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发布时间:2026-08-20
#专利保护 #垄断行为 #专利权滥用抗辩 #FRAND原则 #专利侵权

深圳专利侵权与垄断纠纷中专利权滥用抗辩要点解析

一、引言:标准必要专利的“双刃剑”效应

在知识产权领域,标准必要专利(SEP)无疑是争议焦点。专利权人通过将技术纳入标准,获得市场支配力,但若滥用这一地位,则可能构成垄断。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G公司诉A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案号:最高法知民终1331号)正是这一领域的重要判例。本案不仅涉及专利侵权的技术比对,更深层触及了专利权滥用抗辩的边界——即当专利权人未参与标准化组织,却主张专利构成标准必要专利时,法院如何平衡专利保护与反垄断规制。

本文将以该案判决书为素材,通过“以案说法”形式,从法律实务角度剖析专利权滥用抗辩的适用要点,为企业应对类似纠纷提供实操指引。

二、案件核心争议:专利权滥用抗辩的司法审查路径

1. 案件背景速览

  • 当事人:G公司(美国公司,专利权利人)诉A公司、A上海公司、某科技公司(原鸿某公司)、富某公司(深圳)、某通信公司。
  • 专利:发明专利“寻呼方法及装置”(专利号:9519****.3),G公司主张其为3GPP标准(GPRS/EDGE)的标准必要专利。
  • 诉讼请求:G公司索赔1.058亿元,主张A公司方等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使用侵权产品。
  • 一审、二审结果:均驳回G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法院认定涉案专利并非标准必要专利,被诉技术方案未落入专利保护范围。

2. 核心争议焦点:专利权滥用抗辩的认定

本案中,被诉侵权方(A公司方、某通信公司等)的抗辩逻辑紧扣“专利权滥用”三要素:

  • ① 专利是否构成标准必要专利:G公司主张专利被GPRS标准“被动采用”,但法院从技术领域、技术特征逐一比对,认定二者不对应,否定了其标准必要专利地位。
  • ② 未参加标准化组织的权利人是否受FRAND约束:法院明确,即使未参加3GPP,但若专利客观上被标准采用,仍应遵循公平、合理、无歧视(FRAND)原则,否则构成滥用。
  • ③ 侵权产品的技术比对:通过“对标”分析,确认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意见与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的陈述相互印证,G公司存在“禁止反言”情形。

3. 法院裁判逻辑的关键点

| 审查维度 | 法院认定 | 对专利权滥用抗辩的意义 | |----------|----------|------------------------| | 技术领域 | 涉案专利为“寻呼系统”,GPRS为“蜂窝系统”,二者本质不同 | 专利权人不得将保护范围扩展至不相关的技术领域 | | 技术特征对应性 | 公共频率、切换触发条件、请求使能信号等均不对应 | 专利与标准不符,专利权人不得主张“标准必要专利”地位 | | FRAND义务 | 即使未参加标准化组织,但专利若被标准采用,仍应受FRAND约束 | 专利权人拒绝按FRAND许可,可能构成市场支配地位滥用 | | 禁止反言 | 在无效程序中,G公司明确陈述“公共频率”是必要特征,诉讼中反悔,不予采纳 | 专利权人不得在无效程序与侵权诉讼中采取矛盾立场 |

三、实操指南:企业如何应对“专利滥用”指控

1. 被诉侵权方的抗辩策略:从“技术比对”到“滥用抗辩”

  • 第一步:技术特征比对(核心防御)

    • 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对标”分析,证明专利技术特征与标准技术方案不形成一一对应关系。
    • 利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的口审笔录、行政决定,固定专利权人的限缩性陈述(如本案中G公司承认“公共频率”是切换必要条件)。
    • 对比专利与现有技术的差异,主张专利属于“寻呼系统”而非“蜂窝系统”,避免被套用标准必要专利的认定规则。
  • 第二步:主张FRAND义务(反制攻击)

    • 即使专利被认定为标准必要专利,被诉方仍可主张权利人未履行FRAND义务,构成滥用。
    • 举证要点:权利人未主动披露专利、未提供合理许可条件、拒绝谈判、索要不合理许可费。
    • 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请求法院拒绝颁发禁令或调整赔偿额。
  • 第三步:举证“P信道”等可选方案未实施(事实抗辩)

