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商业诋毁的“雷区”为何总在虚假宣传和知识产权滥用中引爆?
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企业之间的“口水战”屡见不鲜,尤其是通过虚假宣传诋毁竞争对手商誉的行为,已成为不正当竞争的高发区。当一方利用知识产权(如专利、商标)作为武器,或通过夸大、片面的信息误导公众,不仅可能构成虚假宣传,更可能触及商业诋毁的法律红线。本文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查的“某某(惠州)公司丙”与“某某公司甲”商业诋毁纠纷案,深度剖析虚假宣传与知识产权滥用场景下的商业诋毁认定标准,为企业和从业者提供合规指引。
二、核心法条与裁判规则:商业诋毁的根本要件
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
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2.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意见:根本要件是“误导方式+损害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1)最高法民申6512号裁定中明确指出:认定是否构成商业诋毁,其根本要件是相关经营者之行为是否以误导方式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商品声誉造成了损害。 这一规则确立了商业诋毁认定的核心框架——具有误导性的信息传播,无论信息是否完全虚假,只要足以导致消费者产生错误认知并损害竞争方商誉,即构成违法。
三、案情回顾:一场“对比视频”引发的200万赔偿
1. 基本事实
- 原告:某某公司甲(以下简称公司甲),激光电视产品制造商。
- 被告:某某(惠州)公司丙(以下简称公司丙),与公司甲存在直接竞争关系。
- 行为:公司丙在其微博、抖音短视频中发布被诉侵权视频,内容包含“激光电视见光死”“观看角度小”“漏光”“安装无从下手”“被安装过程击倒”等表述。
- 争议焦点:上述视频内容是否构成商业诋毁?
2. 审判历程
| 程序 | 审理法院 | 判决结果 | 关键认定 | |------|----------|----------|----------| | 一审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2民初259号 | 构成商业诋毁,赔偿50万元 | 视频包含虚假信息和误导性信息,损害公司甲商誉 | | 二审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鲁民终38号 | 维持定性,赔偿增至200万元 | 强调片面、不准确信息同样构成误导 | | 再审审查 | 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6512号 | 驳回再审申请 | 明确“误导方式”是根本要件,视频表达方式不当 |
四、法律分析:商业诋毁认定的五个关键维度
1. 误导性信息的范围:不仅包括虚假信息,还包括片面、不完整的信息
法院指出,即便公司丙声称的“激光电视存在一定问题”是真实的,但其采取片面夸大的表达方式(如只强调不足、忽略免费安装服务等优势),同样构成误导。只讲坏话、不讲好话的不客观对比,本质上就是虚假宣传的一种变体。
2. 对比评论的界限:诚实信用原则与客观中立义务
作为同业竞争者,对他人商品进行对比评论或批评时,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做到客观、真实、中立。不能为了自身利益而捏造或放大竞争对手的弱点,更不能通过情绪化、戏剧化的表达(如“被安装过程击倒”)来博取眼球。
3. 知识产权滥用的特殊风险:维权还是诋毁?
