盲目起诉;寻求专业律师团队支持,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与反垄断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