    • 本案中,某通信公司通过公证取证证明中国现网未启用PBCCH/PCCCH信道,成功排除侵权。
    • 被诉方应重点收集:运营商实际部署的信令数据、行业标准文件中“可选”标记、技术蓝皮书记载的弃用历史。

2. 专利权人的“陷阱”与“红线”

  • 陷阱:过度主张标准必要专利

    • 若专利技术领域与标准不匹配(如本案的“寻呼系统”vs“蜂窝系统”),轻易主张标准必要专利,反被法院认定滥用,面临败诉风险。
    • 建议:在起诉前,委托独立第三方进行严谨的“标准必要性”分析,并固定专利与标准技术特征一一对应的证据。
  • 红线:违反FRAND原则

    • 即使专利被纳入标准,若权利人拒绝谈判、索要歧视性许可费,或未在合理时间内答复被许可方,均可能构成垄断。
    • 合规建议:主动向标准化组织披露专利信息;制定并公开FRAND许可条件;积极回应潜在被许可方的谈判请求。

四、实务问答:解答专利侵权与垄断纠纷中的常见问题

以下问答涵盖案件全过程及深圳地区常见咨询场景,供企业法务与律师参考。

关于专利权滥用抗辩的认定

  1. :在深圳,被诉专利侵权后,如何提出专利权滥用抗辩?
    :首先,收集证据证明专利与标准之间不存在对应关系(如技术领域不同、技术特征未形成一一对应)。其次,若专利被主张为标准必要专利,可要求权利人提供FRAND许可声明,并审查其是否履行了FRAND义务。本案中,深圳中院明确将“FRAND原则”延伸至未参加标准化组织的权利人,因此被诉方可主张权利人违反FRAND构成滥用。

  2. :专利权人未参加3GPP等标准化组织,其专利能否被认定为标准必要专利?
    :可以,但需满足“技术特征与标准技术方案一一对应”的条件。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即使未参加组织,只要专利技术方案确实被标准采用,仍可认定。但若权利人无法证明该对应性,则不得主张标准必要专利地位。

  3.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如何证明专利技术领域与标准技术领域不同?
    :可参考本案的论证路径:援引专利说明书的背景技术、发明目的;对比专利主题名称与标准文件中的术语差异(如“寻呼机”vs“移动台”);引用专利无效宣告决定中关于“不同技术领域”的认定;提供同族专利在域外被驳回或被认定为不同领域的司法判决。

  4. :专利权人在无效宣告程序中的陈述,在侵权诉讼中能否被推翻?
    :根据“禁止反言”原则,不能。本案中,G公司在无效程序中明确承认“公共频率”是切换的必要技术特征,但在诉讼中反悔,法院不予采纳。因此,被诉方应重点关注专利无效口审笔录、行政决定书,固定权利人的限缩性陈述。

  5. :在深圳,代工企业(如本案的富某公司)被诉专利侵权,能否主张“专利权滥用”作为抗辩?
    :可以。代工企业可主张其行为属于按委托人指示生产的代工行为,不构成独立侵权。同时,若代工产品符合标准,代工方可援引权利人未履行FRAND义务作为抗辩,要求法院驳回禁令或调整赔偿。本案中,法院认定代工方未构成侵权,因专利与标准不对应。

关于技术比对与鉴定

  1. :如何证明专利技术特征与标准特征不存在“一一对应关系”?
    :需委托专业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对标”分析。本案中,鉴定意见指出专利权利要求2、9、27的技术特征与GPRS标准对应的特征存在以下区别:①公共频率存在与否(专利有“公共频率”,GPRS标准无);②切换触发条件不同(专利以“控制站标识信息改变”为充分必要条件,GPRS标准还需考虑信号强度);③请求使能信号的功能不同(专利承载双向资源,GPRS标准仅承载上行资源)。