在知识产权纠纷中,常常出现一方利用专利、商标或著作权作为“武器”,通过发送侵权警告函、发布对比广告、向媒体举报等方式打击竞争对手。如果这些行为缺乏事实依据或超出合理范围,就可能构成“知识产权滥用”,进而转化为商业诋毁。例如,在未取得最终生效判决前,公开宣称对方“侵权”“抄袭”,并散布不实信息,极易被认定为诋毁。
4. 损害后果的推定:只要存在误导消费者购买决策的可能性
法院不要求证明实际销售额下降等具体损失,只要行为容易导致消费者对相关商品产生错误认识,进而影响消费者决定,即可认定对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造成了负面影响。潜在客户流失、品牌信任度下降等痛点,是法院考量的重要因素。
5. 平台责任与证据保全:微信公众号、抖音、微博上的“快照”维权
本案中,公司甲通过公证取证固定了公司丙在微博和抖音上发布的视频内容。在知识产权滥用和虚假宣传纠纷中,电子证据的保全至关重要。企业应定期监测网络平台上的竞品言论,一旦发现涉嫌诋毁的内容,立即进行时间戳、公证或区块链存证,防止对方删除后无法举证。
五、实务痛点与风险防范:企业必知的避坑指南
1. 对比广告的“雷区”清单
- ❌ 绝对化用语:“最好”“唯一”“第一”等(可能违反《广告法》)。
- ❌ 片面比较:只列优点不列缺点,或只对比对方劣势。
- ❌ 无依据的技术评价:未提供权威检测报告就断言“见光死”“漏光”。
- ❌ 情绪化表达:使用“无从下手”“被击倒”等主观暗示。
- ✅ 正确做法:基于客观数据、第三方测试报告进行对比,同时注明信息来源和局限性。
2. 知识产权维权中的“反诉”风险
如果企业是专利权人,在发送侵权警告函或发布维权声明时,务必确保权利稳定且侵权事实清晰。否则,被警告方可能反诉“商业诋毁”或“不正当竞争”。例如,在深圳市南山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某科技公司因在未取得专利生效判决前,向客户群发“侵权告知函”,被法院认定构成商业诋毁。
3. 证据链的构建:从“发现”到“固定”
- 发现阶段:设置关键词监控(如“某某公司甲 激光电视 问题”)。
- 固定阶段:通过公证处或可信时间戳平台对网页、视频、聊天记录等进行取证。
- 维权阶段: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禁令),要求立即删除侵权内容。
六、20-50组相关问答(含深圳地区及常见咨询场景)
Q1:我在深圳市福田区开了一家电商公司,竞争对手在抖音上发视频说我们产品“质量差、售后垃圾”,但并没有具体证据,这算商业诋毁吗?
A:算。只要视频内容整体具有误导性,导致消费者对我们产生负面印象,就构成商业诋毁。建议立即公证取证,并发送律师函。
Q2:我是深圳南山区一家科技公司的法务,我们被竞争对手起诉商业诋毁,对方说我们发布的对比广告“片面夸大”了他们的缺点,但我们说的都是事实,怎么办?
A:事实未必免责。法院会审查表达方式是否客观、全面。如果你们只强调对方缺点,忽略其优点,且未提供充分证据,很可能被认定为误导。建议委托专业律师评估。
Q3:在深圳市宝安区,某公司打着“知识产权维权”的旗号,向我们的客户群发邮件说我们侵犯其专利权,但专利根本没生效,这算不算滥用?
A:算。这种行为属于“知识产权滥用”,可能构成商业诋毁。可以收集邮件、转发记录,并起诉对方不正当竞争,索赔经济损失。
Q4:我们公司被竞争对手在微博上发帖诋毁,说我们的产品“见光死”“漏光”,但我们已经做了公证,现在起诉需要准备哪些证据?
A:主要证据包括:①公证的微博截图/视频;②证明双方竞争关系的材料(经营范围、产品类别);③证明诋毁内容虚假或误导的第三方检测报告、用户评价等;④因诋毁行为导致商誉受损的证据(如客户流失记录、合同取消证明)。
Q5:我是深圳市罗湖区一家小企业主,经常在微信朋友圈转发竞品负面信息,会不会有风险?
A:有极大风险。只要转发内容涉及对竞争对手的不实或片面评价,就可能构成商业诋毁。建议不要轻易转发未经核实的信息,尤其是涉及“烂”“差”“骗”等词汇。
Q6:法院认定商业诋毁的赔偿金额一般是多少?
A: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7条,赔偿额包括实际损失、侵权获利或法定赔偿(最高500万元)。本案中,二审法院从50万改判到200万,主要考虑了侵权视频的传播范围、恶意程度以及公司甲的维权成本。
Q7:在深圳市龙华区,我们公司被同行在抖音上发布“对比测评”视频,说我们的产品不如他们,但视频经过剪辑,明显不客观,我们该怎么维权?
A:立即向抖音平台投诉要求下架,同时向深圳市龙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并考虑起诉至辖区法院(如深圳知识产权法庭管辖)。关键要证明视频的“片面性”和“误导性”。
Q8:如果对方在商业诋毁中使用了“专利侵权”的虚假指控,这属于知识产权滥用吗?
A:属于。尤其当对方明知专利无效或权利不稳定,仍以此为由进行公开指责,就构成“知识产权滥用+商业诋毁”的双重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诚实信用原则)和第11条维权。
Q9:被诉商业诋毁后,我能以“言论自由”或“消费者评价”为由抗辩吗?
