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发布时间:2026-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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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从授权链看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举证责任分配

一、核心价值:破解权利来源证明难题

在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中,权利来源的证明是诉讼的基石。本案作为一起典型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纠纷,揭示了原告在主张权利时,如何通过完整的授权链证明自身享有独占性专有使用权,以及法院如何认定权利归属。该案判决不仅厘清了录音制作者权人与被授权人之间的举证责任,更为数字音乐版权维权提供了清晰的路径指引。

二、争议焦点:权利来源的证明与举证责任分配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原告淘宝公司是否享有涉案音乐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被告腾讯公司是否构成侵权。被告辩称“原告并未取得涉案歌曲合法完整的授权,不享有相应诉权”,而原告则通过提交实体出版物、著作权证明书、授权合约等证据,构建了完整的权利链条。

(一)权利归属的初步证明:实体出版物与名称变更的衔接

法院认定,原告提交了涉案118张音乐专辑的实体出版物,封底显示的权利人名称历经多次变更,但原告提供了台湾地区经济主管部门的核准文件,证明了“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前身的名称演变过程。法院据此认为:“在无相反证明的情况下,本院认定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是上述《领悟》等107张音乐专辑的录音制作者,享有相应的录音制作者权。”

具体方法:权利人应保存完整的权利证明文件,包括实体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商标注册证等。当权利主体发生变更时,需提供工商变更登记、合并协议、名称核准文件等,以证明权利主体的连续性。

(二)授权范围的证明:授权书与附件清单的对应关系

原告提交了2014年6月18日滚石公司与原告签订的《著作权独家授权合约》,以及2015年5月14日出具的《授权书》,明确授权内容为“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性质为“独家授权”,授权区域为“中国大陆地区”,授权期限为“2014年1月10日至2017年3月31日”。法院经查看附件,确认涉案118张专辑及相应歌曲均包含在该授权书的附件中。

具体方法:被授权人应确保授权书明确记载授权内容、性质、区域、期限,并附有具体的授权作品清单。授权书应经双方签署,必要时可办理公证或认证手续。

(三)特殊专辑的权属证明:著作权证明书的补充作用

对于部分专辑,如《爱我久久》、《重逢齐豫民歌精选》等,封底显示的权利人名称与滚石公司名称不完全一致。原告提交了台湾著作权保护协会出具的《著作权证明书》,证明上述专辑内录音制品的著作权为滚石公司所享有。法院据此认定:“在无相反证明的情况下,本院认定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享有《格格Blue》、《爱我久久》等11张音乐专辑的录音制作者权。”

具体方法:当实体出版物上的署名存在模糊或不一致时,权利人可申请著作权保护协会等专业机构出具证明书,或者提供其他能够证明权利归属的补充证据,如创作合同、版权登记证书等。

三、举证责任的分配与法院的认定标准

法院在判断权利来源时,遵循了“初步证据+相反证据”的规则。原告提交了实体出版物、授权书、著作权证明书等初步证据,法院即认定原告为适格主体。被告虽抗辩原告未取得完整授权,但未能提供相反证据,故法院采纳了原告的主张。法院指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四、延展与行动建议

本案判决体现了法院对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中权利来源证明的严格审查标准,同时也为权利人维权提供了可复制的路径。对于数字音乐、影视、文学等领域的版权方,建议:

  1. 建立完整的权利档案:保存从原始权利人、中间授权方到最终被授权人的全套授权文件,包括合同、授权书、附件清单、变更证明等。
  2. 及时办理权利登记:对于新创作的作品,尽快进行著作权登记,以固定权利归属。
  3. 公证取证:发现侵权行为后,及时通过公证机关对侵权事实进行固定,避免证据灭失。
  4. 合理选择诉讼策略:对于同一侵权主体针对不同专辑的侵权行为,可考虑合并起诉,以降低维权成本。

五、结语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的核心在于权利来源的清晰与完整。本案中,原告通过层层递进的证据链,成功证明了自身权利的合法性,最终获得法院支持。这启示我们:在版权交易中,每一份授权文件都应严谨规范,每一次权利变更都应留有痕迹,唯有如此,才能在侵权诉讼中立于不败之地。


作者:博超,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6)粤0305民初2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