  2. :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意见与当事人自行委托的鉴定意见,法院如何采信?
    :法院会综合审查。本案中,法院未采纳G公司单方委托的鉴定意见,理由是:该鉴定意见涉及法律适用的判断(如权利要求解释、侵权认定),法院应独立作出评判。而法院委托的鉴定意见(工信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虽指出部分对应关系,但最终结论仍以法院认定为准。

  3. :在深圳,如何获取“P信道”未部署的证据?
    :可参考某通信公司的做法:委托公证机构,在多个地点使用软件抓取手机与基站的通信信令,证明网络未使用PBCCH/PCCCH信道。同时,可引用行业标准中的“可选”标记(如3GPP TS44.060规定“网络永不应当启用PBCCH和PCCCH”),以及行业出版物(如《GPRS网络信令实例详解》)的记载。

关于FRAND义务与损害赔偿

  1. :未参加标准化组织的专利权利人,是否必须受FRAND原则约束?
    :本案中,法院明确回答“是”。理由:标准必要专利具有公共属性,为避免权利人劫持,即使未参加组织,但若专利被标准采用,实施人可要求权利人履行FRAND义务。否则,权利人不得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2. :在深圳,专利权人索要的许可费过高,被诉方如何主张滥用?
    :首先,要求权利人提供其向其他第三方许可的协议(本案中法院责令G公司提交了44份协议)。其次,可聘请经济学专家出具报告,证明权利人索要的许可费远超合理范围(如堆叠许可费)。最后,援引《反垄断法》第55条,主张权利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3. :标准必要专利侵权诉讼中,法院如何确定损害赔偿额?
    :若认定专利为标准必要专利,法院会依据FRAND原则确定许可费,而非普通侵权的“所失利润”或“侵权获利”。本案中,法院虽未认定专利为标准必要专利,但明确“若构成,应依据FRAND计算”。赔偿额计算因素包括:专利在标准中的贡献度、可比协议、市场价值等。

  4. :在深圳,被诉方能否以“专利许可谈判尚未结束”为由,主张不构成侵权?
    :可以,但需满足要件:被诉方有谈判意愿,且已主动提出合理许可条件。本案中,虽G公司称未与A公司谈判,但A公司方在诉讼中多次表达和解意愿,法院在调解阶段曾组织双方报价。若被诉方恶意拖延谈判,则可能被认定侵权并承担高额赔偿。

关于程序性操作

  1. :在深圳,如何申请对专利侵权产品进行证据保全?
    :可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要求提取被诉产品的技术文档、源代码、通信信令等。本案中,G公司曾申请对A公司方的财务账册进行保全,但A公司方未提交,法院最终通过海关记录认定代工事实。建议:申请保全时,明确保全对象的范围、地点、保存方式,并提供担保。

  2.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与侵权诉讼如何衔接?
    :在侵权诉讼中,若被告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法院可中止审理(但本案中,专利经历了多次无效宣告,法院未中止)。若专利被宣告无效,侵权诉讼将驳回。若部分无效,则需重新确定保护范围。建议:被诉方应尽早提起无效宣告,并利用口审程序固定权利人的限缩性陈述。

  3. :在深圳,如何应对“标准必要专利”的禁令申请?
    :可主张权利人未履行FRAND义务,请求法院拒绝颁发禁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被诉方在谈判中无过错,且已提出合理许可条件,法院应不予支持禁令。同时,可援引《反垄断法》第17条,主张禁令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关于地域与行业特点

  1. :深圳地区的通信企业,如何防范标准必要专利侵权风险?
    :深圳是通信产业聚集地,企业应建立专利预警机制:①定期检索涉及GPRS、LTE、5G等标准的标准必要专利清单;②加入专利池或标准化组织,参与交叉许可;③在产品开发前,进行“对标”分析,避免使用与专利技术特征对应的标准方案;④保留与专利权人的谈判记录,证明善意实施。

  2. :在深圳,代工企业被诉专利侵权,能否主张“代工豁免”?
    :本案中,法院明确代工行为不同于制造行为。若代工方按委托人指示生产,且产品最终归委托人所有,则代工方不构成侵权。但需注意:代工方应审查委托人是否已获得专利许可,或产品是否落入专利保护范围。若代工方明知侵权仍加工,则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3. :深圳市龙华区的企业,如何应对海外专利权人的标准必要专利诉讼?
    :龙华区是华为、富士康等企业聚集地,此类诉讼频发。建议:①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律师,分析专利是否构成标准必要专利;②申请对专利无效宣告,固定权利人的限缩性陈述;③利用“FRAND”抗辩,主张权利人未履行义务;④若涉及跨境诉讼,可申请法院中止审理,等待海外判决。