A:不能。商业诋毁案件中,行为人是“经营者”而非普通消费者,且内容是为竞争目的而发布,不属于言论自由范畴。即使作为消费者,恶意捏造虚假差评也可能构成侵权。
Q10:在深圳市坪山区,我们公司是做智能家居的,某竞争对手在公众号上发文章说我们“抄袭设计”,还附上对比图,但实际上我们有独立设计,这算诋毁吗?
A:算。如果对方未取得法院或行政机关的侵权认定,就公开宣称“抄袭”,属于误导性信息,可以直接起诉。建议收集文章截图、设计图纸的原创证明,并委托律师发函。
Q11:商业诋毁案件中的“误导性”如何具体判断?
A:法院会综合以下因素:①信息内容是否完整、客观;②表达方式是否夸大、情绪化;③受众是否可能产生错误认知;④是否直接指向竞争对手的特定商品或服务;⑤对竞争对手商誉的负面影响程度。
Q12:我们公司被起诉后,一审判决赔偿50万,我们不服上诉,二审改判200万,为什么差距这么大?
A:通常二审法院会更全面审查侵权行为的恶意程度、持续时间、传播范围以及受害方的维权成本。本案中,二审法院认为公司丙的侵权视频在抖音、微博上广泛传播,影响恶劣,且公司甲为维权支出了高额公证费、律师费,因此大幅提高赔偿额。
Q13:在深圳市盐田区,我们公司刚收到竞争对手的律师函,说我们发布的对比广告违法,我们应该怎么回应?
A:不要立即删除,先请专业律师评估广告内容是否确实存在误导性。如果确实有可能违规,主动删除并道歉可以减少法律责任;如果内容合法,可以回复对方要求其提供证据,否则说明属于恶意骚扰。
Q14:商业诋毁和虚假宣传有什么区别?
A:虚假宣传是指经营者对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如自夸);商业诋毁是指针对竞争对手的虚假或误导性信息(如贬低)。
Q15:在深圳市光明区,我们公司是行业龙头,另一个小公司经常在论坛发帖说我们“垄断”“价格欺诈”,但没提具体产品,这算诋毁吗?
A:如果帖子的内容整体上损害了公司的商业信誉,即使不直接指向具体产品,也可能构成商业诋毁。建议固定证据,并分析其是否具有明确指向性。
Q16:我们公司被诉商业诋毁,但我们已经删除了相关内容,还需要赔偿吗?
A:删除行为可以减轻侵权后果,但无法免除之前已经造成的损害。法院仍然会考量删除前的传播范围和影响,可能判决赔偿,但金额会酌情降低。
Q17:在深圳市大鹏新区,我们公司准备起诉竞争对手商业诋毁,但不知道应该去哪个法院?
A: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民事诉讼管辖规定,一般由侵权行为地(如发布地、传播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深圳地区的此类案件通常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深圳知识产权法庭集中管辖。
Q18:什么是“知识产权滥用”在商业诋毁中的典型表现?
A:典型表现包括:①在未取得专利或商标有效确认的情况下,公开宣称他人侵权;②向媒体或客户发送夸大或虚假的侵权警告函;③利用诉讼或行政投诉程序,恶意散布不实信息。
Q19:我们公司被竞争对手在百度贴吧上发帖诋毁,帖子下面还有大量水军跟帖,怎么取证?
A:通过公证处对贴吧页面进行逐页截图,包括发帖时间、内容、跟帖评论、楼主信息等。如果涉及水军,可以申请法院向百度公司调取IP地址,进一步追溯。
Q20:在深圳市龙岗区,我们公司是做医疗器械的,同行在展会上发放宣传册,上面说我们产品“安全性不达标”,但实际我们有第三方认证,这怎么办?
A:立即收集宣传册实物,并申请公证。然后向展会主办方投诉,同时向深圳市龙岗区市场监管局举报,并考虑起诉商业诋毁。建议委托律师调查对方是否构成虚假宣传。
Q21:商业诋毁案件中的“商誉”如何量化?
