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发布时间:2026-08-24
#著作权纠纷

深圳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中“同一作品”与重复起诉的认定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中,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案件的赔偿计算常因“同一作品”在不同传播途径中的认定引发争议。本文以(2016)粤0305民初977号判决为例,剖析法院如何界定重复起诉,提供实操指引,避免权利滥用与重复赔偿。

争议焦点:被告主张的重复起诉是否成立

在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上海水渡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一案中,被告主张:原告在另案(2016)粤0305民初91号中已就《火力全开》专辑中的《爱的就是你》及《音乐进化论》专辑中的《爱的就是你》主张权利,本案《唯一》专辑中的《爱的就是你》与前述歌曲为同一录音制品,属于重复起诉。法院从“传播途径”与“赔偿不重复”两个维度展开分析。

法院认定:不同传播途径不构成重复起诉

法院认为:“被告主张重复起诉的录音制品虽然分别属于同一录音制品,但是被告在不同专辑中提供相同录音制品的传播途径是不同的,属于不同的录音制品提供行为,故二原告就不同的传播途径分别提起诉讼,不构成重复起诉,但原告所应获得的赔偿数额不应当重复计算。”

具体方法与步骤

  1. 区分“作品”与“传播行为”:同一录音制品若被置于不同专辑或不同传播路径(如不同链接、不同页面),可视为独立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不因作品相同而自动合并。
  2. 核查权利基础:权利人需确认各传播行为是否均未获授权,并分别取证。本案中,原告通过公证保全证明了被告在“天天动听”上提供涉案歌曲的在线播放和下载服务。
  3. 赔偿计算时执行“不重复”原则:即使认定多个传播行为,赔偿总额应基于同一录音制品的实际损害,避免叠加。本案法院最终将《爱的就是你》的赔偿在本案中剔除,仅计算其他54首歌曲,按每首1万元处理。

实务启示与行动建议

  • 对权利人:起诉时需明确列出每一传播行为对应的作品及证据,避免因重复起诉被驳回或赔偿折减。可参考本判决,分专辑或分链接单独立案,但需注意总分赔偿上限。
  • 对被告:抗辩时需精准比对被诉作品与另案作品的音源一致性,并主张赔偿不重复计算,降低赔偿基数。
  • 维权策略:建议在起诉前制作权利流转图谱(如本案中索尼→星光灿烂→腾讯的授权链),并保留预警公示、通知函等证据,以证明主观恶意。

作者:博超,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6)粤0305民初97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