  4. :在深圳,企业如何证明专利不属于“标准必要专利”?
    :可委托专业机构出具“技术特征比对报告”,证明专利与标准之间缺乏对应性。本案中,法院的比对标准是“技术特征是否形成一一对应关系”,可从以下方面入手:①专利主题名称与标准术语不同;②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如公共频率、切换触发条件)在标准中不存在;③专利说明书中的实施例与标准实施方式不同。

  5. :在深圳,律师如何代理标准必要专利侵权案件,提高胜诉率?
    :策略建议:①重点攻破“技术特征比对”环节,通过司法鉴定、专家证人反驳权利人的“对标”主张;②深挖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的陈述,主张“禁止反言”;③强调权利人未履行FRAND义务,构成滥用;④利用“P信道”等可选方案的未实施事实,否定侵权;⑤若涉及代工或销售,主张“代工豁免”或“合法来源”抗辩。

关于反垄断与滥用

  1. :专利侵权与垄断行为有何区别?
    :专利侵权是民事纠纷,垄断行为是反垄断规制范畴。本案中,专利权滥用抗辩的核心在于:权利人是否利用专利地位,实施劫持、堆叠许可以及拒绝FRAND谈判。若构成,则可能触发《反垄断法》第55条。但需注意,垄断的认定门槛较高,通常需要证明市场支配地位。

  2. :在深圳,如何认定专利权人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需证明:①专利在相关市场具有支配地位(如标准必要专利的不可替代性);②权利人实施了滥用行为(如拒绝许可、索要不合理高价、搭售、歧视性条件);③行为排除、限制了竞争。本案中,G公司未参加标准化组织,但其专利若被认定为标准必要专利,仍可能被认定支配地位。

  3. :被诉方能否以“专利权人未公开专利信息”为由,主张滥用?
    :可以,但需结合具体案情。本案中,G公司未向3GPP披露专利,被诉方据此主张其未履行FRAND义务。法院在裁判中未直接支持该点,但在分析FRAND义务时,将“披露”作为考量因素之一。建议:被诉方应收集权利人是否在标准化文档中公开专利信息的证据。

  4. :在深圳,企业如何应对“专利蟑螂”的滥用诉讼?
    :专利蟑螂(NPE)通常不实施专利,仅通过诉讼索取许可费。应对策略:①主张其未履行FRAND义务,请求法院拒绝禁令;②挑战专利有效性,通过无效宣告程序清除专利;③反诉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主张恶意诉讼;④利用“技术比对”证明专利未覆盖标准。

  5. :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费是否受“堆叠效应”约束?
    :是的。本案中,法院指出“避免专利许可使用费堆叠问题”是FRAND原则的目的之一。若多个标准必要专利权利人分别索要过高许可费,可能导致总许可费超过产品合理利润,构成滥用。被诉方可申请法院调整许可费,要求各权利人合理分配。

关于证据与策略

  1. :在深圳,如何收集“专利权人未履行FRAND义务”的证据?
    :重点收集:①权利人未向标准化组织披露专利的声明;②权利人拒绝谈判或延误谈判的通信记录;③权利人索要的许可费与其他可比协议(如本案中G公司提交的44份协议)的对比差异;④权利人是否在诉讼中提出禁令威胁。

  2. :被诉方能否主张“现有技术抗辩”来否定专利侵权?
    :可以。本案中,A公司方曾提出现有技术抗辩,主张GSM技术方案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已公开。但法院在认定专利与标准不对应后,未再审查该抗辩。实操中,被诉方应提供:①专利申请日前的公开出版物(如GSM标准文档);②证明被诉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同或等同的对比分析。