A:实践中,法院会参考公司的品牌价值、盈利能力、市场份额、客户评价等。但更多是通过实际损失(如合同取消、订单减少)或侵权方获利来推算。如果没有直接证据,法院会适用法定赔偿。
Q22:我们公司因竞争对手的诋毁导致订单丢失,但客户不愿出庭作证,怎么办?
A:可以申请法院向客户调查取证,或者提供客户流失的间接证据(如财务数据、邮件往来等)。如果客户有书面材料(如拒绝订单的理由),即使不出庭,也可作为书证。
Q23:在深圳市前海合作区,外资企业被中方企业通过社交媒体诋毁,适用中国法律吗?
A: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中国境内具有普遍效力,不论内资外资。只要侵权行为发生在境内(如发布平台服务器在中国或内容面向中国消费者),即可适用。
Q24:公司内部员工在个人社交账号上发布竞争对手的负面信息,公司需要负责吗?
A:如果员工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如以公司名义发布)或公司存在管理疏忽,公司可能需要承担责任。建议制定员工社交媒体规范,禁止擅自发布与竞品有关的内容。
Q25:在深圳市坪山区,我是一家初创公司的创始人,刚发现竞争对手在抖音上发视频说我们“抄袭他们的设计”,但实际上我们已在申请专利,我应该起诉还是先发律师函?
A:建议先发律师函要求对方删除并道歉,如果对方拒绝,立即起诉。同时,可以申请行为保全(禁令),要求法院责令平台下架视频,防止损失扩大。
Q26:商业诋毁案件中的“误导性”是否包括“断章取义”?
A:包括。断章取义地引用第三方报告、用户评价等,只截取对竞争对手不利的部分,也属于误导性信息,可能构成商业诋毁。
Q27:我们公司被竞争对手在微信公众号上发文诋毁,但公众号是第三方运营的,我们能起诉第三方平台吗?
A:如果第三方平台在收到通知后未及时删除,可能需要承担间接责任。但主要责任人是发布内容的竞争对手。建议同时起诉竞争对手和平台,要求平台提供发布者信息。
Q28:在深圳市南山区,某公司用“对比实验”视频展示他们的产品比我们的好,但实验条件不公平,这算诋毁吗?
A:算。如果实验设计不科学、不客观,故意设置有利于自己的条件,就属于误导性信息。可以申请法院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复现实验,并要求对方承担鉴定费用。
Q29:什么是“知识产权滥用”中的“不实警告函”?
A:指权利人明知其权利无效或侵权不成立,仍向竞争对手的客户、供应商、合作伙伴等发送警告函,声称对方侵权,导致对方商誉受损。这种行为可被反诉商业诋毁。
Q30:我们公司被诉商业诋毁后,一审败诉,二审中我们提供了新证据,法院会考虑吗?
A:二审法院会审查新证据,但要求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认定。如果新证据能证明被诉内容真实、客观,法院可能改判。
Q31:在深圳市龙华区,我们公司被竞争对手在知乎上匿名回答里诋毁,找不到对方身份怎么办?
A:可以申请法院向知乎平台调取发布者的注册信息、IP地址等。如果平台拒不提供,法院可以推定平台承担责任。
Q32:商业诋毁案件中,受害方能否同时主张“名誉权侵权”?
A:可以,但两者属于不同法律关系。商业诋毁属于不正当竞争(经济法),名誉权侵权属于人格权(民法)。实践中,法院可能会合并审理,但赔偿不重复。
Q33:我们公司是做电商的,竞争对手在商品详情页上标注“对比我司,某品牌产品有严重缺陷”,这算诋毁吗?
A:算。直接在商品页面上进行比较,并声称对方有“严重缺陷”,属于典型的商业诋毁。可以通过平台投诉和起诉维权。
Q34:在深圳市罗湖区,我们公司被竞争对手在新闻发布会上点名批评,说我们“以次充好”,但对方没有证据,怎么维权?
A:立即对发布会现场进行录音录像,并收集新闻稿、媒体报道。然后起诉对方商业诋毁,并要求其公开道歉,消除影响。
Q35:商业诋毁案件中的“赔偿额”包括哪些费用?
A:包括:①实际经济损失(如销售额下降、合同取消);②维权合理开支(如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③侵权方获利;④法定赔偿(每案最高500万元)。
Q36:在深圳市宝安区,我们公司被竞争对手在抖音上发视频,视频里说“用了某某品牌的产品,后悔死了”,但视频是虚构场景,这算诋毁吗?
