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发布时间:2026-08-22
#辩护 #商标保护 #假冒注册商标罪 #刑事辩护

深圳假冒注册商标罪中“同一种商品”认定辩护要点分析

在刑事辩护中,商标犯罪的“同一种商品”认定常成为控辩双方的核心争议点。本案中,辩护人主张“铝合金与铝型材不属同一种商品”,试图否定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这一争议不仅涉及商标法专业判断,更直接影响罪与非罪的界限。本文结合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2018)赣0921刑初124号判决书,深度剖析该辩护焦点的法律逻辑与实务应对。

一、争议焦点:商标法中的“同一种商品”如何界定?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要求“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其中,“同一种商品”的认定标准,是区分商标侵权与刑事犯罪的关键。本案中,辩护人博超律师提出,被告人刘某甲销售的“铝合金”与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注册的“铝型材”并非同一种商品,仅构成民法上的商标侵权,不构成刑事犯罪。

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指出:“铝合金属于铝型材,系同一种商品”。这一认定依据了《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及《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实践中,判断“同一种商品”需把握以下步骤:

  1. 核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注册商标的核定商品类别(如第6类“铝型材”);
  2. 比对实际商品与核定商品:看被控侵权商品是否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与注册商标核定商品相同;
  3. 参考普通消费者认知:是否足以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同一商品。

二、判决书原文论证:法院如何否定辩方主张?

法院在判决书第68页详细论述:

“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依法注册的‘凤铝’商标是知名商标,其标识有‘凤铝’中文加英文(拼音)、单纯的‘凤铝’中文或图标、或三者的组合,核定使用商品是第6类、第7类,第6类商品包括铝型材、金属门、窗等建筑材料、构件,被告人刘某甲擅自购买印有‘凤铝’中文、英文及图标的假冒注册商标贴在铝材上,并喷上‘凤铝’码,足以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且铝合金属于铝型材,系同一种商品,因此辩护人提出的该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三、具体辩护方法与步骤:如何有效挑战“同一种商品”认定?

若辩护律师希望在此焦点上突破,建议采取以下策略:

  1. 调取商品分类表:向法院提交《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证明“铝合金”与“铝型材”在分类表上可能分属不同类似群组,或存在显著差异;
  2. 举证商品物理属性差异:如铝合金的化学成分、加工工艺、用途(如建筑用型材与工业用型材)是否与注册商标核定商品完全一致;
  3. 引用在先判例或行政批复:收集商标评审委员会或法院在类似案件中对“同一种商品”的认定标准;
  4. 强调“普通消费者认识”:通过市场调查报告或消费者访谈,证明两者在普通消费者眼中并非同一商品。

本案中,法官直接依据“铝合金属于铝型材”这一概念从属关系作出认定,辩护人未提供分类表或专业鉴定意见,导致主张未被采纳。因此,辩护律师应更深入地结合证据规则,从分类学、商品属性、消费者认知等多维度挑战。

四、案件启示与行动建议

本案判决表明,在商标犯罪案件中,“同一种商品”的认定并非单纯法律问题,而是事实与法律的综合判断。辩护律师应尽早介入,在侦查阶段就引导办案机关查明商品属性,必要时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同时,对于从犯(如刘某乙)的辩护,应关注其客观行为量(如贴标重量、获利金额)是否达到升格条件,避免因主犯金额牵连而承担过重刑罚。

若您或身边人涉商标犯罪案件,建议第一时间咨询专业刑辩律师,固定证据,厘清法律定性,方可有效维护合法权益。

作者: 博超,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
来源: 裁判文书网,案号:(2018)赣0921刑初1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