  3. :在深圳,如何申请法院对专利侵权案件进行技术调查?
    :可申请法院委托技术调查官参与。本案中,最高法技术调查官杨继彬参与了审理。技术调查官可协助法官理解技术事实,出具技术审查意见。被诉方应积极配合,提供技术资料,并申请技术调查官对关键问题进行质询。

  4. :专利侵权诉讼中,如何利用“等同侵权”原则扩大保护范围?
    :等同侵权需满足“三基本一容易”标准。但本案中,G公司未主张等同侵权,因其主张专利为标准必要专利,直接要求“字面对应”。若被诉技术方案存在差异,权利人可主张“等同”,但需警惕“禁止反言”限制——若在无效程序中放弃过该技术方案,则不得再主张。

  5. :在深圳,企业如何搭建专利侵权防御体系?
    :建议:①建立专利预警平台,定期检索标准必要专利;②参与标准化组织,提前获取专利信息;③在研发阶段进行“自由实施分析”(FTO),规避侵权风险;④与供应商、代工方签署知识产权保证条款;⑤保留与专利权人的谈判记录,证明善意实施。

关于本案的启示

  1. :本案对通信企业最大的启示是什么?
    :切勿将“寻呼系统”专利错误主张为“蜂窝系统”标准必要专利。技术领域判断是标准必要专利认定的基石。企业应确保专利的技术方案与标准的技术方案在技术领域、技术特征上严格对应,否则将面临败诉风险。

  2. :本案中,G公司败诉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①专利技术领域(寻呼系统)与GPRS标准(蜂窝系统)不同;②权利要求2、9中隐含的“公共频率”特征在GPRS标准中不存在;③切换触发条件不同;④请求使能信号的功能不同;⑤G公司在无效程序中存在限缩性陈述,构成“禁止反言”。

  3. :在深圳,企业如何避免落入“专利劫持”陷阱?
    :①不轻易承认专利的标准必要地位;②要求权利人提供“对标”分析报告;③主动提起无效宣告,挑战专利有效性;④向法院申请“FRAND许可费”裁定;⑤若权利人索要不合理高价,可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

  4. :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对“FRAND原则”的适用有何创新?
    :首次明确:未参加标准化组织的专利权人,其专利若被标准采用,也应受FRAND原则约束。这填补了规则空白,避免了非成员权利人利用标准劫持实施人。

  5. :在深圳,代工企业如何应对专利侵权诉讼中的“代工抗辩”?
    :代工企业应提供:①代工合同,证明产品由委托人设计;②技术文档,证明产品符合委托人要求;③产品最终归属的证据(如出口记录、销售发票)。若代工企业仅按委托人指令生产,不构成侵权;若代工企业明知侵权仍加工,则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6. :本案中,法院如何认定“P信道”未实施?
    :通过公证取证,在多个地点抓取信令,证明网络未使用PBCCH/PCCCH信道;引用3GPP标准中“网络永不应当启用PBCCH和PCCCH”的强制规定;引用行业出版物《GPRS网络信令实例详解》的记载,形成完整证据链。

  7. :在深圳,企业如何利用“禁反言”原则锁定专利权人?
    :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权人往往会对权利要求进行限缩解释以维持有效,这些陈述应被固定。诉讼中,被诉方应援引该陈述,主张专利权人不得再主张相反范围。本案中,G公司在无效程序中承认“公共频率”是必要特征,诉讼中反悔,法院不予采纳。

  8. :本案中,G公司主张的1.058亿元赔偿为何被驳回?
    :核心原因是法院认定专利并非标准必要专利,被诉产品未落入保护范围,故侵权不成立。此外,G公司主张的赔偿计算方式(基于出口数量、约定许可费)因缺乏侵权基础,未获支持。

  9. :在深圳,企业如何证明“专利技术特征与标准特征不对应”?
    :可委托专业机构出具“技术特征比对表”,逐项对比。例如:专利权利要求2的“公共频率”特征,在GPRS标准中对应的是BCCH频率,但BCCH是下行广播信道,而专利的公共频率支持上行、下行双向传输,且在不同小区中“处处相同”,BCCH频率在不同小区中不同。通过此类细节差异,证明不对应。

