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发布时间:2026-08-24
#附带民事诉讼 #辩护

深圳寻衅滋事案中“随意性”辩护策略与实证分析

一、刑事辩护的核心价值:从判决书看“随意殴打”的认定边界

在刑事辩护实务中,如何精准界定“随意殴打他人”中“随意性”的构成要件,是区分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关键。本文以(2017)粤0307刑初1761号判决书为蓝本,剖析其中被害人先动手情节对“随意性”认定的影响,为辩护律师提供可操作的抗辩方法与证据分析路径。

二、争议焦点分层解析:从“随性”到“随意”的司法认定

(一)案件事实回顾:酒后冲突引发的围殴事件

2016年6月25日凌晨,被告人刘某财与朋友酒后途经深圳市龙岗区某通道时,因在路边停放车辆旁小便,与车主张某、刘某明等人发生争吵,随后刘某财一方对张某、刘某明进行围殴,致张某轻伤一级、刘某明轻伤二级。检察机关以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而被告人刘某财辩称“是被害人先动手”。

(二)“随意性”认定的关键证据:被害人陈述与证人证言

判决书原文载明:“被害人张某及其朋友被害人刘某明、余某卿、罗某妮等人刚好回到,张某便质问刘某财等人为何要随意在车边小便,刘某财一方酒后态度蛮横恶劣,双方发生争吵,随后刘某财……等人一起对张某、刘某明随意进行围殴”。此处的“随意进行围殴”是法院对“随意性”的认定基础。

辩护切入点提示:若被告人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害人先动手,则“随意性”可能被推翻——因为寻衅滋事罪要求行为人“无事生非”或“借故生非”,若被害人主动攻击,则冲突性质可能转化为互殴或故意伤害。本案中,被告人虽辩称“是刘某明先动手打人”,但法院未予采纳,原因在于:被告人未提供任何证据,而被害人陈述、证人罗某妮、余某卿的证言均证实是刘某财一方先辱骂并动手。

(三)分层辩护策略:从“随意性”的四个维度展开

第一层:行为起因的“无缘无故”性
寻衅滋事罪要求行为人的殴打行为缺乏社会相当性。本案中,被告人在公共场所小便后遭质疑,却“态度蛮横恶劣”引发冲突,法院认定其行为“随意”的基础在于:争吵系因被告人自身不当行为引发,其不仅未收敛,反而升级为暴力

第二层:行为对象的“随机性”
本案中,被告人并非针对特定对象,而是对“质问者”实施殴打,这种“随机选择”是“随意性”的重要特征。判决书明确“对张某、刘某明随意进行围殴”,强调行为对象的非特定性。

第三层:行为手段的“无所顾忌”性
被告人使用砖头、拳脚等工具,在公共场所实施暴力,造成“一人轻伤一级、一人轻伤二级”的后果。法院认为“情节恶劣”,正是基于其手段的极端性和场所的公共性。

第四层:因果关系的“强关联性”
被告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害人先动手,导致其“被害人先动手”的辩解无法推翻“随意性”认定。此处需注意:即使被害人确实先动手,若被告人后续反应明显超出必要限度(如持续追打、使用工具),仍可能被认定为“借故生非”的寻衅滋事行为。

(四)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责任认定:误工费计算方法的启示

判决书在民事赔偿部分,因原告未能提供纳税证明,法院“参照房地产中介服务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85317元/年的标准”计算误工费。辩护要点提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原告主张高额误工费(刘某明主张40万元、张某主张20万元)时,辩护律师应重点审查其收入证明的真实性、纳税记录的完整性。本案法院仅支持了刘某明10051.04元、张某934.98元的误工费,证明缺乏纳税证明的误工费主张将大幅缩水

三、结语与延展:如何构建有效的“随意性”抗辩体系

本案给刑事辩护律师的启示在于:“随意性”的认定需结合起因、对象、手段、后果综合判断。若被告人主张被害人先动手,必须在案发后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包括但不限于:

  1. 请求侦查机关调取现场监控录像
  2. 寻找目击证人并固定证言
  3. 对自身伤情进行及时鉴定(若被害人先动手,被告人可能同时受伤);
  4. 审查被害人陈述与证人证言是否存在矛盾(如本案中,被害人刘某明、张某的陈述与证人余某卿、罗某妮的证言是否一致?)。

进一步行动建议:若您正在代理类似案件,应立即申请召开庭前会议,对“随意性”的证明标准提出异议,要求公诉机关提供“被害人先动手”的排除性证据。同时,可检索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第71号(毛某强寻衅滋事案),其中明确“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的认定规则。


作者: 博超,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
来源: 裁判文书网,案号:(2017)粤0307刑初176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