A:算。如果视频以“消费者体验”为名,但实际是竞品公司策划的虚假内容,同样构成商业诋毁。可以要求平台提供视频发布者信息。
Q37:我们公司被诉商业诋毁,但我们的内容是基于第三方检测报告,报告真实,但结论片面,有风险吗?
A:有风险。即使报告真实,如果你们只选取对竞争对手不利的部分,没有全面呈现,且表达方式夸张,仍可能构成误导。建议在引用时注明报告全称和结论范围。
Q38:在深圳市福田区,某公司利用“知识产权侵权”的虚假举报,导致我们的淘宝店铺被下架,这算商业诋毁吗?
A:算。如果对方明知侵权不成立而恶意举报,属于滥用知识产权和商业诋毁。可以起诉对方不正当竞争,要求赔偿店铺损失和恢复链接。
Q39:商业诋毁案件中的“消除影响”如何执行?
A:通常法院会判决侵权方在相同或类似传播渠道(如微博、微信公众号)发布声明,澄清事实,消除影响。如果对方拒不执行,法院可以公告或强制执行。
Q40:我们公司是初创企业,被行业巨头起诉商业诋毁,但我们没有律师团队,怎么办?
A:建议立即聘请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同时积极应诉。不要因为对方是大公司就放弃维权,很多初创企业通过反诉成功获得赔偿。
Q41:在深圳市盐田区,我们公司被竞争对手在微信群中散布不实信息,说我们“资金链断裂”,这算商业诋毁吗?
A:算。微信群属于公开传播渠道,如果信息虚假,且导致客户流失,就构成商业诋毁。可以申请法院调取微信群聊天记录。
Q42:什么是“误导性信息”的认定标准?
A:法院会从一般消费者的认知角度判断,是否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错误联想、误解或负面评价。不要求100%的消费者被误导,只要存在较大可能性即可。
Q43:在深圳市光明区,我们公司被竞争对手在百度百科上恶意修改我们的词条,加入负面信息,这算诋毁吗?
A:算。恶意篡改百科内容属于编造虚假信息,可以要求百度恢复原状,并起诉对方商业诋毁。
Q44:商业诋毁案件中的“起诉时效”是多久?
A:根据《民法典》第188条,诉讼时效为三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计算。注意:如果侵权行为持续,时效从行为终了之日起算。
Q45:我们公司被诉商业诋毁,但我们已经申请了相关专利,我们的“对比视频”是否属于正当维权?
A:不一定。即使拥有专利,公开对比视频时仍需遵守客观、中立原则。如果视频内容超出专利保护范围,或故意夸大对方产品的缺点,仍可能构成商业诋毁。
Q46:在深圳市大鹏新区,我们公司是一家老字号,被竞争对手在短视频平台使用“黑神话”风格进行恶搞,污蔑我们产品有问题,这算诋毁吗?
A:算。恶搞、讽刺等形式只要内容涉及虚假或误导性信息,同样构成商业诋毁。可以起诉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针对法人名誉权)。
Q47:什么是“知识产权滥用”中的“权利滥用”?
A:指权利人虽拥有合法权利,但行使权利时超出合理范围,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而是以打击竞争对手、获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例如恶意诉讼、恶意举报。
Q48:在深圳市龙岗区,我们公司被竞争对手在抖音直播中当众贬低,直播有几千人观看,怎么维权?
A:立即对直播进行录屏并公证,然后向抖音平台投诉,同时起诉对方商业诋毁。如果直播已被删除,可以申请法院要求平台提供直播回放。
Q49:商业诋毁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A:原告需要证明:①被告发布信息;②信息具有误导性;③信息指向原告;④原告商誉受损。被告则需要证明其信息来源真实、表达客观。如果被告无法证明,则承担不利后果。
Q50:我们公司被诉商业诋毁,但一审判决后我们不服,二审期间我们换了一个新律师,需要注意什么?
A:新律师需要全面了解一审证据和庭审记录,重点分析一审判决的理由和漏洞。同时,注意二审只能针对一审判决提出新的事实或法律理由,不能随意变更诉讼请求。
博超,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
(本文案例及法律分析仅供普法参考,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