  10. :本案对跨境电商企业有何警示?
    :本案中,G公司通过深圳海关保全了A公司方的出口记录。建议跨境电商企业:①在出口前,分析目标市场专利风险;②保留专利许可证明;③若被诉侵权,积极应诉,利用“权利滥用”抗辩。

  11. :在深圳,律师如何代理权利人提起标准必要专利侵权诉讼?
    :建议:①提前进行“标准必要性”分析,确保专利与标准对应;②收集专利被纳入标准的证据(如ETSI声明、标准文档引用);③收集被诉产品符合标准的证据(如检测报告、认证证书);④谈判阶段,保留合理的FRAND许可条件;⑤诉讼中,主张“对标”推定,请求法院适用禁令。

  12. :本案中,法院为何不采纳G公司单方委托的鉴定意见?
    :法院认为,该鉴定意见涉及法律适用(如权利要求解释、侵权认定),法院应独立判断。此外,鉴定意见与专利无效程序中的陈述存在矛盾,且未覆盖所有技术特征。因此,法院仅将其作为参考,未作为定案依据。

  13. :在深圳,企业如何应对“域外专利”在中国的主张?
    :本案中,G公司以美国同族专利在美国的诉讼结果主张,但法院未采纳。域外专利的法律状态、判决结果,仅可作为参考,不影响中国法院对专利权的独立判断。被诉方应重点分析中国专利的权利要求,而非域外判决。

  14. :本案中,法院如何认定“单侧主体实施专利”是否构成侵权?
    :A公司方主张,方法权利要求(如权利要求27)需要寻呼机、基站等多个主体实施,无单一主体完整实施。但法院明确:无任何一方完整实施,并非一概不侵权,需结合具体方法判断。但在本案中,因专利与标准不对应,未进一步分析。实操中,被诉方应主张“多主体实施”不构成直接侵权,除非存在“共同侵权”。

  15. :在深圳,企业如何利用“标准必要专利”的FRAND义务进行反制?
    :若权利人主张标准必要专利侵权,被诉方应:①要求权利人提供FRAND许可条件;②主动提出合理许可费,并保留记录;③若权利人拒绝,可向法院申请裁定许可费;④若权利人申请禁令,可主张其滥用,请求法院驳回。

  16. :本案中,法院为何认定“GPRS标准与寻呼系统”属于不同技术领域?
    :理由包括:①主题名称不同(“寻呼机”vs“移动台”);②发明目的不同(专利解决单向寻呼不可通信问题,GPRS标准是蜂窝系统的分组数据扩展);③技术名词定义不同(《通信科学技术名词》区分了“寻呼系统”和“蜂窝系统”);④专利无效程序决定认定不同;⑤商业计划书表明专利应用领域为“寻呼系统”。

  17. :在深圳,企业如何避免在专利无效程序中陷入“禁止反言”陷阱?
    :在无效程序中,专利权人应谨慎陈述,避免过度限缩。若需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应明确其与诉讼中主张的对应关系。建议:保留原始申请文件,对比修改前后的范围,避免放弃不必要的技术方案。

  18. :本案中,法院如何认定“请求使能信号”的技术特征?
    :通过专利无效程序中的陈述,G公司明确“请求使能信号”对应切换最后一步(C2上发送本地频率装入命令码和时隙分配命令码)。因此,该特征与GPRS标准中“分组上行分配”消息不同,后者仅承载上行资源,专利的“请求使能信号”承载双向资源。

  19. :在深圳,企业如何应对“专利侵权诉讼”中的“技术比对”困境?
    :建议:①聘请技术专家,分析专利权利要求与标准文档的差异;②申请法院委托技术调查官或司法鉴定;③利用“禁反言”原则,限制权利人的解释空间;④若产品符合标准,但标准与专利不对应,应重点证明“标准未采用专利”而非“产品未实施标准”。

  20. :本案对“专利池”模式有何影响?
    :本案中,G公司未加入专利池,但法院仍要求其受FRAND约束。这意味着,专利池模式(如Avanci、HEVC Advance)的成员,若专利被标准采用,池内许可条件若不合理,也可能被认定为滥用。建议专利池运营方:公开许可条件,接受FRAND审查,避免被诉滥用。


博超,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